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生效法律文書"偷天換日" 8592萬元虛假訴訟抗訴案改判

2020-09-05 十堰市人民檢察院

  正義網大連9月1日電(記者楊茜淳 通訊員王立雲)為逃避履行債務,惡意串通、捏造事實,企圖利用生效的法律文書偷天換日、矇混過關,卻不料被「檢察」法眼層層識破……

  近日,由遼寧省大連市檢察院提請抗訴、遼寧省檢察院抗訴的大連某房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房屋開發公司)與大連某集團公司(以下稱某集團公司)2件共涉案8592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經審判機關再審後,認定該案系典型的虛假訴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和調解,涉案雙方當事人分別被罰款30萬元。通過檢法兩家的共同努力,這起虛假的民事訴訟案被成功糾正。

  事情要從3年前說起。2017年,該案的案外人趙某向大連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趙某稱,2010年10月,他通過競買得到了某集團公司的債權。次年9月,該集團公司又與其籤訂抵債協議,確認用大連某區4萬多平方米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的八套房屋的使用權抵償債務。

  本以為順理成章的事,趙某後來卻發現該土地和相關房屋在2009年12月的時候就被法院裁定查封了。原來,2009年7月,某房屋開發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某集團公司曾在1998年12月向其借款3800萬用於投資建設某項目,借款時間一年。借款到期後,因該集團公司無力還款,雙方籤訂協議,約定將某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某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抵償本金2000萬元,剩餘本金和利息待資金情況好轉後再分期償還。但某集團公司始終未依約辦理手續。

  因雙方對所訴事實均無異議,法院予以支持,判決某集團公司十日內給某房屋開發有限公司2000萬,如未按判決指定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民訴法二百二十九條,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009年10月,某房屋公司申請法院執行該民事判決,查封某集團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地上產房。後法院依法進行查封。

  作為某集團公司的債權人,趙某始終覺得事有蹊蹺,認為某房屋開發公司和某集團公司的民事訴訟案是虛假訴訟,遂向大連市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結合借款金額、款項交付、交易習慣等事實和因素,大連市院辦案檢察官進行了認真的綜合判斷與查證。審查發現,實際上某房屋開發公司先後對某集團公司起訴了兩次。分別請求法院判決集團公司支付2000萬元本金和1800萬元本金及利息。第一次訴訟,法院判決集團公司支付2000萬元本金,第二次訴訟,雙方達成調解,約定集團一次性給付房屋開發公司6592萬元。

  而在兩次訴訟中,某房屋開發公司的陳述與提供的借款證據均不一致。在第一次訴訟中,某房屋開發公司表示3800萬元借款均為銀行轉帳,但僅提供了某集團公司開具的三張發票聯作為證據,沒有銀行轉帳證明等,證據材料十分單薄,不足以證明涉借款實際給付;第二次訴訟中,其陳述3800萬借款中有2450萬元是支票支付,其餘1350萬元為現金支付,而出具的兩張銀行轉帳支票存根,不僅在數額上與第一次的陳述有巨大差別,其開具日期也明顯晚於發票開具的時間,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點。

  與此同時,某房屋開發公司主張的公司之間現金支付1350萬元也明顯不符合交易慣例及企業財務慣例,而案涉的兩張支票經檢察機關調查發現,其實際的生產、入庫、交貨的時間也與出具的支票時間不一致。後經檢察官調查,兩張支票是偽造的。

  此外,某集團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其所有的某區土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或訴訟,隱瞞了案涉土地和房屋的真實情況,導致法院因虛假訴訟行為查封了有爭議的土地及相關房屋,嚴重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查明後,大連市檢察院對兩件案件向遼寧省檢察院提請抗訴,遼寧省檢察院依法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後,認為此案構成虛假訴訟,判決撤銷了原判決和調解,駁回房屋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並對雙方當事人分別作出罰款30萬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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