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法院:關於構建多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思考

2020-08-14 渭南政法網

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知,更多的反應在自身權益的保護上,即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否得到及時公平、公正的保護。因而在司法部門便有了「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或者叫司法思維,也成為新時期人們對於司法工作成效的基本判斷。一方面以訴訟方式解決矛盾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成為群眾的首選,另一方面,也給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他不僅要成為司法工作者,更應成為社會工作者,承擔起更多的社會工作責任。在這種理念的巨大壓力下,司法工作者在執法辦案中便會更多地考慮司法的社會效果,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司法的效率,這與日趨凸顯的社會矛盾糾紛大量湧入法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形成了巨大的矛盾,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必須積極構建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從而使人民群眾在解決矛盾糾紛時有更多的路徑、選擇,也使得「循法而行」成為公民的自覺行動。

人民法院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最後防線,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可以說是最權威的機關。然而在當前利益衝突頻繁,矛盾糾紛日益凸顯的情況下,如果全社會的矛盾糾紛都依賴法院審判來解決,很大程度上可能由於訴訟成本及訴訟活動的複雜性、嚴肅性以及追求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一致性的要求而不可避免地帶來訴訟周期延長,甚至不能在事實上解決當事人紛爭的問題,顯然會影響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立足司法職能,延展司法服務便成為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以便使司法工作由被動受訴、承擔社會責任而轉變為主動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理是法治社會建設的有效途徑。「要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強調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依法治理就是要強化社會治理的法律之治,使社會建設走上法治化軌道。而人民法院要在依法治理中發揮作用,就是要依法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使法治成為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因此,司法工作者有責任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依法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以及新時期「要把「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的要求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精神』,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的精神。人民法院要在多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中發揮作用,應該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聯動各方力量,全力預防矛盾糾紛發生。要在黨委的領導下、協調各方,尤其是人民調解組織、地方綜治維穩組織的積極性,變被動接訪、受訴為積極主動下訪,定期不定期開展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與幫助,及時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在基層,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辦」。

二是人民法院積極主動而為,延伸司法保障職能。對於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矛盾糾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或是經當事人申請進行司法確認,或是對形成訴訟的按照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原則來認定調解協議,教育引導當事人誠實守信、公平公正的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是不斷優化訴訟服務,積極探索立案前委派調解機制建設。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多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對一些涉及鄰裡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物業服務糾紛等,在立案前,委派相關調解組織先行調解,並派法官進行指導,在一定時限內調解達成協議的,不再立案,當事人要求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及時予以司法確認;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則及時予以立案審理,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障。

四是對一些特殊案件,在立案後,也可以委託相關部門或組織進行調解,大力提高案件調解率,裁判案件自覺履行率,緩解「執行難」壓力,緩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從而最大限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期盼,促進地方和諧穩定與發展。

來源:富平法院

編輯: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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