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4年憲法通過之前,黨的主要領導人在講話中時常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稱為國家的基本制度。到1954年劉少奇同志在所作的關於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稱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後,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提法才統一起來。
那麼為什麼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呢?1951年9月,董必武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召開的華北第一次縣長會議上有個講話,闡明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所以是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兩條原因。他說:「這是因為:一、我們國家有很多制度,如婚姻制度、稅收制度、司法制度、軍制、學制等等,但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們政治生活的一面,只有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才能代表我們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們政治力量的源泉,因此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二、我國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創造出來的。不是依靠從前任何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一經宣告成立,它就可以相應地制訂各種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則必須經過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或由它所授權的機關批准,才能生效。」這裡,董必武同志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什麼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原因,講得非常清楚和深刻。首先是因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政治力量的源泉,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活動,必須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樣,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等,是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制定憲法和法律授予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也必須依法辦事。其次是因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各種國家制度的源泉,如婚姻家庭制度、民事商事制度、國家機構的制度、刑事制度、訴訟制度,等等,都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立法創製出來的。
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決定任命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並有權罷免;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以及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來源: 中國人大網
責任編輯: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