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格爾:《黑格爾政治著作選》,薛華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28-30頁。
[2] 馬克斯·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顧忠華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75頁。
[3] 本文引用的《利維坦》,依據的是T. Hobbes, Leviathan, Richard Tuck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同時參考,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2014年,除獻辭和導言外,引用時具體到每一章的段落,段落號由筆者根據英文本添加,讀者也可以參考Curley版給出的段落號。
[4] 黑格爾:《黑格爾政治著作選》,第30頁。
[5] 本文引用的《論公民》,依據的是T. Hobbes, On the Citizen, Richard Tuck and Michael Silverthorne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同時參考霍布斯:《論公民》,應星、馮克利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引用時具體到每一章的段落。
[6] 涉及17世紀英國政體理論的研究,有關古代憲法的研究,參見J. G. A. 波考克:《古代憲法與封建法》,翟小波譯,南京:譯文出版社,2014年;麥可·扎科特:《自然權利與新共和主義》,王崬興譯,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第66頁-73頁;有關神授王權理論的研究,參見John Figgis, 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 New York: Harper, 1965;有關以父權來論證世襲君主制的相關研究,參見施特勞斯:《施特勞斯的政治哲學》,申彤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第五章;有關混合政體理論的研究,參見J. G. A. 波考克:《馬基雅維利時刻》,馮克利、傅乾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3年,第十章;M. J. C. 維爾,《憲政與分權》,蘇力譯,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第二章。這裡需要指出,菲爾默的《父權制》儘管寫作時間較早,但發表時間卻晚於《利維坦》。因此,它並沒有對霍布斯政治哲學造成直接影響。此外,正如菲吉斯指出的那樣,菲爾默基於《聖經》之上的父權理論非常特殊,既不同於傳統的父權理論,也與同時代的神授王權理論有別。
[7] 從17至18世紀的英國憲政思想史來看,混合政體理論始終是英國政治思想爭論的焦點,這些爭論最終促成了圍繞著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配或劃分的均衡政制理論和權力分立理論,並經由洛克和孟德斯鳩這樣的理論家影響到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參見維爾,《憲政與分權》,第二、三章。
[8] 本文所引用的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參考的是以下譯本:Aristotle, The Politics, trans. Carnes Lord,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尼各馬可倫理學》參考廖申白譯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
[9] Curtis Johnson, The Hobbesian Conception of Sovereign and Aristotle’s Politics,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46 (3), 1985, p.330.
[10] 正是這一點使霍布斯遭致了菲爾默的批評:「我希望這本書的標題不是關於共同—財富(a common-wealth),而是關於公共福利(weal public),或共同—福利(common-weal),這是被博丹《論共和》(De Republica)譯者小心翼翼地譯成英文的一個詞彙。許多無知的人被共和國(commonwelath)這個名字所誘惑而傾向於把它理解為一個平民政府,在那裡財富和一切東西都應該是共同分享的,傾向於在純粹自然狀態下均質化的共同體(leveling community)。」Sir Robert Filmer, 「Observations Concerning the Originall of Government,」 in Patriarcha and Other Writings, ed. by Johann P. Sommervill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186. 有關菲爾默對霍布斯的這個批評背後,二人在思想上的實質分歧,可參見扎卡的專門研究:Yves Charles Zarka, 「Hobbes et Filmer: regnum patrimoniale et regnum institutivum,」 in his Hobbes et la pensée politique modern, Paris: PUF, pp. 253-268。
[11]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卷),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167-168頁;Montesquieu. 1989. The Spirit of the Laws, edited by M. Cohler, Basia C. Miller & Harold S. Ston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168.
[12]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Victor Gourevitch.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107-108.
盧梭還特別區分了僭主和專制者,把篡奪主權嚴格界定為專政,把篡奪王權界定為僭政。
[13] 有關霍布斯政治哲學的歷史語境的相關研究,可參見理察·塔克:《戰爭與和平的權利》,羅炯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9年,第四章。
[14] 理察·塔克:《戰爭與和平的權利》,導言。
[15] Quentin Skinner, Visions of Politics, Volume 2: Renaissance Virtu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387-394, 中文學界有關這個問題的討論,可參見劉訓練在拉博埃西、布魯圖斯:《反暴君論》(曹帥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2年)的「譯校後記」中對「反君主派」所做的介紹。
[16] 馬克斯·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第74頁。
[17] 施特勞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第80-81頁;《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北京:三聯書店,2006年,第196-197頁。
[18] 施特勞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第81頁。
[19] 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第197頁。
[20] 施特勞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第78頁。
[21] 施特勞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第79頁。
[22] 陳濤:《從主人到代表者——霍布斯的主權理論的發展》,載於《北大法律評論》,第14卷第2輯,第318-325頁,另見Yves Charles Zarka, 「De la propriété,」 in his Hobbes et la pensée politique modern, pp. 172-196。
[23] 陳濤:《從主人到代表者——霍布斯的主權理論的發展》,第328-333頁。
[24]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 pp.94-98.
[25]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 p.95.
[26] 「野心使君主政體活躍而有生命。……榮譽推動著政治機體的各個部分;它用自己的作用把各部分連結起來。這樣當每個人自以為是奔向個人利益的時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卷),第25頁。
[27] 哈維·C. 曼斯菲爾德:《馴化君主》,馮克利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5,第196-202頁;M.奧克肖特:《<利維坦>導讀》,應星譯,收入渠敬東編:《現代政治與自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6-187頁。
[28]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卷),「著者原序」。
[29] 有關社會學對政治問題的批評,可參見筆者在另一處的詳細分析:陳濤:「法則與任意——從社會契約論到實證主義社會學」《政治與法律評論(第四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