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物業公司突然換掉法定代表人,65萬元工亡喪葬補助金索賠遇阻

2020-12-22 楚天都市報

楚天都市報記者 滿達 實習生 周錦婷 周風帆

物業人員工作時從梯子上跌落摔傷,不治身亡,物業公司被裁決支付家屬喪葬補助金和工亡補助金共65萬餘元。

令家屬感到驚詫的是,裁決生效後,物業公司竟變更了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代表人持股的公司也接管了小區。因為原物業公司帳上沒錢,家屬難以討要這65萬餘元補助金。

物業人員工作時身亡,裁決公司支付65萬

死者的兒媳彭女士說,公公李某球如果還在世,今年已經62歲了。他於2014年3月入職武漢興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興華物業),在江漢區的滿春花園小區參與物業管理工作,但未籤勞動合同,公司也沒為他繳納社保。

2016年11月,滿春花園新安裝了雨陽棚,李某球和小區業委會朱主任一起維修。當時朱主任扶著梯子,李某球爬上梯子去維修。後來朱主任離開去取工具時,李某球從梯子上墜落。

「掉下來的位置並不高,但因為他頭部著地砸在磚頭上,口吐白沫並昏過去了。」彭女士說,事故發生後,公公被送至武漢市中心醫院治療,還做了開顱手術,但半個月後還是不幸離世了。

彭女士介紹,公公住院時使用了醫保,興華物業支付了剩餘的費用。公公去世後,物業公司也支付了幾千元用於購置墓地。

彭女士提供了一份興華物業出具的承諾書,稱李某球在滿春花園修繕時不慎摔倒,造成腦出血,因本企業經濟困難,現在要求其本人刷用醫保卡,企業承擔刷醫保卡外的費用。上面還有興華物業法定代表人林某增的籤名。

彭女士稱,公公去世後,丈夫和興華物業就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之後向武漢市人社局申請了工傷(工亡)認定。因為興華物業的註冊地址在漢陽區,此事由漢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2019年1月16日,裁決書裁定,興華物業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李先生喪葬補助金2.8248萬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萬元,共計65萬餘元。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帳上無錢支付補助金

彭女士和丈夫本以為漫長的索賠就此告一段落,沒想到又生變故,興華物業並未按裁定進行賠償。2019年4月16日,當丈夫到漢陽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興華物業竟然變更了法定代表人。

天眼查數據顯示,2019年4月1日,興華物業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林某增退出,換成了王某香。

因為興華物業帳上沒有錢,無法支付補助金。李先生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將興華物業列為失信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香被限制消費。但彭女士說,她委託律師查詢到,王某香今年64歲,家住荊門農村。彭女士認為,限制消費可能對王某香並無太大影響,此系興華物業的金蟬脫殼之計。

令彭女士更驚訝的是,滿春花園小區後來由武漢融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融誠物業)接管,而管理小區的部分工作人員還是公公原來的同事。天眼查數據顯示,融誠物業持股比例80%的大股東,正是興華物業的原法定代表人林某增,兩家物業公司的註冊地址均為漢陽區長江廣場A棟13層10室。

2019年9月,彭女士的丈夫向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興華物業存在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一致、抽資出逃、訴訟期間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等問題。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函稱,興華物業已不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公司無法取得聯繫,李先生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無法對其抽資出逃情況進行立案調查;並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訴訟期間不得變更法定代表人。

原法定代表人持股的另一公司接管小區

7月22日,楚天都市報記者來到滿春花園,看到小區內的電動車棚掛著通知,落款為興華物業管理辦公室,時間為2019年5月4日。

記者來到物業管理辦公室,詢問這裡是不是興華物業,現任項目經理沒有否認。記者反問:「現在不是融誠物業管理嗎?」對方稱後來是改成了融誠物業,但很多工作人員都是原來興華物業的。他還稱,自己也知道李某球身亡的事情。

融誠物業是如何接管滿春花園小區的?業委會朱主任稱,物業續籤合同時,項目經理拿著一份融誠物業的合同讓他籤,說大部分還是原來的工作人員,只是名字換了,他就籤了。

記者隨後又找到長江廣場A棟13層10室,有兩名工作人員在。他們指著牆上的營業執照稱,這裡是融誠物業,不知道興華物業。記者詢問他們是否認識林某增,他們稱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某清,並不認識林某增。

記者電話聯繫上林某增,他稱興華物業的股東是一名外國人,他被對方聘為法定代表人,後來因為公司出事,他已被公司解聘。融誠物業則是他於2010年成立的,註冊地和興華物業一樣,因為興華物業無法賠償李某球家屬而停擺,融誠物業就接管了滿春花園小區。林某增還說,自己和興華物業已無關係,但可以幫忙嘗試聯繫下股東,看股東能否對李某球家屬進行賠償。

律師稱可向法院申請追責原法定代表人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陳亮律師認為,即使從工商註冊信息中能看出興華物業和融誠物業有關聯關係,但從法律角度而言,兩家公司是不同主體,李某球家屬無法直接向融誠物業追討損失。但若有證據證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的資金、帳目等和公司混同在一起,公司僅是一個殼,則可要求其承擔公司的相應責任。另外,如果興華物業的股東沒有完成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可以要求追加其股東為被執行人。

前日,楚天都市報全媒體平臺報導此事後,引發網友熱議。「一些小公司為了逃避責任,都玩這種套路。」「難道物業玩金蟬脫殼,就沒辦法了?」

網友管先生建議,彭女士的丈夫可要求執行法院,將興華物業原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可查閱公司財務帳簿看看是否有財產轉移或抽逃出資情況,甚至可以追究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

記者從裁判文書網查詢到,北京的趙女士因勞務糾紛將自己曾供職公司告上法庭,2017年法院判決公司賠償相關損失,但判決生效後公司更換了法定代表人。趙女士於2018年初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陸某被限制消費。

對此,陳亮律師認為,工亡者家屬可向執行法院申請,由執行法官根據具體情節裁定,是否對原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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