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由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情摘要
2019年5月31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後在南平市延平區濱江中路廈門國際銀行公交站點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公交車司機李某某發生口角,張某某不顧車上20餘名乘客、道路上其他機動車的生命以及財產安全,在車輛行駛途中用手擊打司機李某某的頭部,李某某被打後立即停車並報警,張某某見狀遂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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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結合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酒後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勢必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造成不安全隱患,其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潛在的危險性。雖然從單個行為上看這只是一種普通的違法行為,但其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無法預料和可控制。這是一種嚴重的行為犯,一經行為實施即涉嫌犯罪,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教育廣大群眾要學法、懂法、守法,在任何時候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編輯:仲真禎
潘晶旻
審核:李德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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