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兒失蹤後男子報警,同時告知警方,情人有重大嫌疑。幾天後,情人落網,供述男子殺妻滅子,她只是幫助運屍毀屍。男子一審被判死刑,上訴後改為死緩。19年來,男子堅持申訴不認罪,原本對他恨之入骨的嶽父母也相信他沒有作案,多年來一直為他喊冤,要求查出真兇。
李先生是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人,2020年9月17日,提起弟弟李玉前入獄19年不認罪,堅持申訴、喊冤的事,李先生有說不完的話。
李先生一家生活在大方縣農村,兄弟姐妹5人。「我上面有一個姐姐,李玉前是老三,他下面還有兩個弟弟。」李先生介紹,李玉前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是1969年5月,實際出生於1967年5月。少年時期,由於父親生病,李家條件非常艱苦。「我和姐姐學習成績都不錯,但為了供弟弟們讀書,我們很早就輟學了。」姐姐、弟弟輟學後,學習努力的李玉前更為發奮,並於1988年考上了貴州一所大學。「弟弟是我們五兄妹中唯一的大學生」。
被害人小雅生活照
「高中期間,弟弟認識了同縣女孩小雅(化名),隨後談起戀愛。」李先生介紹,他們家和小雅家相距20公裡。1988年,李玉前和小雅考上同一所大學,李玉前在物理系,小雅在中文系。大學畢業後,兩人先後聯繫到貴州省六盤水市某鋼鐵企業工作。1997年初,李玉前和小雅結婚,一年後兒子降生。「弟弟性格開朗,工作能力強,人緣好,在單位很受領導器重。」案發前,李玉前任鑄鐵車間黨支部書記兼車間主任。
李玉前和小雅的結婚照
李玉前和小雅的結婚證
2001年3月20日中午,李先生接到弟弟的電話說小雅和兒子找不到了,讓他看看是否回了大方老家。李先生回復,沒見弟媳和侄子回來,並問李玉前是否和小雅鬧矛盾,李玉前說沒有。擔心出意外,2001年3月21日下午,李先生從大方趕往六盤水,幫助找人。「我們在周邊貼了尋人啟事,能想到的地方,比如涵洞、橋洞、山洞都找了,一直沒找到人。」當天下午,李玉前向當地派出所報警稱妻子兒子3月19日失蹤,懷疑孟某(女,和李玉前曾有感情糾葛)有重大嫌疑。
孟某是河北省人,案發前和李玉前在一個單位,是煉鐵廠料運車間工人。有關她的年齡,相關司法文書上有兩個版本,一說是1970年3月生,一說是1974年3月生。
李先生稱,弟弟和孟某的感情糾葛,他也是案發後才知道的。「1999年4月父親過世時,弟弟和小雅回家參加葬禮。期間,母親發現小雅給弟弟身上的傷口上藥,問是怎麼回事,小雅說是不小心摔的。案發後,我們才知道,弟弟和單位一女子有感情糾葛,在一次爭執中,該女子將弟弟刺傷。小雅當時知道這件事,但她顧及弟弟的面子,沒有將此事告訴雙方家人。」
李玉前報警幾天後,警方在李玉前家及孟某住處發現了小雅母子少量血跡,且有證人看到孟某曾深夜背重物往返於其住處與李家,遂懷疑孟、李有作案嫌疑。警方突審孟某後,孟某供述:小雅和孩子是李玉前2001年3月20日凌晨殺害的,當天晚上,李玉前將她叫到他們家裡,她先是協助李玉前肢解屍體,之後將屍體運往煉鐵廠車間,在高爐中毀屍滅跡。
2001年3月28日,李玉前被警方傳喚,同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
2001年5月28日,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以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孟某犯包庇罪,對兩人提起公訴。
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3月,李玉前與小雅結婚。婚前,李玉前與孟某發生並保持兩性關係,婚後仍同孟某保持兩性關係。2000年至2001年初,小雅發現李玉前外邊有女人後,對李玉前產生不信任,夫妻關係惡化並發生吵鬧。同時,小雅也因此事與孟某發生糾紛,孟某也到李玉前家及單位去鬧,逼李玉前離婚,與她結婚。
2001年3月20日凌晨2時50分許,李玉前與幾個朋友外出回到家後,見妻子小雅對他不理睬,由平時對小雅的怨恨轉為殺人惡念,衝到床上將小雅掐死。此時,睡在旁邊的兒子哭鬧起來,怕哭鬧聲驚動鄰居,李玉前用床上的枕巾捂住兒子的口鼻四五分鐘,鬆手後兒子已被捂死。為掩蓋罪行,李玉前當天白天照常上班並打電話給親友尋找小雅和兒子。
