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虛開代開認定,應當審核合同真實意思表示與資金最終流向

2020-12-13 稅月安好

黨召兵

閱讀提示:

增值稅發票虛開代開認定,需要審核經濟合同是否「雙方意思真實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是否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購銷雙方有無真實貨物或服務交易。

有無真實貨物或服務交易的顯著特徵,是交易對價的收付;交易對價的收付,需要審查交易資金的最終流向。

目前,發票開具不符合「貨物或服務、資金、發票」三流一致,可能涉嫌虛開、代開發票違法的認定方法,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等稅收規範性文件總結而來,實務中不得機械套用。

發票開具涉稅風險案例

2019年9月,A熱力公司招標採購發熱值4500-5000卡/千克供熱用煤,B房地產公司借用關聯企業C煤礦資質投標,C煤礦中標後與A熱力公司籤訂《煤炭購銷合同》。

A熱力公司,按C煤礦出具的《授權委託書》要求,將預付購煤款打入第三方銀行帳戶,該款項最終流入B房地產公司,實際用於房地產開發。

C煤礦,煤炭產品熱值5800卡/千克以上,市場價遠高於A熱力公司招標價,C煤礦未實際給A熱力公司供煤。

B房地產開發公司,從自然人(煤礦二道販子)處購入符合質量要求煤炭,以B房地產名義供煤,A熱力公司驗收接收煤炭。

A、B、C三家公司,就發票出具涉稅爭議事項:

A熱力公司

A熱力公司與C煤礦籤訂《煤炭購銷合同》,且貨款已通過銀行轉帳給C煤礦,C煤礦應當出具發票。

C煤礦

《煤炭購銷合同》,不是C煤礦的真實意思表示,C煤礦也未實際銷售煤炭給A熱力公司,且貨款已轉付給B房地產開發公司,若出具發票給A熱力公司,涉嫌虛開代開發票違法。

B房地產公司

房地產公司經營範圍不含煤炭銷售,且未直接從A熱力公司收款,雙方無煤炭購銷合同關係,無法合法出具發票。

稅務機關諮詢回覆意見:

意見1

A熱力公司與C煤礦籤訂《貨物購銷合同》,且實際預收到貨款,C煤礦應當給A熱力公司出具發票。

意見2

C煤礦未實際供煤給A熱力公司,雙方沒有真實貨物交易,若C煤礦給A熱力公司出具發票,涉嫌虛開、代開發票違法。

A熱力公司法務部門意見:

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稅務機關12366熱線投訴,要求人民法院或稅務機關確認應當由B房地產或C煤礦依法開具發票。

「稅月安好」實務分析:

一、煤炭購銷合同審核

1.A熱力公司與C煤礦籤訂《炭炭購銷合同》,並不是C煤礦的真實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首先,A熱力公司與C煤礦籤訂《煤炭購銷合同》,約定煤炭發熱值為4500-5000卡/千克,C煤礦煤炭熱值不低於5800卡/千克,市場售價遠高於A熱力公司招標價;其次,C煤礦將預收A熱力公司貨款全部轉付給B房地產公司;最後,C煤礦未實際給A熱力公司供煤。

2.A熱力公司驗收B房地產公司所提供煤炭,雙方已形成煤炭購銷合同關係

A熱力公司按煤炭招標條件,驗收B房地產公司提供煤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規定,雙方已形成煤炭購銷合同關係。

二、關於超過經營範圍發票開具

1.煤炭經營行政許可

2014年7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新的《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13號,取消了企業煤炭經營行政許可事項。房地產企業偶然發生煤炭銷售行為,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2.超過經營範圍發票開具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規定,發票開具僅要求「與實際交易相符」,並沒有要求與經營範圍相符,故房地產企業即使經營範圍沒有煤炭銷售,也可以開具煤炭銷發票。

(2)《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營改增期間增值稅發票相關問題解答》,「四、增值稅發票的開具範圍 納稅人的經營業務日趨多元化,在主營範圍以外也會發生其他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經營活動。所以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不受其營業執照中的營業範圍限制,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煤炭真實供貨方認定

1.煤炭購銷合同主體

A熱力公司與B房地產企業,形成合法的煤炭購銷合同關係。

2.關於購煤資金流向

A熱力公司預付C煤礦購煤款,已按C煤礦《授權委託書》要求轉帳支付給第三方,最終由B房地產公司實際使用。

3.關於煤炭貨物流向

A熱力公司已實際驗收B房地產公司所提供煤炭,且出具相關驗收、過磅、入庫單。

4.B房地產公司從自然人(二道販子)手中購入煤炭對價支付

B房地產公司通過現金(公司銀行帳戶因訴訟被人民法院凍結,無法正常使用,借用個人銀行卡支付工程款等支出,通常為轉帳支付)與「房票」支付購煤對價。

四、應當出具發票方認定

B房地產企業給A熱力公司出具發票,符合資金、貨物、發票「三流一致」要求。

五、合同法律關係完善

1.A熱力公司與C煤礦籤訂書面解除《煤炭購銷合同》協議,同時約定C煤礦收到A熱力公司預付貨款,全部轉付給B房地產公司,視為A熱力公司預付B房地產公司貨款,不再由C煤礦退還給A熱力公司。

2.A熱力公司與B房地產公司籤訂《煤炭購銷合同》約定,自A熱力公司實際收到B房地產公司所供煤炭時合同生效,B房地產公司收到C煤礦轉付A熱力公司煤款,視為實際收到A熱力公司購煤款。

六、B房地產公司涉稅風險預防

1.積極與A熱力公司溝通,及時給其出具合法票據。

2.從實際給A熱力公司供煤時點開始,按每月末實際供煤量乘以結算單價確認銷售收入與稅款所屬期,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3.就補開發票確認煤炭銷售收入,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會計處理;按實際給A熱力公司供煤結束當年確認銷售收入,更正申報當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表並補繳企業所得稅。

4.書面通知給A房地產供煤的自然人(二道販子),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務窗口發票,否則,承擔A房地產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無法扣除成本費用而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損失,並固定相關證據。

5.B房地產公司就實際收到A熱力公司購煤款,煤炭購銷合同籤訂、從自然人處購入煤炭對價支付、發票出具符合「三流一致」等事項,作為重大涉稅事項向主管稅務機關履行書面報告義務。

七、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或向稅務機關投訴解決發票糾紛方案評價

1.A熱力公司,無論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是向稅務機關投訴要求C煤礦開具發票,均不會得到支持。

C煤礦與A熱力公司開具發票涉稅爭議,從實質上分析是一個合同履行糾紛,若單從形式要件分析判斷得出C煤礦應當出具發票結論,而強制要求C煤礦給A熱力公司出具發票,C煤礦會涉嫌對外虛開、代開發票違法,A熱力公司涉嫌善意取得虛開代開發票,而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A熱力公司通過訴訟或投訴解決出具發票糾紛,會顯著增加各方額外人力與財力支出,同時也增加社會成本,且不利於其及時索取合法票據目的實現。

3.A、B、C各方,僅對如何合法取得與出具發票存在疑慮與爭議,無故意違反稅收法律規定情形下,通過訴訟與投訴方式解決發票糾紛,不利於各方主動糾錯,自覺提高納稅遵從度。

2020.11.21 內蒙古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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