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祖國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祖國就是自己的國家。簡單來說,祖國是祖先開闢的生存之地,人們崇拜、愛惜和捍衛這片生生不息世代相傳的土地。
人們對祖國的感情包括了對國家主權、大好河山、燦爛文化以及骨肉同胞的感情。
2、國家
國家(State)這個概念在中文語境中通常有兩個含義,一是地理版圖意義上的國家,二是政治機構意義上的國家。
就前者而言,國家是指地理版圖意義上一個特定的政治區域,這個區域被視為是獨特的和擁有主權的。換言之,國家是指一個單一政治結構、政府、主權或憲法之下的有組織的政治實體。就後者而言,按照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的定義,「國家是這樣一個人類團體,它在一定疆域之內(成功地)宣布了對正當使用暴力的壟斷權」。
韋伯的國家定義被總結為一句簡單的話:國家是合法壟斷暴力的機構。根據這一定義,還可以推論出,國家的主要特徵包括了擁有:
· 特定疆域和特定人口;
· 藉助武力部門實現了對暴力的壟斷;
· 有賴於一整套官僚系統和稅收系統維持其運轉;
· 主權得到了國際的承認。
3、政府
政府( Government )指統治一個國家或社會的一整套體系或人員的組合。
在當今世界中,政府往往是指世界上將近200個國家的統治機構。一般而言,政府是國家在政治上的實際載體,它對內、對外代表國家;又是制定和執行國家政策的機構。
就具體角色而言,政府內部往往還有職能分工和層級分工。前者是指,政府經常被區分為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等;後者是指,政府經常被區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等。
4、政黨
政黨即社會中一定階級或階層的活動分子,為了實現某種目標而有計劃地組織起來的一種政治組織,社會承認它具有組織與擴張其主張的合法權力,它也積極介入到政治生活中,為取得或維護政權,或影響政治權力的行使而發揮自己的作用。
英語中的「政黨」(Party)一詞,源自拉丁文的pars或partire,意為劃分或分割,最先進入英語的詞彙形式是part,意為社會的一部分。17世紀後,part演化成party,意為某種政治組織,常常與派系(fraction)混用。直到博林布魯克(Bolingbroke)明確區分了政黨和派系的不同,埃德蒙·柏克則第一次給政黨明確下了定義:
就是大家基於一致同意的某些特殊原則,並通過共同奮鬥來促進國家利益而團結起來的人民團體。
5、憲政憲法是規定國家公權力的來源、目的、功能、限制條件與組織形式的根本大法,但是有憲法不代表有憲政。
憲政(Constitutionalism)在憲法文本的基礎上進一步要求國家公權力必須有其來源,這個來源在當前國家政府成立之前就存在,而且當前政府的成立在本質上是為了保衛公權力的來源。比如,憲法規定國家公權力來自人民,那麼憲政就要求,這個原則不能僅僅只停留在表面上。憲法和其它法律在文本上必須規定人民應該享有的具體權利,這些權利應該如何實現,以及一旦受到侵犯應當如何進行救濟。
所以簡單說來,憲政就是要制定一部有原則的憲法,而且必須讓憲法說話算話。
6、專制君主制專制君主制也叫君主專制,或者絕對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它是這樣一種政體,即最高統治者是國王或者皇帝,通常都是世襲的,其權力至高無上、沒有邊界、不受制約,尤其是沒有制度化的約束。
這種政體的典型特徵是人治,國王或者皇帝根據自己的意志任意地進行統治,憲法和法律形同虛設,甚至可以說,國王或者皇帝的命令本身就是法律。歷史上,很多國家都曾經歷過這種政體,比較典型的如十七、十八世紀的法國、西班牙,沙皇統治下的俄國,以及秦朝至清朝時期的中華帝國等。這些國家的國王或者皇帝權力無邊、任意武斷,他們口含天憲,甚至象路易十四那樣,宣稱「朕即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國內學界和普通民眾常說的「封建專制」,與君主專制不是一回事。
其實,「封建專制」這個表達本身就有問題,是因為國人誤用了「封建」這個詞,誤解了其含義。「封建」指的是封土建國,是圍繞著封地和封君(領主)、封臣(領臣)之間的關係形成的一種治理模式,一種社會形態,其政治格局通常是分權的、多中心的,而非集權的、單中心的,因而不是絕對主義的,不是專制的。可見,將「封建」和「專制」合在一起是個錯誤。中國自秦至清不是封建制,而是郡縣制,不是多中心,而是單中心、中央集權、大一統。
