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聲音】民法典之婚姻家事亮點解讀二

2020-10-04 河源司法行政

主講律師

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王旺旺律師

此次民法典頒布有關婚姻家事方面規定的內容有很多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們再來了解下其中的一些重要亮點知識。

亮點一,設置離婚冷靜期,降低衝動離婚概率,增加婚姻的穩定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條規定了兩個三十日:第一個三十日,是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雙方必須經過的冷靜期;第二個三十日是冷靜期屆滿後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申領離婚證的期限。

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由於涉眾範圍廣,從立法徵求意見初期就備受關注,引發全社會熱議,無論是法律專業人士,還是普通民眾,對此褒貶不一。反對者認為離婚冷靜期不僅不能起到預想中挽救婚姻的作用,反而會增加離婚雙方的時間成本,更甚者會令婚姻弱勢方遭受到更大的傷害。贊成者則認為以法律形式規定離婚冷靜期,可以減少基於衝動而離婚的現象,有利於維護家庭穩定。

從立法意圖和制度可行性而言,設置離婚冷靜期旨在為自願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提供法定的緩衝時間,促使當事人冷靜思考進行妥善抉擇,減少因衝動或過度自由引發的草率離婚。但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離婚態度堅決的一方當事人來說,離婚冷靜期的設置,無疑是沒有積極意義甚至是不利的,增加了以協議方式離婚的不確定性。

除化解部分衝動離婚以外,離婚冷靜期的設置還有可能產生如下效果:一是對於是否結婚的決定,當事人可能會更加慎重;二是夫妻籤署婚前協議或婚內財產約定的情況可能會有所增加,即使一方反悔撤回離婚申請,另一方在財產方面仍然有婚前協議或婚內約定做保障;三是有部分當事人因拒絕離婚冷靜期,可能更加傾向於選擇訴訟離婚,尤其是起訴後申請法院調解離婚的可能會增加。

亮點二,加強了對於配偶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裁

民法典針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制裁行為,在以下方面做出了實質性的修訂:

其一,刪除「離婚時」字眼,意味著對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制裁不再限於離婚時配偶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從而有利於保護財產利益受損一方的權益。

其二,將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列入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新的表現形式。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列舉了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四種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表現形式。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條則增加了揮霍這一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表現形式。

在實務中,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也成為了部分人在離婚時轉移財產的新手段,比如可以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故意以高價購買一些市場價格操縱空間巨大的產品以巧妙的實現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民法典的前述規定可以有效地堵住此前規定的漏洞,更好地保護配偶的財產權益。

亮點三,用上位法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在債權人和未舉債配偶的利益權衡中,法律的天平向未舉債的配偶在傾斜

法律、最高院司法解釋等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前後變化如下:

需要強調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頒布後,「共籤」指的是除了夫妻雙方共同籤字而產生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以外, 「共籤」還指夫妻雙方對於舉債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存在以下之一情形的,即使配偶沒有籤字,相關的債務也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基於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一,各地法院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在司法實踐種通常都設置了不同的金額標準。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慮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負債期間購置大宗資產等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

2.舉債用於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工商業或共同投資;

3.舉債用於舉債人單方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但配偶一方分享經營收益的。

亮點四,意定監護、遺囑指定監護等制度安排更加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監護制度更加多元化

如果說意定監護制度是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有力法律武器,那麼遺囑指定監護制度則是父母提前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此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四款對監護制度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這也是我國對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社會現象的及時反應。

亮點五,上位法規定了親子關係確認與否認之訴,料將對家庭關係及繼承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

相較於之前的相關司法解釋,民法典有以下的變化:

首先,完成了親子關係訴訟立法層次的提升。原來相關的規定散落在各個司法解釋中,現在則由民法領域的根本大法予以規定。立法層次的提升會增加民眾對於法律的認知程度。

其次,有權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的主體由夫妻一方改為父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有權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的主體是夫妻一方,而民法典的規定則是父母。前述變化從立法上明確確認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的主體資格,彌補了法律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再次明確了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的主體資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但並未明確將成年子女列為當事人,不排除實踐中成年子女要求確認親子關係卻告訴無門的情形。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的確認親子關係的條件是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而民法典規定的條件則是有正當理由的,實質上也降低了成年子女要求確認親子關係的起訴門檻。

最後,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成年子女有權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規定。考慮到成年子女已經由其親身父母撫養成人,若賦予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主體資格,則有悖於我國傳統文化中知恩圖報的道德倫常。

亮點六,尊重當前國情,擴大代位繼承人範圍,避免因出現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形導致遺產收歸國有,加大對私產的保護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代位繼承人的範圍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擴大到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亮點七,順應科技進步,增加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遺囑

儘管在民法典頒布後,列印遺囑會更加方便,但考慮到列印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糾紛:即無法絕對確認人生如此重大決定之行為是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們建議在進行遺囑見證時,為了確保我們見證的遺囑有效,還是建議再手寫兩份遺囑。

亮點八,與國際慣例接軌,刪除遺囑公證優先條款,料圍繞遺囑真實性的糾紛將增加

對於被繼承人來說,民法典刪除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無疑提高了變更遺囑內容的便捷性,即被繼承人可以隨時按照自己的意願變更遺囑而無需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遺囑變更的自由也增加了遺囑的不確定性,容易引發遺囑相關的糾紛。

實踐中,公證機構對於遺囑公證有著規範的操作流程和較為嚴格的規定,且遺囑人在公證機構訂立遺囑一般都留有錄音錄像,公證機構也會保留一份遺囑的副本,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遺囑糾紛。

同時公證員在進行公證時一般都會對立遺囑人進行談話,可以初步判斷他的精神狀態,有效降低了遺囑效力的風險。我們在為當事人提供遺囑籤訂和律師見證後,也會建議當事人將訂立的遺囑進行公證,以降低遺囑繼承的相關訴訟風險。

亮點九,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範圍

隨著老年型年齡結構初步形成,中國開始步入老齡化社會。在這種老齡化加速、出生率降低、空巢、孤寡老人養老問題日益凸顯的背景下,「以房養老」等新型養老模式也應運而生,而遺贈扶養協議制度讓這類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本次民法典則進一步將扶養人的範圍由原先的扶養人和集體所有制組織擴大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僅保障「老有所依」,同時也滿足了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符合我國人口增長速度放緩、人口結構變化,勞動年齡人口總量減少的現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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