2001年3月20日晚9時,李玉前來到煉鐵廠女單身樓,將孟某叫到自己家裡。在孟某的協助下,李玉前在臥室用菜刀將小雅的屍體肢解,連同兒子的屍體分裝在編織袋內。之後,李玉前叫孟某分幾次將屍體背到煉鐵廠高爐焚毀,後對其臥室進行了清理。
2001年,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小雅的家人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賠償贍養費、撫養費、喪葬費等共計10萬餘元。
法庭上,李玉前辯稱,他未殺害妻兒,無殺人目的和動機;起訴書指控其喊孟某分屍與孟某背屍的時間與證人不相吻合,認定的作案兇器與證人證言不相吻合;孟某栽贓陷害,孟某才是兇手。李玉前的辯護人稱,李玉前對殺人事實的供述是孤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指控李玉前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孟某未提出具體的辯護意見,其辯護人提出,孟某的行為不構成包庇罪,而應構成毀滅證據罪。
法院審理查明,案發當天凌晨,李玉前與朋友外出回到家後,見小雅對其不理睬,想到自2000年5月以來,小雅發現其與孟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經常鬧得其心煩,又想到其前途等原因,頓起殺人惡念,之後將妻子掐死,將兒子捂死。後叫來孟某,在其協助下,用家裡的菜刀將小雅的屍體肢解,讓孟某將屍體背到煉鐵車間焚屍滅跡。
法院審理認為,李玉前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孟某幫助李玉前分屍拋屍,使李玉前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構成包庇罪。李玉前犯罪手段殘忍,動機卑劣,社會影響極壞,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2001年9月10日,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玉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小雅家屬6000元;判決孟某有期徒刑8年。
一審宣判後,李玉前以「沒有殺人、一審判決錯誤」提出上訴,孟某以「量刑過重、一審判決有錯誤」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六盤水市中院重審。
2003年7月,六盤水市中院重新審理此案。法庭上,李玉前辯稱,其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的,孟某才是真正的兇手。李玉前的辯護人亦指出,李玉前的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的,前後相互矛盾,不應被採信;李玉前有不在殺人、分屍現場的證據;李玉前無殺妻滅子的動機;二被告人的供述之間存在諸多矛盾……
2003年12月1日,六盤水市中院重審後宣判: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孟某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重審宣判後,李玉前、孟某、小雅家人均不服,再次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了此案。2004年10月12日,貴州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弟弟在個人情感方面確實有問題,但家人不相信他會殺妻滅子。」李先生說,獲悉弟弟是「兇手」後,他都快被氣炸了。後來,他找了案發前一晚和弟弟一起出去的朋友了解情況後,他堅信,弟弟是被冤枉了,「因為案發當晚,弟弟沒有作案時間。」
李先生說,有一次會見弟弟時,他盯著弟弟的雙眼問:「這件事是不是你做的?如果是你做的,你就自己作個了斷,因為你沒有資格活在世上。」弟弟堅定地說,不是他做的,他不能背著冤屈死去。
