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巴彥縣興隆林業局已辭退代課教師歷史遺留問題為什麼得不到解決

2021-02-19 陳仁良子

    陳仁良(1987-1992)應聘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巴彥縣興隆林業局第三中學(現為興隆林業局第一中學)美術代課教師,1990年我培養的學生單純的美術作品《美麗的家園》參加波蘭舉辦的世界兒童畫競賽(有黑龍江省教育委員會和黑龍江省教育學院獲獎證書),1992年9月我被無緣由無說法辭退,當時我問校長是教學沒做好還是學校的美化工作沒做好,張立柱副校長回答說上級有文件:解除代課教師。我就被「一刀切」式的「清退」永遠的離開了教育事業。林業局後來有個「廠辦大集體」政策:我去林業局檔案室查找我的檔案,有我在興隆林業局一中的教師檔案,考慮到我馬上進入老年階段,沒有經濟來源只好報了廠辦大集體(三位證明人的身份證複印件都是我當年代課時的學校教師),連年遞增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給沒有收入的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負擔!

 

    2015年和2017年,我根據國家出臺: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 教 人 【2011】 8 號教育部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中央編辦 聯合下發的文件和國家信訪局辦公室教 育 部 辦 公 廳《中小學離崗代課教師經濟補償及養老保險》以及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

黑政發〔2013〕21號

       現在我去我原來任教的學校,找到了「工資表」、「旅費報銷單」、再加上當年的獲獎證書、教師校徽和當年一起工作的教師合影照片等證據資料。想當年為發展國家和林業的教育事業我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付出!現在林業教育已經歸屬地方,地方的已辭退代課教師問題解決已經結束,我現在沒有任何收入和經濟保障。

       結果是上傳下達形成了「踢皮球」?!產生了「一個家庭兩種制度」。對於「一次性經濟補償」和「教齡補貼」有的地方給了,有的地方沒給。

 


     林業局教育局和信訪局兩名工作人員對我訴求的「處理意見」:陳仁良在1988年-1992年曾被聘為興隆林業局第三中學(現為興隆林業局第一中學)聘為臨時代課教師,1992年,興隆林業局第三中學分來了正式教師,陳仁良被自然解聘,他和學校屬臨時僱傭關係。他所反映的問題,我們已反映到森工總局,現沒有政策依據解決他的問題。再看「來訪人意見」:陳仁良認為林業局教育局處理不了他的問題他要向上反映。首先我自2015年訴求至今,林業局根本沒有解決我的「已辭退代課教師」的問題;其次「臨時代課教師、被自然解聘、臨時僱傭關係以及沒有政策依據」是林業局教育局在推脫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人實際代課時間應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再次看看依據: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央文件教 人 【2011】 8 號、黑政發[2013]21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國家信訪局辦公室教 育 部 辦 公 廳《中小學離崗代課教師經濟補償及養老保險補繳管理辦法》等等文件,只能說明林業局答覆訴求的兩名工作人員在推脫責任、不擔當不作為。所以我要求政府解決我的以下問題1.落實一次性經濟補償,2.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3.解決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依法依規,有依有據。

      根據國家出臺的「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政府解決我的以下問題1.落實一次性經濟補償,2.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或者解決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

     代課教師和民辦教師在本質上並沒有區別,

代課教師是指在公立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願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

產生原因

一是在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期間,地方教育部門或學校在教職工編制相對不足的情況下,聘用民辦代課教師解決師資不足的問題。

二是學校拿出適當比例的空編用於聘用代課教師,有利於搞活學校內部的用人機制,還可避免今後因生源萎縮而帶來的教職工分流壓力。

三是政府為節約財政,逃避責任,甚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當時的勞動部還專門發文稱:《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平等的享有各種社會保險及有關福利待遇。)侵害代課教師。

一:合理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 根據教人:{2011}8號、{1997}32號、{1992}41號文件精神,給民辦教師一次性經濟補償,單位經濟補償為該市2009年公辦教師月工資平均值。(因為教師一刀切最後一批是2009年)給予、補償總額:單位經濟補償標準×教齡。我們得到的補償是一年一百多元錢乘以教齡可謂是滑天下之大稽。二、解決我們老有所養問題

1、根據國家教育部關於《中小學離崗代課教師經濟補償及養老保險補繳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要求給我們補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2、根據國務院{2011}8號文件第4條、第8條之規定: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3、對個人自行交納各種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應該同時享受國家規定的教齡×每年的津貼補助。同時應返還本人所交納的養老保險金或與國家統交的合併計算。

綜上,同是代課教師:森工和林業局有關部門沒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無視上級部門的文件,損害了代課教師的切身利益,希望中央政府從實際出發,真正體民情、執國法,關註解決我所反映的問題。讓我們也體會到黨的關愛和溫暖。

    讓祖國改革紅利普照每位「已辭退代課教師」    !?

