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讀--第十一條

2020-12-17 騰訊網

《民法典》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條文要義   本條是對民法特別法及效力的規定。

民法普通法是國家立法機關關於民法的集中的、專門的規定,即民法典。其特徵是:(1)立法內容的完整性。(2)立法方式的概括性。(3)立法形式的完善性。(4)適用範圍的全面性

民法特別法是指民法普通法以外的單行法律其他非民事法律中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所構成的民事法律規範的總和。其特徵是:(1)表現形式是民法典以外的法律規定,包括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2)具體內容與民法普通法的內容不同。(3)民法特別法的適用範圍與民法普通法的不同。

我國的民法特別法分為兩種類型:(1)以法律形態出現的民法特別法,以商法的地位最為顯著,智慧財產權法本來就屬於民法,《民法總則》第128條規定所連結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主要部分是民法特別法。(2)其他非民事法律規定的民法特別法,例如 《土地管理法》大量涉及的是物權法的規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等,都是民法特別法。

《立法法》第92條所規定的民法特別法的適用規則,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1)對作為民法特別法的法律規定優先適用。當一個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作為民法特別法中的具體法律條款時,應直接適用該法的民法特別法條款,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七天無理由退貨,就要直接適用。(2)對於作為民法特別法的法律規範優先適用。 這樣的民法特別法本身就是請求權的法律基礎,應依據這樣的規定,直接確定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決雙方的爭議。

案例評析 

大連藍宇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國貨運航空有限公司等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情:藍宇科技與案外人中航華東光電有限公司籤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中航華東光電有限公司向藍宇科技購買液晶屏。通達公司受藍 宇科技委託將液晶屏交由貨航公司託運,貨航公司出具了託運人為通達公司的航空貨運單並將該液晶屏交由東方航空實際承運。藍宇科技到東方航空提貨時只收到一半數量的液晶屏塊,東方航空向原告出具了「貨物運輸事故記錄」,對承運過程中發生部分貨物丟失的事實予以認可。雙方就航空貨運單上「關於承運人責任限額的聲明」條款的效力發生爭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航空貨運單上「關於承運人責任限額的聲明」的約定雖然是貨航公司事先擬好的格式條款,但該條款內容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故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判決貨航公司、東方航空向藍宇科技按申明所載明的賠償方式支付違約金若干元。

評析:民法典第11條規定了在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而本案的裁判依據之一,《合同法》第123條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的內容同樣體現出了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涉及的是航空運輸合同糾紛,《民用航空法》作為調整航空運輸合同的特別法,自然應當優先適用。

《民法典》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條文要義 本條是對民法典地域適用範圍的規定。

民法的適用範圍,是指民法規範在何時、何地、對何人發生法律效力。民法的地域適用範圍,也就是民法的空間效力範圍。

民法的地域適用範圍,是指民事法律規範在地域範圍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國家都是根據主權、領土完整和法制統一的原則,來確定各種法律、法規的空間效力範圍。民法的地域效力範圍分為域內效力域外效力

民法的域內效力,是指一國民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及於該國管轄的全部領域,而在該國管轄領域以外無效。一般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規範的效力及於我國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但在確定某一個具體民事法律、法規的效力時,由於制定、頒布民事法律、法規的機關不同,民事法律規範適用的空間範圍也不相同。凡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民事法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根據國際法、國際慣例應當視為我國領 域的一切領域,例如我國駐外使領館,我國航行或停泊於我國境外的船舶、飛機等。

本條沒有規定民法典的域外效力。民法典的域外效力是指民法在其制定國管轄領域以外的效力。在現代社會,法律一般不能當然產生域外效力,但是隨著國際交往的發展,為保護國家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利益,也可以在例外情況下產生域外效力。

後段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主要指的是《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主要涉及的是國際私法問題,依照具體的法律規定處理。

案例評析 

嘉宏國際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與江蘇舜天盛泰貿易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情:舜天公司將一批全棉針織嬰兒服裝出售給美國B公司,S銀行應B公司申請開立了可轉帳信用證,約定第一受益人中間商IPO公 司,中轉行滙豐銀行臺北分行,第二受益人舜天公司。舜天公司委託嘉 宏公司承運上述出口貨物。嘉宏公司籤發並向舜天公司交付的正本提單載明,託運人舜天公司,收貨人憑S銀行指示,通知人B公司。滙豐銀行(臺灣)有限公司致函IPO公司,稱其自開證行收到信用證項下退回的單證。現舜天公司持有上述全套正本提單。舜天公司要求嘉宏公司承擔相應損失。雙方就是否適用中國法律處理產生爭議。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是在中國大陸註冊成立且營運的公司,嘉宏公司和舜天公司均非涉外合同當事人,且涉案運輸合同的籤訂地和貨物出運港亦均在中國上海,故解決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評析:本條規定了我國民事法律適用的空間範圍,這涉及人民法院在處理具體民事案件時對準據法的選擇,進而影響案件的裁判結果。 本案中,嘉宏公司提出應適用香港法律,但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註冊成立、營運地,涉案運輸合同的籤訂地和貨物出運港所在地等,認為雙方當事人籤訂運輸合同的行為屬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所以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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