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虛假訴訟 且聽檢察官以案說法

2020-09-09 延安檢察

近年來虛假訴訟發案率一直居高不下,這不僅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正常司法秩序。《檢察院線》節目邀請到寶塔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曹慧關於虛假訴訟的內容、特點及危害以案說法。

虛假訴訟顧名思義就是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為了達到某種非法目的,惡意串通,以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為手段,通過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方式,虛構法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利用人民法院的裁判權或執行權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現如今,虛假訴訟案件確實越來越多。出現這種局面的原因:首先,惡意訴訟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在民事訴訟中難度較大,需要大量提供假證據,使法官足以相信惡意訴訟的事實才能實現。而虛假訴訟,只要雙方當事人串通好,一個主張,一個自認,就沒有爭議,就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就能夠輕而易舉地實現惡意訴訟的目的。其次,在民事訴訟中有較多當事人不必進行對抗、對質的機會,留出了能夠被惡意利用的口子。例如支付令、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特別是調解書。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債權,不必起訴,申請支付令即可;甚至提供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都可以直接進入執行程序,輕易就能實現雙方當事人的惡意。即使是調解書,只要雙方當事人起訴、應訴,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獲得,從而取得強制執行效力。有這樣的諸多空間可以利用,虛假訴訟當然不會少見。再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越來越多,法官的工作量越來越大,稍不留神,就會被虛假訴訟的當事人鑽空子。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將虛假訴訟行為入刑,明確了虛假訴訟罪的入罪標準及刑罰規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中增加了虛假訴訟罪。

監督方式

人民檢察院對確有證據證實因虛假訴訟行為導致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法院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發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人員存在參與虛假訴訟情節輕微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做出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立案查處。

容易高發虛假訴訟案件主要包括:1.民間借貸案件;2.被告為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其財產已經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3.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4.政府規劃拆遷區範圍內的公民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買賣等案件;5.提起離婚訴訟前的某一時期,夫或妻一方經法院裁決債務案件異乎尋常多的離婚案件;6.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7.其他可疑的案件。在其中最為普遍的是因涉及離婚財產分割糾紛導致的以民間借貸為由提起的虛假訴訟案件。

實際辦案中寶塔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結合檢察工作實際,依據陝西省檢察機關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辦理指南(試行)。依法通過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移送犯罪線索,進行法律監督。首先從線索來源上。自行發現或收集線索。1、加強與控申部門的協助配合,發揮群眾來信來訪的主渠道作用;2、強化內部協作,注重從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摸排線索;3、堅持一案多查、以案找案。注重從民事執行監督案件中發現虛假訴訟案件;4、探索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智能發現線索。然後對案件線索進行管理,初步審查、立案、調查核實、審查處理。經審查不符合監督條件的,依法作出終結審查決定。提出檢察建議或移送相關線索後依法予以跟進監督。

提醒廣大公眾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就成立本罪;

二是無論行為人實施行為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的,均能構成本罪。舉例說,行為人為了要回借款,但是礙於情面不好意思開口,遂將債權虛假轉讓他人,由他人提起訴訟討還借款。這種行為也符合本罪規定的客觀危害行為。

三是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僅是指嚴重侵害到他人的財產權,也包括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如導致他們喪失財產、婚姻關係破裂、喪失收養他人或被他人收養的權利、監護他人或者被他人監護的權利、繼承財產或被繼承財產的權利等。

檢察官寄語

維護訴訟秩序和司法權威,促進社會誠信建設,是檢察機關履行民事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如果遇到了虛假訴訟可以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申請檢察監督。寶塔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將把打擊虛假訴訟行為融入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從而更好維護司法公正權威及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讓虛假訴訟者「無路可逃」。

來源: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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