       

     這是當年在一起工作的教師

     學校發的教師徽章

     任教期間我在學校時期的工資表

     我培養學生參賽獲獎證書


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央文件

教 人 【2011】 8 號

 教育部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中央編辦    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     教人[2011]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課教師問題,偏遠地區農村中小學尤為突出。代課教師為我國基礎教育事業特別是農村教育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許多代課教師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待遇較低,長期使用代課教師制約教育質量的提高,不利於促進教育公平。當前,教師用人制度和社會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一些地方的探索積累了一定經驗,為解決好代課教師問題創造了更加有力的條件。根據《國家中長期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全國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以下簡稱代課教師)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採取多種舉措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    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堅持著眼長遠、以人為本,建立機制,通過擇優招聘、轉崗使用、辭退補償、納入社保、就業培訓等多種有效途徑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    1、擇優招聘為公辦教師。對具備教師資格的代課教師應納入教師公開招聘範圍。在組織公開招聘時,要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教育教學經歷和實際水平,對農村邊遠貧困地區代課年限較長、表現良好、教學質量較高的代課教師,適當給予政策傾斜。對於被評為地市勞動模範的代課教師,可以直接考核招聘為公辦教師。    2、多途徑轉崗使用。結合城鎮化進程、新農村建設、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加強留守兒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設寄宿制學校工勤和生活服務崗位以及農村公益事業崗位時,要優先選聘在崗代課教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管理。    3、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課教師,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最低補償標準由各地參考當地社會成員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際代課時間按代課教師本人在公辦中小學代課的實際年限合併計算,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4、依法依規納入社保。解決被辭退代課教師社會保障問題是十分重要的關鍵性舉措,要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實際貢獻,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    5、積極開展就業培訓。

二、建立健全農村教師補充長效機制    6、保障教師正常補充需求。    7、加強臨時聘用教師管理,對因教師脫產進修、產假、病假以及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增加等原因,出現教師臨時短缺,應首先由學校主管部門在現在教師中調劑交流解決,難以調劑的,可以臨時聘用教師。對臨時聘用教師,要嚴格規範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幫助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8、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辦發[1997] 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辦教師,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三、確保解決代課教師問題各項舉措落實到位    9、地方是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抓緊部署,省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建立協調機制,制定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明確具體政策,保障經費,落實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工作情況作為各級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評價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0、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是一項非常複雜、關聯度高、政策性強的系統工程。各地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輿論引導,堅持多做少說,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會熱點,要深入細緻的做好代課教師及相關群體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釋,確保平穩順利實施對代課教師特別是被辭退的代課教師要給予更多關懷,關心他們的實際困難,幫助解決好後顧之憂。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13〕21號   發文時間:2013-12-19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妥善解決我省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從建設和諧社會、改善民生、維護穩定大局出發,切實解決好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著力構建由政府統一領導,各地、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堅持以人為本,統籌推進、積極穩妥、依法解決。

二、實施範圍、時間

(一)實施範圍。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鄉鎮超編人員、編外人員工作中清退的公辦中小學中的民辦、代課教師。

2.2000年以前歷次教師清理整頓工作中辭退的公辦中小學民辦、代課教師。

3.離崗退養中小學民辦教師。

(二)實施時間。

養老保險教齡補貼發放的起始時間及離崗退養中小學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補助費標準的調整時間為2013年1月1日。

三、政策措施

(一)落實一次性經濟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對沒有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按其被辭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每滿1年教齡發給1個月的工資,教齡超過10年的每超1年發給一個半月的工資。從教年限按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中小學從教的實際年限合併計算。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

(二)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對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按照自願的原則,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三)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在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上,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標準暫定為教齡每滿1年每月補助10元,教齡按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公辦中小學工作的實際年限合併計算(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代發,所需資金由省與縣(市、區)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

(四)落實離崗退養民辦教師的退養補助費標準。對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已辦理離崗退養手續並享受離崗退養補助費的民辦教師,各地要嚴格執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委、計委、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黑政辦發〔1998〕5號)規定,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離崗退養民辦教師不享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

上述人員中,離開教師崗位後被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死亡以及因違法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師隊伍的人員,不在此範圍之列,不能享受相關待遇。

四、關於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的身份和教齡確認

在各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組成專門確認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負責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教齡的確認工作。鄉鎮政府、原學校要協助做好確認工作。認定工作應於6月30日前完成。

(一)個人申請。由本人或委託人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原學校合併、撤銷的,向原學校所在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證明身份和教齡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複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門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並加蓋保存部門公章。

證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原學校、其他有關部門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記載身份的檔案材料、錄用表、獎勵表、進修證明、花名冊、工資或補貼發放憑證、相關任用(準用)證及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證明教齡的原始材料,需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原學校、其他有關部門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記載工作年限的檔案材料、能夠證實工作年限的花名冊、工資或補貼發放憑證及其他能夠證明教齡的原始材料。

(二)初審。原學校將申請人(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報送原學校所在鄉鎮政府,鄉鎮政府組織相關人員對材料進行初審。有證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無法提供證明教齡的原始材料,由鄉鎮政府負責調查取證。調查取證要在原學校領導、公職教師、會計中進行,提供證明的人員不得少於5人。教齡按本人工作的實際年限合併計算。

(三)覆審。鄉鎮政府應將初審符合條件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有關信息報送縣(市、區)確認機構,由縣(市、區)確認機構按相關程序進行覆審。

