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一些企業通過虛假走帳找人代開增值稅發票,以降低經營成本。不少人誤以為因掩蓋偷稅事實而虛假給付的款項,沒有回收風險,即便代開發票一方拒不返還,也能通過訴訟予以追回。事實上,違法行為人圍繞非法利益所發生的爭議,法律不予保護。近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為掩蓋偷稅事實而虛假給付引起的不當得利返還糾紛。
2017年,甲公司承包了某停車場項目。期間,甲公司為了達到偷稅目的,找到與其並無業務往來的乙公司,合謀由乙公司為甲公司開具總金額為301900元的增值稅發票3張。為掩蓋違法事實,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假意將發票金額轉帳至乙公司帳戶,乙公司在扣除幾個點的手續費後,將餘款返還甲公司。
後來,乙公司如約開具發票,甲公司先向乙公司轉帳136902.18元,乙公司在扣除相應費用後,當日即將餘款127850元轉回給甲公司項目負責人。後甲公司又將票面餘額164997.82元(301900-136902.18)轉帳給乙公司,但乙公司未如約轉回。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缺乏佔有164997.82元的合法根據,應予返還,遂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歸還164997.82元。乙公司未作答辯。
法院審理後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合謀通過代開增值稅發票方式,偷逃國家稅款,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甲公司主張返還的164997.82元,係為掩蓋偷稅事實而實施的虛假轉帳,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最終法院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就雙方上述違法開具稅票的行為,已向相關行政部門發送追繳違法所得並行政處罰的司法建議。
找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目的是偷逃稅款、損公肥私,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行為人為掩蓋偷稅事實而實施的虛假給付行為,本質上有違法律和公序良俗,亦不應受民法保護。結合本案分析如下:
一方面,從違法性角度看,本案虛假給付行為的原因嚴重違法。本案虛假給付的原因是掩蓋非法購買增值稅發票的違法事實。找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危害國家和經濟社會正常運行,是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受到刑罰制裁。
另一方面,從價值導向看,對於為掩蓋偷稅等嚴重違法事實而實施的虛假給付款項不予保護,有助於形成正確的行為指引,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人為掩蓋非法購買增值稅發票的違法事實而製造虛假流水,表明其將自己虛假給付行為置於法律與公序良俗的規制之外,法律對其最好的制裁措施便是讓其目的落空,即不支持返還。有人認為,不支持返還豈不是讓代開發票一方非法獲利。但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如果支持返還,將會形成法律縱容甚至鼓勵違法行為的不良導向。因此,即使代開發票一方因此獲利,也不能支持虛假給付人的返還請求。當然,如果代開發票一方的行為構成其他違法犯罪要件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綜上,行為人找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嚴重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在代開人拒絕返還虛假給付款項的情況下,行為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返還,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合謀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本身具有嚴重違法性,損害國家稅收秩序,危害國家和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為法律所禁止。對由此虛假給付的款項,法律不予保護,故行為人請求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