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利益調整期、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面臨新情況、新挑戰。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需要著力發揮法治的基礎和主導作用,積極探索構建法治主導型的社會管理模式。
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需要建立法治主導型的社會管理模式
建立法治主導型的社會管理模式,首先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社會管理是治國理政的重要內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必須將法治作為黨和國家實施社會管理的根本理念、基本途徑和主要手段,將法治的方法運用到管理的全過程,實現社會管理的法治化。
其次是歷史的選擇、人類的共識。人類社會的管理,歷經了原始社會的自我管理、奴隸社會的強力控制管理、封建社會的人治管理,直至走向現代社會的法治管理,足見法治主導的社會管理模式順應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
第三是轉型期社會管理的時代要求。當前我國社會主體成分複雜,自主意識強烈,價值取向多元,利益訴求多樣,需要在社會管理手段上體現平等性、注重公平性、具有權威性,而這正是法治區別於行政、市場、道德等其他管理手段的優勢所在。法治是新時期社會管理方式中最基礎、最根本的手段,理應發揮其應有的主導作用。
實現社會管理根本目的、完成社會管理基本任務,根本路徑在於民主和法治
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包括協調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實現上述目的和任務,根本路徑是民主和法治。
要發揮法治在協調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中的基礎作用,實現社會管理的「有序之治」。規則之治是社會安定有序的基石,也是社會管理的基礎任務。法治強調法律在實現社會治理中的權威性,要定「良法」促「善治」,通過預置規則體系,有效協調公權與私權、個體權益與公共利益、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關係,使社會主體對自身的行為後果形成穩定的預期,並通過制度化的強力支持,保障規則的有效實施,確保整個社會處在規範化、制度化的有序軌道內。
要發揮法治在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中的核心作用,實現社會管理的「和諧之治」。社會公正不僅是社會管理的價值追求,也是社會和諧的基本要素。要將公正貫穿於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的始終,從源頭上預防、減少和消除社會衝突;要在繼續發揮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的同時,通過政府管理「看得見的手」和法治「看得見的規則」,調整好社會利益的分配,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要發揮好司法作為社會關係調節器終端的權利救濟和教化引導作用。通過懲惡揚善、定分止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恢復社會運行秩序,彰顯法治的功能和作用。
要發揮法治在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中的保障作用,實現社會管理的「民主之治」。民主是實現社會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動力和源泉,也是社會管理的重要路徑。人民群眾不僅是社會管理的參與者,更是社會管理的主體。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要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作用,為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管理提供制度化保證,實現各類利益訴求的有序和理性表達,實現法治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治化,增強對社會風險的預見力、掌控力、化解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穩定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不穩定因素。
堅持法治主導型的社會管理模式需要實現五個統一
建立法治主導型的社會管理模式,要在堅持法治主導的理念、原則、體制、規則下,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推進多元化的積極協同,實現法治化的社會管理和社會管理的法治化。
要著力實現黨領導的政治優勢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有機統一。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從路線、方針、政策高度確保社會管理的總體方向不偏離。在發揮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的同時,還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發揮法治主導的制度優勢,使社會各界參與社會管理的行為依法而為,黨對社會管理的領導依法而為,確保社會管理的制度不偏差,管理不偏位。
要著力實現轉變政府職能與推進基層民主自治的有機統一。既要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使政府職能實現從微觀經濟管理向社會綜合服務轉變,管理手段從行政強制向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等方式轉變,又要針對社會管理的主體流動在社會、生活在基層等特徵,提高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自治能力,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良性互動。
要著力實現依法治理與多方參與的有機統一。既要堅持依法治理的主導方向,讓法律問題通過法治途徑解決,又要強化「社會管理社會管」的理念,加大多方參與力度,努力讓社會問題通過社會解決,積極推進社會協同和公眾參與,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橋梁紐帶作用、協同共治作用。
要著力實現綜合施策與法治主導的有機統一。社會管理範圍廣泛、內容繁雜、成因複雜,既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道德等手段,合力化解矛盾,又要堅持法治主導,通過法治的強制和權威,保證綜合施策的最優效果。
要著力實現社會矛盾多元化解、利益多元調節與樹立法治權威的有機統一。化解社會矛盾、調節社會利益,既需要全社會多主體參與、全方位多渠道化解,又必須以樹立和維護法治的權威為前提,以推動在體制內化解矛盾糾紛為重點。不能以削弱和損害法治的權威為代價,因暫時的利益滿足激髮長期的矛盾糾紛,因個體局部的法外施恩引發全面的公信危機。(應勇 作者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