(四)公示。縣(市、區)確認機構應將覆審符合條件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名單及教齡信息返回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在該人所在鄉鎮、居住地、原學校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五)確認。公示結束後,縣(市、區)確認機構應將公示結果提交縣(市、區)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確認。經由市(地)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切實加強對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領導。各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要建立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辦法。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強對所屬縣(市、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把工作落實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和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縣(市、區)政府是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深入基層,認真研究和解決問題,把工作做實做細,確保各項工作科學、合法、準確。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同時,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師聘任制度,對新進人員一律實行公開招聘,決不允許再使用新的代課教師。

(二)精心組織。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情況複雜、關聯度高、政策性強,各地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審核程序和公示程序,結合實際認真做好人員身份和教齡的確認工作。對領導不力、工作不實、出現違規操作的地方,一經查實,省級財政將相應扣減或取消補助資金;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取消本人享受待遇的資格,並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督導檢查。省政府將建立由省教育廳牽頭,省人社廳、財政廳、監察廳、公安廳、信訪局、計生委、民政廳等部門參加的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溝通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並適時對各地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工作進行專項督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二零一五年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二十八號文件關於,民辦代課教師差養老金問題

                                                         

關於民辦代課教師差養老金問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離崗代課教師,是指曾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全部時間擔任教學任務但並非因自身違反《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而被動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2009年12月31日前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為每一位申請補償並經過相關程序確認的離崗代課教師建立檔案。
第五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補償主要包含經濟補償與社會養老保險補繳。

第六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單位經濟補償標準為該市(州)2009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七條   離崗代課教師的教齡為每擔任一個自然年的代課任務為1年教齡,不足六個月的按0.5年計算,超過六個月少於一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八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經濟補償總額為教齡乘以單位經濟補償標準。

第九條   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和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教育部門提供補繳名單,社保部門制定標準,財政部門提供專項經費。費用總額經上報,由中央及省一級人民政府核准後按一定比例進行轉移支付。

第十條 對於教齡不足15年的,按實際教齡補償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累計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選擇逐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第十一條 對於教齡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齡補繳。

第十二條 補繳基數為該市(州)2009年度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 補繳比例為補繳基數的20%。其中財政轉移支付12%,個人負擔8%。

第十四條 對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開始支領。

第十五條 對於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財政及個人同時補繳完畢之日起的下月開始支領,並一次性補領從法定退休日起至補交完畢當月的基本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的構成和支領方式參照本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管理辦法,並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第十六條 按月支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準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屬撫恤金,其個人帳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離崗代課教師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均1000元/教齡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按6:4的比例(可根據各省人均GDP差異,設置幾個水平)分攤。

第十八條 離崗代課教師重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與社會養老保險,按本辦法補繳的個人帳戶與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合併計算。

第十九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符合《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者,可根據學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應聘,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

第二十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中有特殊困難的,由各級教育部門調查上報,作為政府救濟對象,在社會救助資金中列專項進行重點救助。

第二十一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經其本人書面申請,可參加當地就業部門開展各種類型的技能提升培訓,培訓資金從再就業的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代課教師福利基金,用於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醫療保健、困難補助、死亡撫恤、喪葬等開支,使老弱病殘代課教師的生活得到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相關部門在進行資格審核時,一定要公開、公平、公正,要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資格,並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離崗民辦教師問題可參照本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市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國家信訪局辦公室教 育 部 辦 公 廳《中小學離崗代課教師經濟補償及養老保險

《中小學離崗代課教師經濟補償及養老保險補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離崗代課教師,是指曾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全部時間任教學任務並非因自身違反《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而被動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2009年12月31日前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為每一位申請補償並經過相關程序確認的離崗代課教師建立檔案。

第五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補償主要包含經濟補償與社會養老保險補償。

第六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單位經濟補償標準為該市(州)2009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七條 離崗代課教師的教齡為每擔任一個自然年的代課任務為一年教齡,不足六個月的按0.5年計算,超過六個月少於一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八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經濟補償總額為教齡乘以單位經濟補償標準。

第九條 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者,需由市(州)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和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教育部門提供補繳名單,社保部門制定標準,財政部門提供專項經費,費用總額上報,由中央及省一級人民政府核准後按一定比例進行轉移支付。

第十條 對於教齡不足15年的,按實際教齡補償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累計不足15年的部分由本人選擇逐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至15年。

第十一條 對於教齡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齡補償。

第十二條 補繳基數為該市(州)2009年度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 補繳比例為補繳基數和20%,其中財政轉移支付12%,個人負擔8%。

第十四條 對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開始支領。

第十五條 對於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財政及個人同時補繳完畢之日起的下月開始支領,並一次性補領從法定退休日起至補交完當月的基本養老金。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金的構成和支領方式按照本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管理辦法,並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調整。

第十七條 按月支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準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屬撫恤金,其個人帳戶餘額一次性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離崗代課教師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均1000元/教齡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按6:4的比例(可根據各省人均GDP差異,設置幾個水平)分攤。

第十九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符合《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者可根據學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應聘,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

第二十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中有特殊困難的,由各級教育部門調查上報,作為政府救濟對象,在社會救助金中列專項進行重點救助。

