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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內串供是否構成妨害作證罪
,後利用為在押人員送開水的在押人員時某,將紙條傳遞給關押在另一監號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潘某。第一種意見認為,銀某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銀某、潘某的串供行為均構成妨害作證罪。第三種意見認為,銀某、潘某的串供行為均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即銀某、潘某的串供行為不構成妨害作證罪。理由如下: 首先,證人證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刑事證據中兩種不同的言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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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串供,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嗎?
問:某律師未接受委託,在公安機關立案前,以朋友身份為一起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出謀劃策,指使涉案人員串供,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嗎?答: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行為人出於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以各種方法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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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事,身邊法】故意幫助犯罪嫌疑人掩蓋罪行作偽證、假證,構成...
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是指,對案件的處理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即對於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什麼罪以及量刑輕重有直接關係的情節。(在民事案件中,故意隱瞞案件真實情況或故意作偽證假證,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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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參考》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徵應徵稅款構成何犯罪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257號]蒙某受賄罪案例案,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贊助費」不徵應徵稅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徵應徵稅款構成何犯罪 徇私舞弊不徵 (一)被告人蒙某的行為符合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的構成特徵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後新增設的一個選擇性罪名。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構成特徵為:1.主體必須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以及稅務所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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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案例試談妨害作證罪的幾個問題
[1]一般來說,當行為人實施犯罪後自己保持沉默或者作虛假陳述可以視為期待可能性不具備而被排除歸責,但是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是否也缺乏期待可能性,筆者認為是值得商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擁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面對偵查機關訊問保持沉默或者默認、允許他人主動為其作虛假陳述而不制止的行為可以視為其行使權利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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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哥們義氣作偽證構成偽證罪獲刑75天
【案情簡述】2016年10月28日,汪某(已判刑)因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時現場查獲汪某生產的假冒adidas註冊商標長袖運動套裝145套和假冒Reebok註冊商標長袖運動套裝105套。經鑑定,假冒Reebok註冊商標長袖運動套裝市場批發價為6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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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通報交警兒子酒駕逃逸並指使他人作偽證:其繼父等3人被立案
新京報快訊 據肇慶市委宣傳部微信公眾號8月18日發布消息,關於廣寧縣梁某勇交通肇事案,肇慶市紀委監委、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深入調查,現就相關情況通報如下:梁某勇飲酒後駕駛車輛肇事逃逸並指使他人作偽證,涉嫌妨害作證罪已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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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肇慶通報交警隊長兒子酒駕逃逸並指使他人作偽證:其繼父等3人被立案
通報稱,梁某勇飲酒後駕駛車輛肇事逃逸並指使他人作偽證,涉嫌妨害作證罪已被逮捕。通報表示,鑑於該案先後兩份傷情鑑定意見存在較大差異,肇慶市檢察院依法委託國家級鑑定機構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重新鑑定。另,調查核實發現,第二次傷情鑑定過程中,鑑定人梁某權受人請託,違反規定出具了「重傷一級」的鑑定意見,涉嫌作偽證被立案偵查。因該案交通事故未造成被害人重傷以上損害,梁某勇的行為依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肇慶市檢察院決定變更廣寧縣檢察院酌定不起訴決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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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幫助當事人作偽證,應該怎麼處理?
