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僅適用於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的房產,並且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另外,如果一方父母全款購房後,名義上是給夫妻的婚房,但實際登記在父母名下,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該房產歸父母所有,離婚時夫妻是無權要求分割他人財產的。
當然,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購買的房產,所有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但是對於父母出資部分,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如果出資當時,父母明確贈與給子女一人,那麼,贈與的出資就歸子女一人所有。明確表示贈與子女的意思,只能發生在贈與當時,這得夫妻一方舉證證明(如贈與合同),如果沒有足夠證據,即使在離婚時,父母當庭表示是贈與給自己子女的,法院一般也不會認定,而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如果父母的出資是借貸,則按夫妻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進行處理。
三、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購買的房產,所有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完全對半分割,考慮到父母出資的部分,法院通常會酌定由出資人子女多分。
圖示如下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徵求意見稿)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一方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確屬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或借貸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