第二十一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經其本人書面申請,可參加當地就業部門開展的各種類型技能提升培訓,培訓資金從再就業的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代課教師福利基金,用於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醫療保健、困難補助、死亡撫恤、喪葬等開支,使老弱病殘代課教師的生活得到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時,一定要公開、公平、公正,要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資格,並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離崗民辦教師問題可參照本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市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信訪局辦公室

教 育 部 辦 公 廳

2010年9月12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7]32號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民辦教師是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廣大民辦教師為發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和關心民辦教師,提出了「爭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目標,這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農村教育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加強農村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保「兩基」促「兩全」的重大舉措。為保證這一目標的順利實現,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實行地方責任制,各有關總產部門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按照國家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制訂本地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具體實施計劃。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當地的具體實施計劃於12月底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並抄送國家教委、人事部、國家計委和財政部。
  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工作要在加強管理,提高素質,改善待遇的同時,全面貫徹實施「關、轉、招、辭、退」的方針,分區規劃,分步實施,逐年減少民辦教師數量,力爭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提倡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解決民辦教師問題。「九五」期間全國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工作的分年度目標是:1997年民辦教師佔全國中小學教師的比例要從1996年的17%減少到12%,1998年比例減少到7%,1999年比例減少到3%,2000年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
  三、堅決關住新增民辦教師的口子,任何地區、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辦教師。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僅限於持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的「民辦教師任用證」,並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民辦教師。省級人民政府原規定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的截止時間不得改變。
  四、要有計劃地將合格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九五」期間,國家每年安排20萬人左右專項指標,至2000年4年共計80萬人。國家專項指標於每年年初下達,當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實國家專項指標的同時,根據需要與可能,在不突破國家下達給本地區當年度「農轉非」計劃和增人計劃的前提下,要儘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標用於該項工作。要堅決考核、考試相結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學水平和對農村教育事業的貢獻為主;考試要以相關學科為主,要根據當地和民辦教師的實際情況,對長期從事民辦教師工作,在邊遠地區、貧困地區任教多年,擔任學校教學領導工作,以及教學成績突出等的民辦教師制定一定的免試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分年度計劃,並於每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報送人事部、國家計委和國家教委。
  五、進一步擴大師範學校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全國中等師範學校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要達到中師招生總數的20%以上,有條件的地區要爭取達到30%以上。全國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3--4萬人,4年合計約14萬人。
  六、要堅決辭退不合格民辦教師。辭退不合格的民辦教師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對辭退人員,地方政府要根據教齡等情況給予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七、各地要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對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教師法》中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規定。進一步貫徹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在調整公辦教師工資時,相應增加民辦教師工資。民辦教師較多的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以縣為單位的民辦教師國家補助費總額包幹制,減少民辦教師不減補助費,節餘部分專項用於提高在職民辦教師工資待遇。農村教育費附加應首先保證支付民辦教師統籌工資。
  九、為確保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安心本職工作,各地要加強管理,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使他們穩定在急需的教學工作崗位上,為農村教育事業繼續做出貢獻。
  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下,教育、人事、計劃、財政、公安等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把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共同研究,認真安排,堅決杜絕這項工作中的不正之風,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目標的實現,推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

