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上市的時候你會聽說採用VIE模式或者採用VIE結構,那麼你知道它是什麼意思嗎?還有就是它對企業的上市或者重組有什麼好處呢?這恐怕是很多人比較關注的。
VIE模式
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即VIE結構,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註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
VIE是2001年安然事件之後產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對另一家公司擁有多數投票權才會要求合併報表。安然事件之後,只要這個實體符合VIE的標準,就需要合併報表.安然事件之後,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緊急出臺了FIN46。
根據FIN46條款,凡是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任一條件的SPE都應被視作VIE,將其損益狀況併入「第一受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1)風險股本很少,這個實體(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資支持,實體本身的股東只有很少的投票權;
(2)實體(公司)的股東無法控制該公司;
(3)股東享受的投票權和股東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採用VIE模式重組及上市的優點
(1) 可以使國家限制外資進入或者外資準入政策比較模糊的行業的企業亦可實現境外上市;
(2)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下稱「10號令」)的限制,可以在無需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情況下實現境外上市;
(3) 可以無需改變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權結構,便於靈活調整上市方案,隨時改為境內A股上市或以股權控制模式在境外上市。
補充幾點:
1. VIE又稱「協議控制」。顧名思義,它是實現公司控制與合併財務報表的方式之一。
2. 對絕大部分企業而言,它是在直接「股權」控制不可行的前提下的被動或被迫選擇。從北京能直接去哈爾濱,沒人願意先繞到海南兜一大圈子。
受限於企業境內上市的高門檻(比如盈利業績要求),境外上市直接「股權」控制又面臨(1)產業政策限制,(2)關聯併購審批,(3)WFOE資本金結匯再進行股權投資受限等限制條件,這些限制沒一個是好啃的骨頭。因此,VIE成了大家現實的共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