其實這種說法是存在瑕疵的,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如果幫助當事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偽證罪」,應該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下面我就給大家解釋一下「偽證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區別,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首先,所謂的偽證罪,其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而是適用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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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講誠信作偽證害人害己,茂名一男子領刑六個月
日前,電白法院審結一起證人作偽證、意圖陷害他人的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蔡某漢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7年11月,電白區公安分局嶺門派出所接到馮某的報案,稱其夫婦當日與鄰居蔡某光夫婦因一隻母雞的權屬問題產生糾紛並發生肢體衝突,馮某被蔡某光踩傷右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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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作偽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為逃制裁動歪心思被告人朱某的丈夫楊某系黃山區公安分局偵辦的「408」涉黑專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於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刑事拘留,羈押在祁門縣看守所;並於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妨害作證罪被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移送黃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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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同案犯虛假供述是否構成妨害作證罪
嗣後,甲、丙打電話詢問被告人王某某是否要毆打戊、己,在得到同意後,甲、乙、丙、丁分別持砍刀、鐵棍、木棍等械具對戊、己實施毆打,致戊脾臟破裂並手術切除,經鑑定構成重傷;致己頭皮創傷,經鑑定構成輕微傷。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指使甲於2011年6月28日至公安機關作偽證,謊稱所有犯罪行為系甲一人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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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肇慶一交警隊長兒子酒駕逃逸,還指使他人作偽證
通報稱,梁某勇飲酒後駕駛車輛肇事逃逸並指使他人作偽證,涉嫌妨害作證罪已被逮捕。另,調查核實發現,第二次傷情鑑定過程中,鑑定人梁某權受人請託,違反規定出具了「重傷一級」的鑑定意見,涉嫌作偽證被立案偵查。因該案交通事故未造成被害人重傷以上損害,梁某勇的行為依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肇慶市檢察院決定變更廣寧縣檢察院酌定不起訴決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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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培鴻:防不勝防的律師偽證罪
2011年6月14日,廣西律師楊在新等四人先後被北海市公安機關刑拘或監視居住,理由是四人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的過程中,有教唆、引誘當事人和證人作偽證,從而推翻檢方口供,致使案件審理工作陷入僵局的行為,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類似的話,是不是很熟悉?北海警方到底有什麼過硬的證據,使得他們全然不顧刑事訴訟法即將大修的背景,一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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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後,偵查階段律師「七件事」
律師要問犯罪嫌疑人三個問題,即「辦案機關問了你什麼」、「你回答了什麼」、「你覺得自己是否有罪」。一般情況下,律師不需要問「你做了什麼」,律師沒有義務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除非犯罪嫌疑人明確認罪。此外,律師應該詳細詢問偵查機關取證程序,及時發現非法取證的線索,並建議犯罪嫌疑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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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的串供包庇行為與妨害作證罪
但與此同時,司法工作人員對於本罪相關問題的認識卻沒有隨之深入,在具體案件的偵辦和審理過程中也不斷出現各種各樣的偏差。其中,最引人矚目的也是最常出現的爭議便是本罪中同案犯之間串供、包庇行為的定性問題。近日,筆者在工作中就遇到了這樣一個真實案件。被告人張三、李四、王五共同實施了一項犯罪行為,後張三為逃避打擊,指示沒有案底的李四、王五前往公安機關自首並稱犯罪行為僅由其二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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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吃黑,用冰糖冒充冰毒,販賣假毒品構成何罪?
此條規定可視為構成犯罪的入罪條款。《刑法》第37條則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在毒品案件中,若涉案的假毒品數量極少,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極低,並沒有給社會造成危害性的,則應不構成犯罪或應當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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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戲水溺亡時帶領老師應構成何罪
呂某因照看男生在河上遊玩,其帶領行為不能引起對女生進行照看、救助的作為義務,不應構成犯罪。但是,李某某作為學校主管安全的安保副主任,馮某作為在河下遊玩耍的女生的實際照看人,其對張某的溺亡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罪犯罪,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某和馮某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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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的構成〡實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條文釋義】誣告陷害罪是指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故意向公安、司法機關或有關國家機關告發捏造的犯罪事實,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誣告陷害古稱誣告,常行「反坐」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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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通報交警隊長兒子酒駕逃逸並指使他人作偽證:其繼父等3人被立案
通報稱,梁某勇飲酒後駕駛車輛肇事逃逸並指使他人作偽證,涉嫌妨害作證罪已被逮捕。通報表示,鑑於該案先後兩份傷情鑑定意見存在較大差異,肇慶市檢察院依法委託國家級鑑定機構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重新鑑定。經鑑定,被害人交通事故所致損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外傷與被害人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但存在輕微因素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