大興安嶺地區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13〕21號)的精神,妥善解決我區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研究並落實好省政府的惠民政策
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是我省經過多次調研結合實際制定出臺的惠民政策,旨在徹底解決我省多年因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引發的社會矛盾和遺留問題。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聯度高,群眾關注,情況複雜,各地在落實政策中要切實加強領導,著力構建由政府(林業局)統一領導,各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在充分學習、研究政策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貫徹落實好政策規定,堅持以人為本,統籌推進,依法徹底地解決好我區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問題。
二、政策措施
(一)落實一次性經濟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對沒有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按其被辭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每滿1年教齡發給1個月的工資,教齡超過10年的每超1年發給一個半月的工資。從教年限按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中小學從教的實際年限合併計算。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
(二)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對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按照自願的原則,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三)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在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上,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標準暫定為教齡每滿1年每月補助10元,教齡按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公辦中小學工作的實際年限合併計算(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代發,所需資金由省與縣、區、林業局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
(四)落實離崗退養民辦教師的退養補助費標準。對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已辦理離崗退養手續並享受離崗退養補助費的民辦教師,各地要嚴格執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委、計委、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黑政辦發〔1998〕5號)規定,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離崗退養民辦教師不享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
上述人員中,離開教師崗位後被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死亡以及因違法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師隊伍的人員,不在此範圍之列,不能享受相關待遇。
三、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的身份和教齡確認程序
(一)個人申請。由本人或委託人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原學校合併、撤銷的,向原學校所在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證明身份和教齡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複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門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並加蓋保存部門公章。
證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縣、區、林業局教育行政部門、原學校、其他有關部門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記載身份的檔案材料、錄用表、獎勵表、進修證明、花名冊、工資或補貼發放憑證、相關任用(準用)證及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證明教齡的原始材料,需由縣、區、林業局教育行政部門、原學校、其他有關部門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記載工作年限的檔案材料、能夠證實工作年限的花名冊、工資或補貼發放憑證及其他能夠證明教齡的原始材料。
(二)初審。原學校將申請人(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報送原學校所在鄉鎮政府,鄉鎮政府組織相關人員對材料進行初審。有證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無法提供證明教齡的原始材料,由鄉鎮政府負責調查取證。調查取證要在原學校領導、公職教師、會計中進行,提供證明的人員不得少於5人。教齡按本人工作的實際年限合併計算。
(三)覆審。鄉鎮政府應將初審符合條件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有關信息報送縣、區、林業局確認機構,由縣、區、林業局確認機構按相關程序進行覆審。 
(四)公示。縣、區、林業局確認機構應將覆審符合條件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名單及教齡信息返回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在該人所在鄉鎮、居住地、原學校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五)確認。公示結束後,縣、區、林業局確認機構應將公示結果提交縣、區、林業局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確認。經由行署教育局匯總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四、組織機構和責任分工
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黑龍江省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黑政辦發〔2014〕8號)的要求,我區建立大興安嶺地區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聯席會議制度。
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省、地文件要求,對解決全區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進行研究、指導和協調,審定相關政策和有關問題,統籌協調各縣、區、林業局和地區有關部門開展落實工作。指導全區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身份及教齡確認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一)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及辦公室
總召集人:趙 明 地委委員、行署副專員
鍾志林 地委委員、林管局副局長
孫明學 林管局副局長
召 集 人:王加勇 行署秘書長 
王曉霞 行署教育局局長
成 員:郭章琴 地區維穩辦主任
劉亞洲 行署公安局局長
張金滿 行署監察局局長
孫 海 行署民政局局長
姜蒙紅 行署財政局局長
劉 營 集團公司財務部主任
付學軍 行署人社局局長
梁鳳英 行署人口計生委主任
韓 霜 地區信訪局副局長
大興安嶺地區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行署教育局。負責日常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根據各成員單位意見和建議提出會議議題,經總召集人批准,組織召開會議;督辦落實聯席會議作出的各項決定,及時通報工作情況;負責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聯絡工作;協調組織對貫徹落實省、地實施意見的監督、檢查和評估;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責任分工
1.行署教育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大興安嶺地區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研究匯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負責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有關意見建議等情況上報行署、林業集團公司,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身份及教齡的確認、上報、備案等工作。負責向行署、林業集團公司提報資金申請文件。
2.行署人社局。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養老保險教齡補貼的代發工作。做好參加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銜接工作。
3.行署財政局、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行署、林業集團公司批准資金的文件及時撥付資金。行署財政局牽頭組織申報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4.行署民政局。負責落實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中特困人員的生活保障工作,做好其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的認定工作。
5.行署公安局。要密切關注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的動態,做好相關信息的收集和掌握,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做好因違法犯罪被清除教師隊伍人員的身份確認工作。
6.行署人口計生委。做好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而被清除教師隊伍人員的身份確認工作。
7.地區信訪局。負責做好代課教師及相關群體的接待、政策解讀、思想引導和矛盾化解工作。
8.行署監察局。負責全區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工作進度、政策執行、經費發放等工作的監督、監察;對政策執行不力、拖延推諉、弄虛作假、違規違紀等行為進行問責;對人員身份及教齡認定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等案件進行監察處理。
9.其他相關部門結合職能範圍做好配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問題的領導。要建立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問題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辦法。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議定方面的事項。
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內容涉及相關職能部門職責的,抄送至相關職能部門,並限時辦結;短期難以解決的,由職能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報請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解決方案。
(二)積極做好宣傳
這次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範圍包括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鄉鎮超編人員、編外人員工作中清退的公辦中小學的民辦、代課教師;2000年以前歷次教師清理整頓工作中辭退的公辦中小學民辦、代課教師;離崗退養中小學民辦教師。這類人員問題時間跨度長,確認難度大,情況複雜,涉及的部分人員已離開原居住地,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形式加強政策宣傳,發揮組織宣傳優勢,將政策宣傳到位,確保相關人員知曉政策要求,同時各地各部門積極做好政策解釋與說明工作,確保相關人員理解政策規定。
(三)嚴格審核程序
各地在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的身份和教齡確認程序,審核相關人材料,不能突破省政策規定範圍,所需提供的材料確保真實。各地在開展確認和審核工作時要確保人員分類準確,杜絕存在誤報、漏報的情況。要嚴格執行確認人員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審核確認工作客觀公正。
(四)明確完成時限
各地在落實省、地文件工作中要制定時間表,按時限推進工作,5月初各地按照《大興安嶺地區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制定本地的工作實施方案,召開聯席會議落實責任、細化分工;5月中旬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具體開展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教齡的確認工作;6月25日前完成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的認定和上報工作。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署辦公室
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辦公室
2014年5月26日

老民老民辦教師最新政策42號文件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落實中小學教師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國教督辦函〔2016〕42號)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決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統稱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經省政府同意,在全省範圍內對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有關情況開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準確摸清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的數量、分布、年齡、工作年限和參加養老保險等基本情況。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屬地為主原則,市、縣、鄉鎮是工作責任主體。
(二)堅持物證為主、組織調查為輔、人證為參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原則。
(三)堅持客觀公正、透明公開、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對象範圍

(一)調查摸底對象範圍包括:

1、原民辦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

2、原代課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籤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並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調查摸底範圍:

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四、工作年限的計算

(一)工作年限係指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的從教年限。符合身份認定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為1個工作年限。

(二)原民辦代課教師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之後,多次中斷任教的,連續任教滿1個學期以上的可以按學期進行累計,否則不得累計。累計後工作年限剩餘1學期的,按1學年算。

五、工作程序

(一)個人申請(10月20日前完成)。符合條件人員向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提出申請,填寫《原民辦教師情況調查表》(附件2)或《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附件3),並提供相關原始證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證明人的書面證明。書面證明式樣見附件4。

(二)鄉鎮初審(10月21日至11月20日)。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安排專人對申請人提交的情況進行逐一走訪調查和核實,形成調查筆錄(附件5),同時由鄉鎮(街道)派出所、計生部門對申請人有無違法犯罪、有無違反計劃生育等情況進行審核。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還應對證明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核。

對初審通過人員,應在當地鄉鎮(街道)政府、申請人所在地村(居)委會、原任教學校(或鄉鎮中心學校)同時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在其《原民辦教師情況調查表》或《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上加具意見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併報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同時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系統開通時間和使用說明另行通知)在線填報有關信息。

(三)縣區審核(11月21日至11月30日)。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對鄉鎮認定工作小組提交的申請人材料進行逐一審核。對審核通過人員,應在當地縣政府網站及申請人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村(居)委會、原任教學校(或鄉鎮中心學校)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在申請人《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上加具意見後,報市級認定工作小組覆核,並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在線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審核提交。

(四)地市覆核(12月1日至12月10日)。地市認定工作小組收齊、覆核、匯總下轄縣區提交材料後,在覆核通過人員的《原民辦教師名冊表》或《原代課教師名冊表》(附件6、7)上加具意見後存檔,並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在線對申請人信息進行覆核提交。同時,將符合條件人員統計表(附件8)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六、有關事項

(一)因政策性遷移和結婚等原因致使戶口遷移到外縣(市、區)的符合條件人員,在戶口所在地申報,由原工作地縣(市、區)負責做好調查取證、認定和公示工作。

(二)可以證明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經歷的有效原始證明材料包括:

1、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保存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花名冊等相關資料;
2、縣級檔案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辦代課教師工作簡歷的資料;
3、縣級和鄉鎮(街道)財政部門保存的補貼發放表;
4、原任教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原民辦代課教師的有效信息資料,如5、補貼津貼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學有關的榮譽證書等;
6、個人提供的並經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核實的能證明其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從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辦教師任用證、聘書、照片、日記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有關原始證明材料應提交原件進行審核。原件需退回的應進行複印並存檔,由驗證人籤署姓名、日期並加蓋驗證單位公章。

(三)證明人的書面證明材料作為輔助材料。有效證明人一般應為被證明人任教期間的學校校領導、公辦教師、已轉為公辦教師或擔任公職人員同事(含退休);原大隊(村(居)委會)支部書記、大隊長(村(居)主任);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現鄉鎮中心學校校長等。

(四)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條件人員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原民辦代課教師為我省基礎教育做出了突出貢獻。開展該群體有關情況的調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該群體有關情況,穩妥推進解決該群體問題的基礎性工作。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準確、公平、公正地開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調查摸底工作引發該群體更多人數、更高頻次的聚集上訪。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要成立由教育、財政、人社、衛計、公安、信訪、維穩等部門組成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小組,配備原則性強、熟悉政策、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負責本地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逐級將認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過穩妥合理的方式,傳達給原民辦代課教師,使他們儘快知曉政策,了解申辦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並及時提出申請。

(四)嚴格工作紀律。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有關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各級在對人員身份和工作年限審核認定時,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不得納入調查摸底工作範圍,並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及鄉鎮要設立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各市教育部門所設立的舉報電話要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五)做好材料整理歸檔。所有申請人的材料複印件要由專人審核籤字並加蓋公章。調查表、本人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工作年限原始證明材料(或複印件)、查證核實材料、公示結果、名冊表等要有序組卷(附件1),裝訂存檔。代課教師納入社保的依據

 依據 :
              一、《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包括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等。社會保障權即公民的基本養老保障、醫療保障。享受人權需要有效的機制保障。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提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尊重和保障人權先後寫入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五中全會、六中全會的決定和文件之中,並都作了強調。提出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關注人的價值、權益和自由,關注人的生活質量、發展潛能和幸福指數,致力於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注重社會公平,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等思想。——代課教師是當前社會典型的弱勢群體的合法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養老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二章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視同工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教育部門屬於事業單位,代課教師的代課教齡視同工齡)
            三、《勞動合同法》 代課教師與用人單位【教育部門】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代課教師的相關權利顯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已經代課達十年以上的代課教師和用工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代課教師來說,其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代課教師即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而在實踐中,又有多少個代課教師能夠享受這些基本社會保險待遇呢?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在代課教師這個龐大的隊伍中,應該是事實上的公民權利。三、「清退」和「一刀切」代課教師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做了非常細緻的規定,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行為。現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進行歸類,讓我們看看「清退」行為是否合法。——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清退」行為顯然不屬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因為它不是代課教師的真實意思表示。 2、過錯性解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依據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需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過錯。事實上代課教師連續代課5年以上的甚至10年以上比比皆是,顯然「一刀切」清退代課教師是違法行為。 
         「清退」行為顯然與裁員的規定相距甚遠。
         綜上分析,「一刀切」式的「清退」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任何一條規定,因此,「清退」行為是違法的。教人【2011】8號文件第四條、依法依規納入社保,代課教齡視同工齡——合法合規,合情合理。

