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上午9時,郝全芝、郝洪領等21人涉惡案在我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我縣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群眾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郝全芝、郝洪領等人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敲詐勒索罪
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郝全芝為非法佔有鄄城縣光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光明公司」)與鄄城縣舊城鎮葵堌堆村村民耿某某等人(以下稱「耿某某方」)對鄄城縣董口黃河浮橋(以下稱「董口浮橋」)的經營權,唆使郝洪領等人到董口浮橋值班,為參與值班的村民提供午餐或發放補助,值班期間多次對到董口浮橋工作的光明公司員工進行驅逐、攔截、毆打,指使同村村民攔截大型車輛通過浮橋、對通過浮橋的小型車輛擅自收費,致使光明公司無法經營董口浮橋。同時,被告人郝全芝又以組織村民將耿某某方購買的承壓舟扣留、將耿某某方攆走相威脅,逼迫耿某某方讓其參與經營董口浮橋,並由其先從浮橋收入中每月抽取人民幣3萬元,再與耿某某方平均分配剩餘盈利。自2015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郝全芝非法獲利人民幣共計520萬元。
二、尋釁滋事罪
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郝全芝為了強行佔有董口浮橋經營權,與被告人郝洪領、劉俊合、駱留進、郝夫重等人共謀,以董口浮橋佔本村1.75畝土地為由,組織被告人劉俊現、周保舉、王愛玲、高素霞、郝全力、郝利軍、郝義修、駱義現、劉福常、郝義明、劉福申、郝傑智、郝寶安、郝瑞、王愛華、王中華等人,採取圍攻、驅趕、毆打、辱罵、拉土堵路、損毀財物、阻止承壓舟靠岸、擅自對小型車收費、在浮橋值班守候等手段,嚴重影響了光明公司和耿某某方對董口浮橋的正常經營。其中,被告人郝全芝參與作案7起,被告人郝洪領、劉俊合、駱留進、郝夫重參與作案8起,被告人劉俊現、周保舉參與作案6起,被告人王愛玲參與作案4起,被告人高素霞、郝瑞參與作案3起,被告人王中華、郝義修、劉福申、王愛華、郝寶安參與作案2起,被告人郝全力、郝利軍、駱義現、劉福常、郝義明、郝傑智參與作案1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郝全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阻止車輛通行、起鬨鬧事等手段,強佔董口浮橋的經營權,非法獲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全芝為強佔董口浮橋經營權,唆使被告人郝洪領、劉俊合、駱留進、郝夫重多次組織被告人劉俊現、周保舉、王愛玲、高素霞、郝瑞、郝義修、劉福申、王中華、郝寶安、王愛華、郝全力、郝利軍、駱義現、劉福常、郝義明、郝傑智等人交叉結夥,採取圍攻、驅趕、毆打、辱罵、堵路、毀壞財物、在浮橋支鍋做飯值班等暴力和軟暴力的手段,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情節惡劣。被告人郝全芝、郝洪領、劉俊合、駱留進、郝夫重、劉俊現、周保舉、王愛玲、高素霞、郝瑞、郝義修、劉福申、王中華、王愛華、郝全力、郝利軍、駱義現、劉福常、郝義明、郝傑智、郝寶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郝全芝等人在鄄城縣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郝全芝系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郝洪領、劉俊合、駱留進、郝夫重均系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被告人劉俊現、周保舉、王愛玲、高素霞、郝瑞、郝義修、劉福申、王中華、王愛華、郝全力、郝利軍、駱義現、劉福常、郝義明、郝傑智、郝寶安均系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
今日開庭審理駱留進、郝夫重、王愛玲、郝義修、劉福申、郝寶安、郝利軍、駱義現、劉福常、郝義明等10名被告人。
整個案件庭審預計需要五個工作日。
來源 | 鄄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