7、君主立憲制君主立憲制與君主專制相對,意思是說,在一個由國王或者皇帝治理的國家,他(她)的權力是有限的、有邊界的,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約束,不能為所欲為。
這種政體源於中世紀的歐洲,承認「王在法下」,國王不得隨意更改憲法和法律,個人的一些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保障。值得強調的是,君主立憲制不是君主確立憲法,並用它來約束民眾,而是民眾(貴族)立憲,或者民眾(貴族)和君主共同立憲,來約束君主。因此,更準確的提法或許是「立憲君主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
這種政體的典型代表是英國,至少從1215年開始,英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就是君主立憲制,英王的權力受到《大憲章》、《權利法案》等憲法性文件以及憲政傳統和慣例的約束。此外,日本、西班牙、荷蘭、瑞典、丹麥、挪威以及大英國協的諸多國家等,實行的都是君主立憲制。
中國在晚清變革時,也有人倡導實行君主立憲,但未能如願。採納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大都與其歷史和傳統有關。近現代以來,這種政體中君主的權力越來越少,且通常都是儀式性的,所以,表面上看是君主制,實際上則是共和制,因此有人稱其為「虛君共和」。
在這些國家,雖然君主大多仍是國家元首,但他們一般都不參與、不幹預政治,甚至很少出頭露面。當然,在一些特殊時刻,他們仍然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發揮精神領袖的作用。
8、自由民主制簡單地說,就是指能夠保護自由的民主政體。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還存在著不能保護自由的民主政體,可以被稱為「不自由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這兩者是相對而言的。
自由民主制的基本特徵在於,不僅存在著競爭性的、自由的選舉,而且實行代議制、分權制衡、憲政法治等,民眾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有效的保護。在這種政體中,民主受到自由的約束,不得通過民主(多數決)的方式剝奪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可以說,自由民主意味著,民主受到憲政的約束,不得通過多數決的方式剝奪個人憲法上的權利和自由。
所以,自由民主也常常被稱為「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比如,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裡,人人都享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自由、財產權等,不得通過多數決的方式剝奪一個人的這些自由或者權利,否則,即構成託克維爾所說的「多數的暴政」。
今天,當人們討論「民主」或者「民主政體」時,通常指的是自由民主。成熟和發達的西方民主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日本等,基本都是自由民主國家。新加坡、俄羅斯等被認為是不自由的民主國家,古代雅典也是如此。這些國家雖然也有選舉或者說選舉式民主,但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不到有效保護。自由和民主之所以會出現分離的現象,是因為它們有著不同的指向,自由關心的是權力的邊界問題,而民主關心的是權力的來源和合法性問題。
9、聯邦共和制顧名思義,就是實行聯邦制的共和政體(federal republic)。它的基本特徵是代議制、縱向的分權制衡,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橫向分權制衡——三權分立。
所謂縱向的分權制衡,就是在中央(全國性政府、聯邦政府)和地方(地方政府、各邦政府)之間進行權力劃分,各自享有一部分權力(主權),而且相互制約、相互平衡。聯邦政府和各邦政府之間不是一種等級或者隸屬關係,而是一種相互獨立、平起平坐的關係,各邦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可以制定自己的憲法和法律,並有自己的司法體系。
聯邦共和制與單一共和制相對立,前者是多中心體制,實行地方分權、地方自治,而後者是單中心體制,實行中央集權、大一統。美國是實行聯邦共和制的典型,其他例子還有德國、瑞士、奧地利、印度等。前者實行嚴格的三權分立,實行總統制,而後者則實行一定程度的三權分立,實行議會制。