補償依據;一是從國家法律、法規;是中央和各地方的相關文件。

一、國家規定的一次性生活補貼。補償依據是從國家法律、法規獲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屬綜合性政策法規,1953.01.26頒布。先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分別於1994年7月5日和2008.01.01頒布、實施。如《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如【民辦教師被辭退時到現在才補償的應按上一年度教師月平均工資支付】

但在解決代課教師遺留問題時各地有部分領導幹部認為;我們「未通過勞動合同與相關的部門或學校確立勞動關係」,不適合《勞動法》。這是對法律條款斷章取義,故意顛倒是非曲直的說法;《勞動法》是1994年7月28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後再接著看勞動部出臺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裡的規定。但我們從確定勞動關係的主要三個方面看,已具備上述情形的勞動關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3款的規定,我們與各縣教育局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沒有籤訂勞動合同,未明確工資標準,按照《勞動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條,同工同酬。《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規定得知;我們的勞動報酬應該與當時同校的正式教師同工同酬。但我們當年的工資卻只有同校正式教師的二分之一還少。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我們被政府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除應該得到一次性經濟補償外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我們應該得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與當時同校的正式教師同工同酬。沒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責任在用人單位。公辦教師與民辦教師以及代課教師同工同酬是國家的法律規定。這代課教師的經濟補償有法律保護。可見,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原來已解決的不再追究,但沒解決的就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遺留問題,所補償的應是上一年度的社會月平均工資。法律有依據;法規很明顯,毋庸置疑。

二、從中央和各地方有關文件中獲得。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1997]32號。第六條:「對辭退人員,地方政府要根據教齡等情況給予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2. ---教人【[2011】8號: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央編辦 《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說;「 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等文件精神...對根據國辦發[1997] 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和公辦代課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

 3. 各省的地方文件以湖南為例; 

--- 湖南省教委《關於中小學民辦教師管理暫行規定》湘人教[1991]60號。「被辭退的在冊民辦教師如鄉鎮無法安排工作,由縣或鄉鎮發給一次性退職金,...」    

--- 2006年6月23日湖南省教育廳《對「民辦教師」有關問題的答覆》。「第四條;對被辭退的在冊民辦教師,未發給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可按湘人教字[1991]6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退職補助金。」  

--- 2007年3月6日 湖南省教育廳、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信訪局《關於部分「民辦教師」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民辦教師曾經是教師隊伍的組成部分,屬於事業單位職工。」(第三頁第八行)「民辦教師屬於事業單位職工。」(第五頁倒數第一、二行)。並又重新強調:「關於給予一次性補助問題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辭退人員應給予一次性補貼。」

舉例夠了,解決民辦教師和公辦代課教師遺留問題的補償各級政府有文件,文件很明顯,也毋庸置疑。  

對民辦教師的「經濟補償」

 

民辦教師是農業戶口所以才交保險福利基金。

補償依據也是;【a】是從國家法律、法規中獲得。

《教師法》1994年7月5日通過,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師法》第31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共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該規定第一次在法律上規定了民辦教師的的基本權利,規定了民辦教師以及代課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原則。

《教師法》第32條:「教師享受國家規定退休退職待遇。公辦教師、民辦教師只是教齡長與短,都屬人民教師,公辦享退休待遇,民辦享退養待遇。」這《教師法》在對2000年前的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退職待遇的結論。

儘管把「民辦教師」硬要劃歸為是「農業戶口」,但在法律的層面上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就根本沒有理由把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分開。這是《教師法》規定的。

補償依據;【b】是從中央和各地方有關文件中獲得。

國家信訪局辦公室、教育部辦公廳於2010年9月8日聯合發出的《中小學代課人員和原民辦教師問題接訪答覆口徑》:「肯定原民辦教師為發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所作的貢獻。不管是國家承認的、持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的「民辦教師任用證」並在省備案的民辦教師,還是『計劃外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 』只要他們曾經從事過教育教學工作,對其付出的努力都應該承認」 

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教人[1992]41號:「進一步提高民辦教師地位和待遇,逐步實現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同是人民教師,同樣履行教書育人的光榮職責,在政治待遇和社會地位上,沒有公辦民辦之分。他們目前在經濟待遇上的差別,要逐步縮小,逐步實現同工同酬」。

上面的幾個文件講的都是「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 (國發〔1984〕174號)逐步建立民辦教師福利基金;國家三部委1 9 8 8教計字(100)號文件是 「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中的「離崗退養,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的基礎文件。

除國家三部委1 9 8 8教計字(100)號文件外地方政府以湖南的文件為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1997年51號〕第五條指出:「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的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地區,對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對被辭退的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除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外還應還原中央和地方對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離崗退養的承諾。

