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老吳有五個子女,老大與老吳生活在一起,另外四個子女長年在外工作。後老吳去世,老大稱自己多年來一直與老吳一起生活,對老吳的照顧與關心更多,理應多分遺產。
【律師解答】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條規定的僅僅是「可以多分」,而非「應當多分」,並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是因為,現實生活中,子女與父母共同居住,不僅沒有盡到贍養義務,還需要靠父母供養,不能自食其力,反而像吸血鬼一樣,在家中啃老,老人在晚年也沒有享受到來自子女的贍養。若遇到類似情形,其他子女可以直接主張平分遺產,向法院提交的如下證據均可證明已盡到了相應的贍養義務,包括:定期給與父親生活費;定期與父親交流溝通、噓寒問暖;假期時回家探望;父親生病時請假陪伴身邊且提供醫藥費等。
【律師提示】
在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對於是否盡到贍養義務,法官一般會從經濟上的支持、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和情感上的關心、安慰等方面進行全面的考量。通常情況下,若老人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且老人的自身收入也足以覆蓋日常的全部支出時,不宜認定為與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