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麗
編輯|王書博
導讀:英國學者安東尼.奧格斯說:「從來沒有哪個制度否認過政府的徵收權,重要的是對徵收的法律限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法律授權政府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同時又設定嚴格的法律程序,限制政府權力。在徵地拆遷中,為保障城鎮規劃項目的順利實施,法律規定可以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但需要實施正當的法律程序。今天,小編跟大家聊聊合法房屋面臨強拆,強拆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
1、徵收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徵收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我國法律沒有對「何為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明確了公共利益的範圍,因國防和外交、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等需要徵收房屋的,都屬於合法徵收情形。
以前拆遷主體是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可以是拆遷公司,但《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徵收主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單位是房屋徵收部門,否則徵收違法,強拆更違法。
2、房屋強制拆除主體不是政府,而是法院
以前政府有權強制拆除房屋,但《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我國取消「行政強拆」,開始實施「司法強拆」且明確法院是唯一的合法房屋強拆主體。因為政府是房屋徵收主體,不能再是強制拆除主體,否則違背權力制衡的法律邏輯。
在實際操作中,被拆遷人不搬遷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老百姓嫌國家給補償的錢太少。有的被拆遷人已經跟政府籤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又反悔不搬遷;還有的被拆遷人因補償不合理,自始就沒與政府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使政府單方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也不搬遷。不搬遷會阻礙城鎮規劃建設計劃,國家允許合法強制拆除。但拆除前需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
1、房屋徵收部門先作出征收補償方案;其再與被徵收人基於自願原則籤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若在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及時公告;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實施房屋徵收,要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原則。被拆遷人在領取補償款後,政府在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中給予被拆遷人合理的搬遷時間,保證被拆遷人騰退後再交付房屋。
2、被徵收人存在「3不」主義的前提下,即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政府才能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拆除房屋。
如果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補償標準進行房屋徵收拆遷工作,被拆遷人不履行法定義務即不搬遷,法院司法強拆的行為是合法的。實踐中,拆遷矛盾之所以層出不窮,往往是利用被拆遷人信息不對稱、徵地拆遷法律知識欠缺的弱點以及其他主體巨大利益牽扯,行政機關明知違反法律——重實體輕程序,仍損害被拆遷人利益。此時,被拆遷人可以諮詢或者聘請專業拆遷律師,採取代表被拆遷人與政府商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手段,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