對於留學生,因為在 美國大學作弊 而被開除,並不是一件罕見的事情。針對 美國大學作弊,一般的大學有停學(suspension)、開除(dismissal)等嚴重的處罰。這些處罰非常的嚴重,造成了一種威懾力。但也有人認為,開除一旦做出就很難挽救,對被開除的個人產生了永久性影響。通常美國學校會給學生申訴溝通 的機會,通過合理的申訴,可以適當減輕處罰程度;但若申訴失敗,則面臨與原判相同或是更糟的結果。
美國大學如何預防及處理作弊問題
第一、制定榮譽行為的規範,防範於未然
在美國許多大學制定有榮譽行為守則(Honor Codes),目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準則來應對各種學術上的不誠實和不端的行為。在美國的很多大學中,一旦學生被發現學術上的不誠實行為,就會依照榮譽行為規則進行懲罰。一般的學生認為,這些處罰非常的嚴重,造成了一種威懾力。但也有人認為,開除這就如死刑一樣,一旦做出就很難挽救,對被開除的個人產生了永久性影響。因此,嚴酷的處罰可能限制了學生之間的相互監督告發的可能,也考驗了教師抓獲作弊者的決心。
研究表明,制定榮譽行為守則之類的學生手冊,確實是一種震懾作弊行為的方式:制定了榮譽行為守則的大學,比沒有準則的大學,作弊現象減少了1/4—1/2。而且,在那些沒有這些榮譽行為守則的學校,那些作弊行為更容易矇混過關,作弊現象可能還要高。
在美國,制定了榮譽行為守則的學校有100餘所,史丹福大學就是其一。在史丹福大學,一旦違反了榮譽行為守則將遭受懲罰。史丹福大學的榮譽行為守則明確規定,學生「在考試中不得給予或獲取幫助;他們不得在作業中、呈交的報告中,或者任何教師打分的工作中,接受任何的未經允許的幫助(Unpermitted Aid)」。未經允許的幫助包括,將別人的觀點或思想視為自己的,這就構成了剽竊,即使由於粗心而找不到來源和非故意為之。
在史丹福大學,對於榮譽行為守則的初犯者,給予停學(Suspension)四分之一學年和40小時的社區服務的處罰;對於無可挽救的行為,學校給予開除的處分。但在史丹福大學,任何處罰都將經過由六人組成的陪審團的聽證,這個六人委員會由四名學生、一名教師、一名行政人員組成,由學生任主席。在學校,設有處罰辦公室(Judicial Affairs office),負責監督、協調和發布學生的一切處罰決定。
相比較而言,史丹福大學的處罰是比較寬容的,一些大學一旦發現作弊就將除名或留校察看一年。在美國的伊利諾斯大學,對於作弊的處分,任課教師擁有很大的權力,但各個系制定出最低的指導標準:對於初犯者:(1)考試記零分(2)若是作業剽竊則記零分,並帶入期末成績。如果再次作弊,該科記為零分。除此之外,教師在決定處分是有相當的靈活處理空間,可以嚴格標準或者稍作放鬆。一般而言,學院或系所會在學生檔案上追加本次事件的永久紀錄。此外,一旦處分下達,就需要上報學院。如果一個學生在兩個課程中作弊,學院或系所一般就會作出開除的決定。
第二、重視程序的理性,給予作弊嫌疑人 申訴溝通的機會和權利
在美國,一般而言,對一項作弊行為有嚴格的認定程序,且會依照嚴格的標準來衡量作弊發生的具體條件和因素,作出適當的懲罰。在其中,強調處罰程序的重要性,每一個環節按照程序理性來運作是一個鮮明的特徵。一般而言,處罰是由系主任、院長和學術不軌委員(Academic Offence Committee)共同處理。在處罰時,需考慮下列情節:(1)作弊的嚴重程度(2)是初犯還是累犯((3)是否有從輕處罰的情節。
以伊利諾斯大學為例,在該校一旦發生涉嫌作弊的行為,一個標準的處罰程序是這樣的:
1、 教授或者教師通知學生本人,其被指控有作弊行為。
2、學生有8天的時間來回應作弊的指控。學生既可以承認或否認,也可向教授提出討論指控的細節。一旦8天之內沒有回應,將視為默認指控。
3、在考慮學生的回應意見之後,教授會審慎考慮。如果教授依然認為學生有作弊行為,就會進行處罰,並將處罰決定告知學生本人和學術辦公室(Academic Office)。
4、 如果學生認為處理不公,可以向系所理事會(Faculty committee)提出申訴。系所理事會的反饋結果,將是最終的處理決定,不能更改。
在肯塔基大學,教師一旦發現學生作弊,就需要儘量保留證據,通告系主任並提交證據。系主任會查詢該生的違紀記錄,考慮適當的處理決定。如果證據確鑿,涉嫌作弊的學生須與教師和系主任會面,教師和系主任會告知作弊嫌疑人其作弊的事實,作弊嫌疑人有權利來申訴溝通事情的原委。一旦認定了作弊事實,系主任和教師就會做出處罰決定,涉嫌作弊的學生應被告知可能的處分決定。如果學生不能到場,教師在徵得系主任的同意後,應該當面告知學生(最好有證人在場或者學生書面籤字),或用掛號信的方式通報作弊證據、指控和可能的處罰。對學生作弊或者剽竊的處罰,由任課教師和系主任聯合決定。一旦兩人發生意見不一的爭論,系主任享有優先決定權。在作弊發生後,教師和系主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下列懲罰: A.作弊科目記最低分E分(這是最輕的處分);B.向學院院長或者研究生院長建議:給予停學、勸退或者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三、處罰的方式
在美國大學,各大學處罰作弊的方式大體上有相似的地方。以華盛頓大學為例,對於學生的作弊和違紀行為,處罰一般分以下幾種類型,這也可以看作美國大學對學生處罰的標準樣式:
1、 警告(Disciplinary Warning):通過口頭或者字條通知學生,他們的行為不符合大學的行為準則,如在出現就面臨嚴厲的懲罰。
2、申斥(Reprimand):用書面的通知告知學生已經觸犯了大學的規定,如果再犯將面臨嚴厲的懲罰。這代表了一種寬宏大量的處理違紀的方式。
3、恢復原狀(Restitution):要求學生賠償大學或其它人的損壞、損失、傷害。如不履行,將取消註冊權限,並且將來也不允許註冊。
4、 留校察看:(Disciplinary Probation)允許學生繼續在學就讀,但一旦觸犯學校政策將被開除。一般由學校的為原會決定時間和長度,一般適用於初犯者。
5、停學(Suspension):通過書面的告知學生,因為他們觸犯了學校的規定,所以他們的在學權利被停止一段時間,這項處罰包括了停止的時間長度。值得注意的是,國外許多大學有停學的處罰,這一點不同於國內的大學。也是值得我們關注的地方。
6、開除(Dismissal):通過書面通知告知學生,其在校學習的權利被永久凍結。與停學不同,開除視為一項永久處罰。
如果你也碰到了類似的情況,請儘快與專業老師聯繫,儘量把處分的級別將到最低,繼續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