實行單一共和制的國家包括法國、義大利、愛爾蘭、芬蘭、葡萄牙、南非等。美國國父們在建國時力主實行聯邦共和制,因為在他們看來,通過雙重分權制衡,可以對個人自由提供雙重保障。
10、主權
主權(Sovereignty)是統治一個政治實體的最高權力,這種最高權力不再受到外部力量的控制。
當我們說一個國家擁有主權,是指:
這個國家是獨立、自主和自治的;
這個國家存在某種最高權力,這種最高權力就是主權的載體;
這個國家能夠免於外部力量或外部強權對於其國內事務的控制。
11、權力
在政治或社會科學領域,權力( Power )指能夠影響或控制其他人行為的能力或力量。特別是當A能夠迫使B,做B本來不想做的事情時,我們就會說A對B擁有權力。
權力往往是以科層制或官僚制結構為基礎的,普遍地存在於科層制結構的上下級之間。比如,在一個國家的官僚體系中,上級對其下屬擁有權力;在一個公司的科層制中,上級對其下屬也擁有權力。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國家體系中的政治權力最終是以強制力為基礎的。
美國政治學家羅伯特·達爾還提供了一種更為廣泛的定義,他認為:權力就是影響力,或者說是對其他人施加影響的能力。
12、自治
在中文語境中,政治意義上的自治( Autonomy )有幾個不同的含義。
在國際政治或國際法意義上,一個國家或政治體是自治的,意味著這個國家是獨立和自主的,不受到其他國家的控制或幹預;
在國內政治意義上說一個地區是自治的,意味著這個地區在實際的立法、行政、財政、人事等方面擁有著程度不等的較大自主權。當然,這種較大的自主權,並不意味著它可以合法地挑戰中央政府的權威;
說一個國家或社會是一個公民自治團體,常常是指這個國家或社會的政體特徵,即該國是由其社會成員以民主方式或政治參與方式,基於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或多數意志進行統治的。
13、代議制
代議制( Representative system )是一種被選舉出來的機構代表人民行使實際統治權的政治制度。
通常來說,代議制是民主政體的一種類型,與之相對的是直接民主,後者是指人民直接行使統治權。今天代議制的典型運作是由選民選舉產生國會或選舉產生國會與總統,然後由國會與國會產生的內閣,或者由國會與總統共同行使統治國家的政治權力,制定與執行相關的公共政策。
一般認為,跟直接民主相比,代議制政府的優點是可以把人民主權與精英治理結合起來,也更適合統治疆域較大的國家。
14、民主「民主」(Democracy)一詞由希臘文中代表「人民」的demos和代表「統治」的kratos組成,它的直接含義就是「人民統治」。
在民主制度誕生的古代希臘,demos指的不是今天普遍所說的「人民」,而是指「普通人」或「平民」,換句話說,古代民主制其實就是「平民統治」,它是與「貴族統治」(Aristocracy)和「君主統治」(Monarchy)相對應的一種制度,是平民階層掌握城邦權力的一種制度。
它主要有兩個體現:第一是將所有公民都能參加的公民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第二是往往採取一些針對貴族特權階層的政策,例如限制富人的特權、採取「陶片放逐法」來削弱貴族、採取抽籤制而非選舉制來選擇某些官員等等。當然,我們不能忘了,古代希臘城邦還有數倍的窮人和奴隸並不計入公民之內。
由於古代城邦規模有限,公民數量往往只有幾千到數萬人,因此古代民主又稱為直接民主,也就是每個公民都能參與到政治決策之中。但是,今天現代國家的規模往往比城邦要大很多,因此現代國家只能採取代議制度來實現民主,也就是人民選擇代表來實現自己的利益。
今天稱一個國家為民主國家,最主要的標準就是普選制,也就是這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通過普選的方式產生,普選權對所有成年公民放開。但是,民主理念能否實現,僅僅靠普選制是不夠的。比如,如果普通勞動者對資本家沒有什麼議價權,這個時候他們用選票也無法改變自己的生活狀況。今天很多西方國家都出現了選民對選舉制度的厭煩心理,原因就在這裡。
15、多頭政治「多頭政體」(Polyarchy)原意指的是「有很多個統治者」,指的是一個國家最高權力出現分裂的狀況。但羅伯特·達爾和林德布洛姆在《政治、經濟和福利》(1953)中給它賦予了新的含義:「多頭政體指的是這樣一種制度,在這種制度裡,非領袖人物對領袖人物能夠實行較高程度的控制」。
簡單說來,採取多頭政體的國家一般不只有一個政黨可以成為執政黨,而且執政黨對反對派容忍程度比較高,非執政黨成員也有權採取各種和平的手段,替換或者罷免執政黨以及執政人員。同時,這個國家裡的各個政黨和組織內部也應該按照這樣的原則來進行組織。
