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父親去世後,兒子與繼母爭奪父親遺產的新聞異常火爆,短短幾個小時就有幾千人參加評論,大體內容是父親死後,在商量遺產分割時,繼母拿出了所有財產歸繼母的遺囑,兒子奪過遺囑塞進嘴裡吃了,最後不得不通過法院來解決這個矛盾。那麼在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中,繼承是怎麼樣規定的呢?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繼承權,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所繼承的遺產範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有繼承權。遺產包括六點: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司的其它合法財產等。
根據這六點,又可以分為三個大類。1.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2.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利和義務;3.公司的債權、債務和其他合法財產。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區分遺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產出指的是一個家庭中全體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包括共有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積累的儲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資料,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繼承法》對繼承順序作了詳細的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注意的是,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只有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才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順序
關於繼承順序,《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但是如果遺囑人處分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的,這部分遺囑將會認定為無效,比如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的財產。沒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這部分遺囑內容無效,比如明知道妻子腹中的胎兒而沒有在遺囑中為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還應該考慮被繼承人的死亡順序、轉繼承、放棄繼承等問題。
所以在網上最近很火的小陳與劉某爭奪遺產的案件中,法院會判決陳某生前所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份額應由遺囑繼承人劉某繼承,真不是你把遺囑吃了,房子就是你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