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一女孩半路被叫回加班崩潰痛哭:半個月無休,生日都沒法過
11月23日,北京大興,一段網約車行車記錄儀拍攝的視頻熱傳。視頻中記錄下了一名女孩連續加班半月無休,生日當天準備早些下班卻被半路叫回公司加班,瞬間情緒崩潰傷心痛哭。司機見狀安慰女孩,並免費將女孩送回公司。網友感嘆,誰也不願意加班,姑娘太不容易,只希望她能儘快些結束工作早點回家。
網友評論
網友:太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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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休補休不能替代法定休假日加班費
目前,有三種常見加班情況,也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加班情形:延時加班(通常表現為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通常表現為周末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通常表現為五一、國慶等法定節假日加班)。
依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延時加班,比較容易理解,即如果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則超出部分勞動者可以主張延時加班工資。但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該如何索取加班費呢,有的單位以調休、補休的方式「彌補」職工,是否可行?
法官指出,在日常工作中,會出現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或是法定休假日加班之後,給勞動者予以調休的情況。勞動者一般會認為,既然單位安排了調休,自己也進行了休息,就不再會去考慮調休是否合法,以及自己的權利是否得到了切實保障。而我國法律規定,三種類型的加班當中,明確規定可以進行補休的,是休息日加班。假如,一名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進行加班,用人單位仍需要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資,不能以調休、補休替代。
法定休假日是否包含一切節日呢?婦女節、青節年等節日,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休息的,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呢?
法官表示,根據2013年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和紀念日包括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和建軍紀念日。需要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的法定假日,是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對此,在《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也有明確規定: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勞動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另外,實際中還有這樣一種常見情況:每周總工作時長不超過法定標準,但存在周六日加班的情況,是否還能夠主張休息日加班工資?
對此,法官介紹,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周工作6天,但是在每天只工作6個小時的情況下,每周總工作時長未達到法定的上限,且保證了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那麼雙休日其中的一天工作,不能視為休息日加班。
要求勞動者加班須符合法律規定
現實之中,是否存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情形呢?
法官介紹,法律對此規定了三種情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必須加班的情形,僅限於特殊行業,例如消防、醫療、救援、電力、交通運輸等;也僅限於處理緊急情況或影響公眾利益,如救災、搶修等。
但在加班維權案例中,用人單位一般不會直白的告訴勞動者加班,而是通過加大工作量,或者以讓勞動者提高自身能力、獲取更好的發展為理由,讓勞動者陷入兩難的境地,不得不選擇加班。因此,不論是強迫加班或是變相強迫加班,都不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對於員工加班證據,法官提醒,一定要拿出足以認定加班「工作」的證據,如果僅僅是打卡記錄,該記錄僅能夠反映出員工兩次打卡的時間點,但是兩個時間點之間,員工是否實際工作,是否存在加班工作的事實,打卡記錄不能充分反饋情況;此外,也要慎用電子證據,如電子郵件、截屏等,因為,電子證據存在易於更改的特性,日期、時間都存在進行更改的可能,在沒有進行公證、沒有進行有效證據保存的情況下,僅是當事人自己製作的郵件截屏,不能使法院充分相信電子郵件發送的時間為原始記載的時間;其次,加班是一種持續的工作狀態,而電子郵件所能顯示出的只是發送電子郵件的時間點,不能反映出製作周工作總結本身是何時進行的,花費了多少時間。
(原標題:女孩半路被叫回加班崩潰痛哭:半個月無休,生日都沒法過)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沸點視頻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