所以,國發〔1984〕174號)逐步建立民辦教師福利基金;國家三部委1 9 8 8教計字(100)號文件是 「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中的「離崗退養,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這文件不是只解決當時夠60歲人的離崗退養,也包括自文件出臺後除轉正外的所有逐步夠60歲並在冊的民辦教師的離崗退養。

那麼,根據法律、中央國辦發【1997】32號文件和各省的文件得出;民辦教師的離崗退養的退職金計算辦法是——原來沒給的應按現在按公辦退休教師當前月平均工資除以他們的平均教齡,再乘以民辦教師本人累計教齡,等於每月發給民師的退職金。

因此: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辭退後的一次性生活補貼加民辦教師所交的保險福利基金作為退職金兩項之合才是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經濟補償」。

[a]對從教15年以上的原民辦教師(含15年),要享受公辦教師三分之二的待遇。雲南省陸良縣的這項政策2013年開始執行的。15年以上教齡原民辦教師三年前就每月已發2240元,並同公辦教師待遇調整機制相適應增長。

[b]對從教14年以下的民辦教師(含14年),以每個教齡150元計算待遇。即:150元X教齡。  [c]對於離崗後自己花錢購買了城鎮職工或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教師,對教師期間的教齡未計算工齡的,教齡視同繳費應記入個人帳戶。兩段退休工資相加計發。

【三】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應準確、要恰當!不能沒依據。

 

如果把「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看作是「為國作出重大貢獻的人民教師」。在政策中這「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與「公辦教師」性質就如出一轍。那就不能把農業戶口的「民辦教師」和非農業戶口的「公辦教師」強行分開了。國家就應該無償為「民辦教師」購買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凡在檔在冊的離職老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應是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其理由、依據如下; 

【1】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是國家在特殊的歷史時期毛澤東時代兩條腿走路的一種編制形式。教師實屬國家事業編制,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相比,除工資不同外什麼都同的老師。既然民辦教師是由教育部門備案、註冊、並建立著同公辦教師一樣的個人檔案;教育部門屬事業單位,由國家和政府部門管理、享受國家教育津貼「是列入了國家民辦教師編制的教師。因為他們是列入事業編制的教師單位,同是教師,幹著和公辦教師一樣的教書育人工作,才決定了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一樣的待遇。

 所謂的「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人員列入事業編制的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活動經費的開支渠道除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的經費,採取自收自支,差額補貼等辦法」。民辦教師是國家兩條退走路的一種形式,他們的經費也是採取集體自收自支,差額補貼的辦法。民辦教師是在這教育事業單位中享受國家特殊補貼的一種特別的形式。

【2】 全國的「民辦教師福利基金」是1975年開始的。1974年1月17日,科教組、衛生部、財政部《關於中小學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民辦教師的補助費,全國平均計算,暫定每人每年小學170元,中學210元。  1986年中央政府確定的民辦教師定額津貼額度:小學教師每年220元,初中教師每年260元。而發到我們手中的是,小學每人每月五元,全年六十元;中學每月十元,全年一百二十元 。 [1992]41號文件規定:「民辦教師的國家補助部分,除按國家規定由縣統一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外,要全部發給本人…民辦教師的福利基金是全國的行為。

福利基金的來源是;【一是國家扶持】(從省下達民辦教師的補助費中提留一部分);【二是事業補助】(從縣市教育事業經費中提留一部分)、【三是會員積累】(從每個民辦教師的國家津貼補助費扣除繳納);【四是社會資助】(從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中提留一部分)也就是說,農村農民也按田畝面積繳納了教育附加費,全社會動員充實了民辦教師福利基金。

而各地政府早已從國家財政給民師的生活費津貼中、和【一是國家扶持】、【二是事業補助】、【三是會員積累】【四是社會資助】提留了養老保險費。就像現在單位和個人兩層交了社保。到了退休年齡,無疑應領取退休養老保險金。並享受國家保險待遇。不能說這些被扣留的錢說沒有了就沒有了。

根據上述文件和事實,對計劃內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政府要全額繳納教齡內的時間至辭退時的養老保險金。要按照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給予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計劃內連續教齡不足十五年的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在教齡內的時間,按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全額繳納養老保險金。教齡外的時間,用人單位和自己按3:7的比例繳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民辦教師離崗後又到城鎮小集體做工,另自費參加了小集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如教齡未計算工齡的,之前自費所交全部費用記入個人帳戶,退休時兩段工資相加計發。之前的工齡與教師的工齡相加。或者把自費所交費用全部退回。這才算公正公平!合理合法。是非不能混淆!】這是第二種方案

下面是第三種方案;

1、退回任教年間國家所欠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與公辦教師的工資差。

2、辭退時任教年限未發給的一次性生活補貼。

3、任教年限被扣留的國家所撥發的教育津貼及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個人被扣留的所有福利基金。按現在上一年的物價上漲相加全額一次性給本人結清。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應該得出解決辦法:

擇優招聘為公辦教師;

多途徑轉崗使用;

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課教師,要根據本人實際情況,依照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最低補償標準由各地參考當地社會成員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際代課時間按代課教師本人在公辦中小學代課的實際年限合併計處工,由同級教育部門認定。補償資金按照學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解決。

依法依規納入社保:各地要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實際貢獻,將現戶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課教師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求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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