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存款消失,銀行判賠450萬及利息!儲戶捲入一起詐騙案

2020-09-27 忻州融媒體快報

備受關注的「廣州女子建行存款千萬不翼而飛案」日前迎來二審宣判。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消息,廣州中院終審撤銷建行無責的一審判決,改判建行廣州利雅灣支行賠償千萬存款當事人李女士450萬及相關利息。

9月26日,南都記者查詢多份裁判文書獲悉,李女士千萬存款消失案背後,牽出一起受害者分布在北京、南京、廣州多地的詐騙案,總的涉案金額過億。原來,湖北好得公司的負責人曾祖士與他人合謀,以存款付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將資金存入相關銀行,曾祖士等人再通過偽造《委託劃扣授權書》等手段,通過多個第三方支付平臺將被害人存款劃至詐騙人控制的帳戶。目前,曾祖士涉嫌犯詐騙罪案已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案發:

廣州女子聽信朋友轉存千萬有高額利息,四個月後帳戶變空

據廣州中院的裁判文書顯示,2016年4月20日,當事人李女士應在光大證券工作的朋友韋某稱有業績考核需求,因此到建行廣州利雅灣支行處申辦借記卡並存入1000萬,李女士當時沒開通簡訊提醒功能,其解釋稱開設該帳戶僅用於存款。

同年8月29日,應急到銀行取款時,李女士意外發現自己的帳戶內已無任何款項。她查詢獲悉,存款早已經被多筆轉帳,轉至一家叫銀盛通信公司的帳戶中。

李女士進一步發現,劃扣的過程是有人偽造她的《委託劃款授權書》,通過第三方劃扣平臺在短短五天內密集轉帳200筆。氣憤的李女士認為,建行系統有安全監管漏洞,在自己不知情下存款被第三方平臺划走,建行對此事負有責任,因此起訴至法院。

緣由:受害者為60萬存款高利息不慎洩露信息,建行辯稱無責

在庭審中,李女士與建行一方激烈交鋒。建行方面稱,李女士實際上是與朋友韋某達成約定:由李女士將千萬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半年,韋某即時轉帳向李女士支付高額利息62萬。

南都記者查閱多份相關判決文書獲悉,據公安機關查明,韋某是這起詐騙案的「中介」,李女士實際上是犯罪嫌疑人曾祖士、王微沂系列詐騙案的受害者之一。相關裁判文書還顯示,該系列詐騙案涉及的建設銀行分布在北京、南京、廣州多地,涉案金額過億。

據相關裁判文書顯示,曾祖士系湖北好得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根據公安機關查明,兩名犯罪嫌疑人曾祖士、王微沂在公安機關訊問筆錄中多次供述,兩人直接聯繫或者通過中間人聯繫受害者,許諾較高年利息,受害者同意出借款項後,讓受害者將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並告知開戶銀行的名稱、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帳號、存款餘額等信息,犯罪嫌疑人再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扣劃受害者的存款。

建行認為,李女士落入犯罪分子「圈套」,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洩露帳戶信息,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拒絕賠償。

判決:法院終審判建行與當事人均有過錯,事主獲賠450萬

兩審法院均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包括:建行在履行儲蓄合同過程中是否構成違約、李女士對損失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

建行辯稱,在資金交易過程中,建行僅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相關支付結算規定,按照人行小額支付系統發來的交易指令,系統自動執行劃款,不負有審查交易背景和《委託劃款授權書》等材料真實性的義務。

李女士一方反駁稱,犯罪分子利用建行利雅灣支行的安全監管漏洞,冒用李女士的身份信息,最終成功實施詐騙行為,銀行才是不法行為人的侵害對象,要求建行利雅灣支行立即返還其存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一審認為,無證據證明建行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違約和不當行為,李女士存在洩露個人及帳戶信息的過錯,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李女士上訴後,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李女士在建行利雅灣支行辦理案涉借記卡及存款1000萬,雙方形成儲蓄合同關係。李女士的帳戶在五天內密集轉帳200筆流向同一帳戶,建行沒監控到異常,其系統存不完善之處。就上述帳戶異常行為建行也沒有通知客戶,未按《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複查,上述行為也有違儲蓄合同中資金安全保障義務。

廣州中院認為,建行應向李女士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李女士對本案損失也存在過錯,雙方應按各自過錯承擔本案損失,最終判令利雅灣支行向李女士賠償450萬及相應利息。

延伸:南京法院曾判決類案,事主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均擔責

南都記者查詢相關裁判文書獲悉,該系列詐騙案嫌疑人曾祖士因涉嫌詐騙罪,於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

據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曾祖士與他人合謀,以存款付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將資金存入相關銀行,再由曾祖士偽造《委託劃扣授權書》等手段,通過包括天翼廣東分公司在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將被害人存款划走,造成被害人上億元人民幣損失。截至2019年12月,該案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

實際上,對於這系列詐騙案受害人的起訴,南京中院此前也做出了相關判決。

據江蘇省南京市中院的2019年12月的一起判決文書顯示,事主陶先生作為存款人,應當知道對自己的存款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且建行南京岔路口分理處提供的客戶須知中也提示了洩露本人資料的後果,但陶先生為了高額存款利息,明知存款可能會被他人扣劃使用,仍將個人存款信息資料提供給他人。涉案的天翼廣東分公司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為了獲取商業利益,未經存款所有人明確授權,將存款人的存款通過自己的平臺扣划進入詐騙人控制的帳戶,最終造成存款人存款損失。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存款人陶先生的存款被非法扣劃造成存款損失的後果,系由建行南京岔路口分理處、陶敬路、天翼廣東分公司共同的過錯造成,損失由三方根據各自過錯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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