「剛開始,小雅的家人深信女兒和外孫是被女婿殺害的,參加了幾次庭審後,小雅的父母聽了弟弟的陳述及證人證言後,他們也相信女兒、外孫不是女婿害死的。」李先生說,二審判決生效後,弟弟在監獄堅持申訴,他和小雅的父母在外面幫弟弟申訴,希望早日抓獲真兇。「十多年來,一直如此,司法系統很多人說,女兒遇害,嶽父嶽母替女婿喊冤,非常少見。」
李先生和母親與小雅母親赴貴州省高院為李玉前申訴
幾年前,小雅的父親去世,母親仍然陪著李先生繼續申訴,希望相關部門還女婿清白,抓獲真兇。小雅的母親為何要為李玉前申訴?9月17日下午,聽完華商報記者的採訪意圖後,小雅的母親稱,她身體不好,婉拒了採訪。
李先生和王萬瓊律師(左)及小雅母親赴貴州省高院申訴
李先生說,孟某身高一米六幾,身材相對高大,在料運車間是皮帶工。「因為工作原因,她的力氣比較大。小雅身高不到一米五,體重不到40公斤。」案發後,弟弟曾給他說過,與孟某發生感情糾葛後,孟某曾到他家鬧過,小雅報警後,孟某被帶走。此後,孟某還到他的辦公室鬧過,還跟蹤過小雅。
2016年5月3日,貴州省高院決定對李玉前故意殺人案再審
由於李玉前堅持不認罪,一直申訴,2016年5月3日,貴州省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2020年9月16日,李玉前的法律援助律師王萬瓊、徐昕接到貴州省高院的出庭通知書:貴州高院決定,李玉前故意殺人一案將於2020年9月24日上午在貴州高院開庭審理。
王萬瓊律師收到的貴州高院出庭通知書
徐昕律師收到的貴州高院的出庭通知書
李玉前的辯護律師徐昕、王萬瓊介紹,通過多次會見李玉前,認真審閱案卷材料,他們發現該案存在諸多疑點:
一是被害人在李玉前回家之前已遇害,李玉前沒有作案時間:原判認定李玉前的作案時間是2001年3月20日凌晨3時許。這一時間僅有李玉前的供述,再無其他任何證據,而李玉前有9次內容不一致的供述,其中前4份與後5份差異巨大,無法排除刑訊逼供嫌疑。且卷中多份證人證言證實,被害人遇害時間很可能在李玉前回家之前。
二是原判認定李玉前的殺人動機嚴重違背常理:李玉前有著大好前途,與小雅育有一子,並堅決反對妻子的離婚要求,兩人已和好。
三是原判認定李玉前的作案手段自相矛盾,並與鑑定矛盾:小雅母子到底是被掐死、被捂死、還是刀斧致死,原判沒有查清。有關鑑定分析認為,警方發現的小雅血跡應為小雅生前開放性傷口的活動性出血,即小雅極有可能是大出血死亡。
四是分屍工具、拋屍工具來源不明:現場提取的2把菜刀,1把有柄,1把無柄,刃面均無殘缺破損,不可能是分屍工具。原判對拋屍工具的來源也隻字未提。
五是現場勘查筆錄、指紋鑑定書、法醫物證鑑定書等客觀證據皆未指向李玉前:本案現場勘查提取到的血跡,經鑑定是被害人小雅的血跡,提取到的血指紋,經比對為孟某的指紋。
六是供述合謀細節矛盾:兩被告人如何合謀,原判也沒有查清。李玉前先供述是3月20日凌晨找孟某合謀,後稱是3月20日晚9點多找到孟某合謀。孟某供述關於兩人對於碰面時間、方式和談話內容的說法,均與李玉前不同。
七是李玉前遭到刑訊逼供,口供不真實不合法,不能採信:2001年3月31日,李玉前的筆錄中清晰地記載了被刑訊逼供、疲勞審訊的事實。
八是真兇或另有其人: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指向李玉前。孟某在供述中承認了對李玉前和小雅的仇恨,多名證人曾親眼看到和聽小雅說過,孟某經常監視和跟蹤她,並經常出現在她家樓下。
「弟弟是單位重點培養的跨世紀人才,案發時,單位正考慮提拔他為副廠長。」李先生最後說,如果沒有此案,弟弟的前程不可估量。希望再審法院重事實,重證據,給弟弟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9月16日,李先生赴監獄看望了弟弟,「聽說貴州高院9月24日再審的消息後,弟弟很平靜,他說只要再審,真相就會大白。」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王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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