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口罩、封村、延期……這場病毒狙擊戰還在繼續,每一個與防疫相關的關鍵詞,都牽動人心,備受關注。
此前法報君和大家分享了「封城」後逃離、製造謠言、哄抬物價等法律點。今天,法報君採訪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醫藥衛生法學副教授、律師鄧勇,繼續跟大家分享幾個與疫情有關的法律問題,比如傳染病的防治流程、用石頭或泥土設置路障封村、撿口罩二次銷售、故意隱瞞家人從武漢返鄉……這些行為都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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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上,武漢市長周先旺表示,因為春節和疫情的影響,目前有500多萬人離開武漢。該數字引發輿論關注,不少觀點質疑官方行動緩慢。那麼,從法律角度來講,傳染病出現後的防治流程到底包括哪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傳染病防治的流程包括:疫情報告、核實分析、疫情公布、按照預案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宣布部分行政區域為疫區、採取緊急措施、封鎖疫區等。上述防治流程具有依次遞進關係,任何一個環節的受阻都將導致後續防治措施未能及時開展。
比如,傳染病披露的流程是發現可疑傳染病人之後先上報給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核實分析,由於技術原因,核實分析可能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此時已經臨近春運,核實分析耗費的時間可能會導致後期的應對措施不及時。不過,由於整個事件過程沒有完全公開,我們暫時無法斷定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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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疫情蔓延,部分村莊已開始封村封路。不過,有的村莊選擇設置路障的封路方式是堆石頭或泥土。如此「硬核」封路方式是否可取呢?
此種方式不合法也不科學合理。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各村莊是沒有權限封村封路的,封村封路的做法缺乏合法依據;並且,從具體手段來看,一些村莊把道路挖斷,可能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
從合理性的角度來看,雖然各村莊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疫情蔓延,但是這樣的做法其實會阻礙患者的救治,各村莊可以通過設置警示牌、警示線、設崗測溫登記等方式來實現疫情防控。留出生命通道,做到科學封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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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在街頭撿拾廢棄口罩的圖片引發市民擔憂,害怕會有黑心商戶回收廢棄口罩再次售賣。那麼,如果出現這種撿口罩二次銷售的情況,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口罩被使用後會存在病菌滋生、破損等情況,導致口罩的防護功能減損。如果進行二次銷售,一方面要承擔違約、侵權、欺詐等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可能會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予以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廢棄口罩的正確處理方法,無發熱、咳嗽等症狀市民將口罩毀壞後投放到「有害垃圾」桶內,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市民用開水(或至少56℃以上熱水)浸泡30分鐘,或用酒精噴霧消毒後密封丟棄到「有害垃圾」桶,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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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勢如此嚴峻,還存在有人瞞報家屬從武漢回來的情形。據了解,某地區一村官因故意隱瞞兒子、兒媳、孫女、孫子從武漢疫情爆發地返鄉的事實,被免去村黨支部書記職務。這種情況也是不少網友比較擔心的事情,那麼,故意隱瞞家人從武漢返鄉的事實,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上報信息的目的是為了及時檢查,控制疫情的傳播。如果故意隱瞞導致家人或自己把肺炎傳染給他人,則一方面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可能會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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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阻斷疫情傳播,國務院辦公廳26日發布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此舉引發公眾關注,那麼,延長假期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該怎麼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二)春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據上述規定,在通常情形下,春節的法定假期是3天,另外4天是調休。國務院因為疫情防控的需要,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因為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實際上是延長了2天工作日的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由於延長春節假期的決定屬於臨時性措施,該休假並不屬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屬於特殊假期,類似於「休息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具體而言,1月31日至2月2日三天,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相當於周末加班,企業應首先另行安排員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按照200%的日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隔離病毒不隔離愛,在這場上下齊心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的戰役中,沒有人是局外人。
目前,這場防疫狙擊戰已進入圍堵關鍵期,我們每個人能做的還有很多,不但需要醫務人員努力攻克,也需要我們每個公民服從大局一起扛,更需要用法律來規制和打擊那些不法行為,只要我們心連心共克時艱,必定能更快打贏這場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