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終4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021-01-10 新華網廣東頻道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01執3026號

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華南有限公司、廣東大華能源有限公司、運城市珠水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李冰潔、李晨: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終4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你(你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後,以(2020)粵執31號執行裁定指定該案由本院執行,本院決定立案強制執行。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責令你(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後立即持本通知到廣州市白雲區啟德路66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履行如下義務:

  ● 對廣州大優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19552625.84元及利息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交納執行費411032元。

  若通過本院帳戶付款,需在匯款單上註明案件當事人名稱、案號、執行人員姓名。

  本院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越秀支行

  戶  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帳  號:30200727030788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如果你(你司)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應如實向本院報告你(你司)的財產情況。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將同時依法強制執行。如你(你司)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所規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你(你司)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如你(你司)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所列行為,本院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執行員: 鄒利純 聯繫電話:020-83211081

書記員: 李林雁 聯繫電話:020-8321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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