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張偉涉黑案件在長嶺縣法院作出判決,二審維持原判。
3月22日,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對審理的張偉等24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張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7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處該犯罪組織骨幹成員被告人郭猛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李紅光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任東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被告人魯偉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10.2萬元,被告人曲桂忠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3萬元。該犯罪組織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到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部分犯罪組織成員不服,提出上訴。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對張偉及其犯罪組織成員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意見均不予支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犯罪組織成員近期將被交付執行。(來源:松法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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