達爾認為,由於現代國家比古代城邦規模大很多,人們必須通過政黨等組織來參與國家決策。如果只有一個政黨,或者幾個政黨形成寡頭聯盟,或者政黨本身是個不透明的黑箱,民主制度都會被破壞。多頭政體就是用權力制衡的思想來防止這種狀況的出現。不過,它與其說是一種辦法或制度,不如說更像是一種理想狀態。現實中僅僅依靠權力制衡本身是很難阻擋精英形成寡頭聯盟的。
16、平等「平等」(Equality)在政治學裡面有兩種基本的含義,第一種是哲學基礎上的,它講的是人的本質和尊嚴平等,第二種是實際制度上的,它講的是分配上的平等,比如在政治權利和經濟收入上的分配平等。
哲學基礎上的「平等」,指的是人類作為一種理性生物,我們承認每個成員彼此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所以都應該享有基本人權,不能因為種族、財富、性別、信仰、習俗、國籍上的不同而改變。比如,一個乞丐跟王思聰或川普一樣應該享有基本人權,這是由他之為人的尊嚴決定的。我們每個人都平等享有的基本人權,決定了我們每個人都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被對待,這一標準就是「正義」。
分配上的「平等」,指的是每個人所應獲得的社會資源應當有一定的平等性。按照社會資源的類型不同,分配平等可以被分成不同的類型,比如政治權利的平等、受教育機會的平等、所得財富的平等等等。
17、自由「自由」(Liberty/Freedom)在西方政治學話語裡,首先是一個哲學概念,它的政治學含義是在哲學概念基礎上發展出來的。古希臘文明其實沒有一個詞對應英文中的「自由」,與之最接近的一個詞是「自治」,也就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務。在政治上,它意味著對內免於成為奴隸的身份或受暴君的統治,對外免於受到鄰國的侵犯和主宰。
今天英文中「自由」的概念其實來自於基督教。基督教認為,人被創造時分有了上帝的理性,所以他能夠辨明好壞對錯,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當一個人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時候,比如他智力受損,此時他的自由是無意義的。反過來,當一個人沒有自由的時候,比如他是被槍頂著腦袋去做某件事的,此時他的責任也是沒有意義的。
現代政治學有兩種方法定義「自由」,第一種是定義一個人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不受限制,也就是「法無規定即自由」,這種自由被稱為「消極自由」。比如,只要法律沒禁止,我就可以說髒話。
第二種是定義一個人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是按照自己的本意目的或理性認識行事,不受激情、欲望和盲目的誤導,這種自由被稱為「積極自由」。比如,我今天沒有認真讀書學習,而是窩在家裡打遊戲,那我就成了自己欲望的奴隸。一般認為,現代政治自由更強調保障人的消極自由,但完全忽視積極自由也會導致很大的問題。
18、正義「正義」(Justice)是政治哲學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簡單說來,它代表我們的一種理想希望,希望這個社會裡每個人都得到他應得的東西:好人得到褒獎,壞人受到懲罰。
不同社會有不同的正義標準,例如在原始部落裡,吃人可能符合他們的正義標準;在古代中國,為父親報仇而殺人符合正義標準;在古代西方,把異教徒釘上十字架也符合正義標準。因此,政治哲學家希望的是,找到一種普遍通行的正義標準,這種標準不因種族、信仰、語言、文化、習俗而改變,它被稱為「自然正義」。
與「自然正義」相對應的,還有一種正義被稱為「社會正義」,它指的是在正義原則的指導下去調整社會分配。換句話說,它與社會的實踐運作關係更緊密。社會正義包含兩個維度,一是獎賞與懲罰,二是需求與平等。用通俗點的說法就是,我們認為,正義應該讓好人有好報,惡人有惡報;我們同時也認為,正義也不能讓強者過強,弱者過弱,社會分配給每個正常人的財富在一定程度上要能夠滿足他的基本需求。
(以上概念由王建勳、包剛升、張笑宇等整理,部分摘自得到APP《劉蘇裡名家大課》)
爭你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
爭你們自己的人格,便是為國家爭人格!
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來的!
--胡適《介紹我自己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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