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高 級合伙人路永強律師,政企糾紛專業律師團隊的首 席律師,政企糾紛案例解析,和大家一起探討下政企糾紛過程中,如何運用行政複議來維權,另外在政企糾紛過程當中,主管部門的文件或者咱們自己的文件,在籤收方面應當多注意哪些。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具體分析:
江蘇某建築公司訴當地縣主管部門的一個案件,時間是2015年10月,該案件涉及工傷認定。縣人社局受理某人的申請後,向該建築公司送達了《工傷受理申請書》和《工傷申請表》。該公司提交了書面材料一份,認為該公司和某某不具有勞動關係。
相關部門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對韓某認定了工傷,向路橋公司送達韓某當日籤收。但是,建築公司顯示是周某籤收,這個是比較重要的。
後來該建築公司認為,《工傷鑑定書》程序上是有問題的,所以提起了複議。複議機關認為,縣主管部門是複議機關認定認為沒有問題,維持了鑑定書,駁回了建築公司的複議申請。建築公司不服,訴到法院,後來到了高院,當然獲得了勝訴。這是個典型的利用行政複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
高院認為《工傷認定辦法》22條,《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參照民事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85條規定了詳細的送達細節。比如說,送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負責人,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員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為籤收。
另外還有一個高院的解釋,《民事訴訟法》解釋130條規定,向法人送達的,應該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都是可以的,都視為已經送達,視為文件已經籤收。
本案中原審第三人人社局通過EMS送達,但是籤收的周某並非上訴人的建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也沒有證據證明周某是單位指定的代收郵件的人員。本案在庭審中上訴人陳述其單位僅有一個人姓周,但不是籤字的這個周某。被上訴人某縣主管部門陳述,無法確定籤單上的周某是建築公司單位的員工。因此,該送達應當視為一個無效的送達。
綜上,高院認為建築公司上訴的理由是成立的,應當予以支持。某縣主管部門於2016年11月作出的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
在本案當中就涉及到一個重要的程序和細節,程序是在很多政企糾紛的案例當中,企業要善於學會運用行政複議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直接去訴訟,可能面臨著一些問題,但是,如果通過複議,因為複議的依據是《行政複議法》以及實施辦法,行政複議是準訴訟程序,是行政機關用來自查自糾的一個轉訴訟辦法。這樣的程序和咱們的行政訴訟法規定還有很多差別。比如在受案範圍上,包括認定事實上,包括作出的決定上,還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
企業主可以熟悉一下這個程序,運用這個程序做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再就是要注意籤收的問題,主管部門的文件籤收很多都是適用《民事訴訟法》。但是,民事訴訟法規定是要麼你是法定代表人,要麼是專門負責籤收的人員,要麼是主要負責人等等。如果是一個不相干的人員進行了籤收,那有可能會認為送達不成功,是失敗的。大家遇到政企糾紛,遇到籤收文件的時候,或者對方籤收文件的時候,自己籤收文件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個小細節。這個小細節有可能就面臨導致整個維權程序的成功或指失敗。
因此大家遇到政企糾紛相關的問題,建議還是詢問專業的律師服務團隊,從法律方面分析之後,再決定下一步應當如何維護合法的權益。
原創聲明:本文版權屬於北京楹庭律師團,禁止跨平臺抄襲,未經允許不得商用,轉載需註明「北京楹庭律師團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