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瀾滄縣人民法院上允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2014年2月14日,魏某某將位於瀾滄縣上允鎮富東鄉的農村房屋三棟交由被告唐某某、姚某進行施工,雙方籤訂《合同協議》。2014年10月24日,被告唐某某、姚某徵得魏某某同意後,將未完工部分交由原告鐵某某繼續施工並籤訂《施工協議》,該協議約定施工費用支付條件為「工程完工後三方一起結算工程資金方能付款」,後續因二被告下落不明、合同流轉未進行內部結算等原因,導致原告鐵某某施工協議中的付款條件不成立,款項遲遲未能對付。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也間接導致房主魏某某遲遲不敢對房屋質量問題進行修復,不敢向原告鐵某某支付施工費用,無奈之下的原告鐵某某隻能選擇對簿公堂,一紙訴狀將被告唐某某、被告姚某、第三人魏某均訴至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閱卷後發現,不論從矛盾糾紛產生原因還是法律程序化解角度分析,找到被告唐某某、姚某才是關鍵,法官通過委託送達機制與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當事人家屬、朋友層層尋找後最終聯繫上二被告。
2020年10月27日15時00分,時隔六年後三方終於齊聚一室。然而在稍後的調解過程中新問題不斷出現。首先是房主魏某某屬案件第三人,只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反訴才能將其與被告唐某某、姚某之間的施工結算、房屋質量問題一併解決,從而成就本案原告鐵某某的付款所附條件,但由於二被告訴訟期間下落不明、房主魏某某法律程序意識欠缺等原因,本案已過提起反訴的舉證、答辯期限;其次,投入大量成本的房屋卻未能產生經濟價值的房主魏某某已無力繼續承擔二次訴訟的費用;另外,由於兩份施工合同約定模糊,建房跨度已達6年,二被告作為施工人建房時賴以結算的開支、憑證均已遺失,房屋質量問題頻繁,自然因素引起的質量問題介入因素複雜,各方當事人均已無力承擔再進行施工量評估、房屋修復費用鑑定的開支,擱置許久的矛盾導致各方對彼此的信任度已消失殆盡等等……直至當日19時00分,歷時4小時的調解仍困難重重。
難題之下,承辦法官向當事人介紹司法確認程序的免費、高效、便民、無須經訴訟程序而具有強制執行力等特點,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啟動聯調機制與上允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民族頭人取得聯繫,共同組織房主魏某某與被告唐某某、姚某對施工結算及質量問題進行庭外和解,30分鐘內完成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籤訂及司法確認申請,10分鐘內完成該人民調解協議的受理、確認,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後解除了雙方的後顧之憂。最終,除房主魏某某依約扣除質保金30000元外,被告唐某某及姚某施工費440880元、原告鐵某某的裝飾裝修費用65420.7元均得以順利實現。
問
什麼是司法確認程序,它有什麼特點?
答:司法確認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的一種。它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進行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並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非訟程序。司法確認程序實行一審終審,與普通訴訟程序相比,通過司法確認解決糾紛有三大優勢:
✔1.零成本: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費用!
✔2.速度快:法院收到當事人的司法確認申請,除特殊情況外,會在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15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裁定。
✔3.效力高: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間不再需要辦理其他手續!
問
有強制執行力嗎?
答:是的,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後作出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書,與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一樣,都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如果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我們更希望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能夠誠信履約、自動履行,畢竟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就違背了雙方當事人調解的初衷,也無利於矛盾的真正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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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那如何就達成的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
答:申請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必須是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特邀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嚴格篩選聘任入冊的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並加強培訓指導,以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調解能力和職業信譽,具體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的名單以法院公示的特邀調解名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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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問
離婚等涉身份關係的協議是否可以申請司法確認?
答:並非所有的調解協議都能申請司法確認。根據法律規定有幾類糾紛不能申請司法確認,如申請確認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身份關係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再如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智慧財產權確權的等等。像離婚協議中涉及婚姻關係的解除,或者可能涉及到物權的確權,這些都不能進行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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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三)申請確認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身份關係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智慧財產權確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問
申請司法確認,需要準備什麼手續和材料?
答:雙方當事人需要及時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並應載明有代為辦理司法確認申請的特別授權。提交的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司法確認申請書、由調解組織或調解員確認的調解協議以及主要證據材料和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等。如未及時提交上述材料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如果沒有及時補交的,法院可按自動撤回申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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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問
司法確認程序需要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那主要審查什麼呢?
答:人民法院主要審查的是調解協議本身的自願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所以,在審查中法院會重點關注協議是否違反自願、合法原則,是否有明確的可執行內容等。如果調解協議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公序良俗以及違反自願原則和內容不明確等情形,都得不到法院支持。(特別提醒:如果發現當事人有虛假調解和虛假訴訟的,法院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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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六十條:經審查,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三)違背公序良俗的;(四)違反自願原則的;(五)內容不明確的;(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問
法院受理了司法確認申請後,我又不想進行司法確認了,我能反悔嗎?
答:在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作出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但是,如果經法院審查,當事人有濫用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故意阻礙調解等導致其他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的行為,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提出賠償訴前調解額外支出請求的,法院可以酌情支持。因此,對於惡意毀約的一方當事人,法院將酌情採取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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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作出前,當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限期內補充陳述、補充證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請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條:對於當事人濫用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故意阻礙調解等導致其他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提出賠償訴前調解額外支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
問
如果我認為司法確認的裁定有錯,損害了我的利益,我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人民法院就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所作民事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司法確認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及時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將依法審查,如確有錯誤的,將裁定撤銷或改變原裁定;如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原標題:《【法院新聞】司法確認助力矛盾糾紛高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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