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人員作偽證 構成何罪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2002-10-24 11:03:20 | 來源:正義網 | 作者:王建華

  某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在法庭上違背事實,為被告人開脫罪責,把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的他人重大犯罪事實,說成是被告人檢舉、揭發的,意圖使犯罪分子受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該偵查人員是構成偽證罪還是構成徇私枉法罪?

  筆者認為,對此種情形如何適用法律必須弄清以下三個問題:

  一、公安幹警出庭作證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偵查人員作為證人出現在法庭上具有兩種身份,既是具有偵查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又是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證人,這裡要確定的是,這種行為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認為是個人行為的主要理由,一是作為證人的偵查人員不是以公安機關的名義出庭而是以個人名義作證;二是他個人對這種行為承擔法律後果,而不是公安機關對此承擔法律後果。

  筆者認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是一種職務行為。刑法意義上的職務,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職務,出庭公安幹警雖然是以個人名義作證,但卻是履行法律賦予的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責,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在法庭上作虛假證實,違背了職責,是一種瀆職行為,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構成犯罪,當然構成瀆職罪。

  二、如何理解徇私枉法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在法庭上作虛假證詞,意圖使被告人受到從輕、減輕處罰。體現在判決上,對被告人的追訴就是不完全的,造成被告人對其的犯罪行為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我們認為,這種行為實際上就是故意包庇使其受到從輕、減輕處罰,也應理解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三、偵查人員作偽證,其主觀故意應如何認定。

  對其是否具有「徇私」或「徇情」的主觀心理,我們只能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和行為特徵進行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首先,證人應如實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應對其為被告人有重大立功作虛假陳述,造成法院可能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後果是清楚的。因此不管是否承認主觀上有「徇私」或「徇情」心理,包庇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是十分明顯的。我們認為,從客觀事實上就可以推斷,這種主觀故意肯定不是為公,其動機只能是「徇私」或「徇情」。

  綜上所述,偵查人員在法庭上作偽證,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既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又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的信譽,觸犯了徇私枉法罪和偽證罪兩個罪名,在刑法理論上屬想像競合犯,根據「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按徇私枉法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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