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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鄭某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兩次共借了7萬元錢給高某。之後,鄭某多次找高某催要借款,但高某以鄭某沒有借條等相應憑據為由拒絕還錢,後來乾脆避而不見。現在鄭某手中只有銀行卡明細帳單和高某承認收到借款的一份電話錄音等證據。
律師解答:兩人之間的借款關係合法有效,依據銀行卡明細和電話錄音能夠證明借款事實。
問:付女士正在與丈夫辦理離婚手續,但雙方都想撫養孩子。「孩子現在7歲,我們雙方都想要孩子,孩子想跟著媽媽。」就此事,付女士諮詢如何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律師解答:《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除幾種特殊情形。十周歲以上子女,要考慮子女意見。那麼3到9周歲的子女撫養權問題,其考慮的因素也是最多的,如是否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孩子當前隨哪方生活,父母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等因素,各因素都要考慮但又都不是唯一決定因素。
問:陳某和男友陸某是大學同學,大學畢業後同在一個城市工作,也共同居住在一起。同居期間,陳某意外懷孕,考慮到雙方還年輕,也才剛剛工作,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孩子,陸某便勸說陳某去醫院做了人流手術。手術後不久,兩人因為經濟上的糾紛爭吵不休,最後陸某提出了分手。而因為手術恢復得不好,引發了婦科炎症,陳某向陸某要求支付治療費,但陸某以已經分手了,陳某生病與自己無關為由拒絕支付治療費。因陳某未及時治療,導致慢性炎症,可能影響將來的生育。陳某諮詢可否要求要求陸某支付因流產導致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律師解答: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遭受非法侵害,要求侵害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陸某雖勸說陳某流產,但並無脅迫、逼迫等行為,陳某也是同意流產的,也沒有證據證明陸某對陳某進行了其他非法侵害行為,因此精神損失費應該不會支持,流產後產生的治療費、誤工費等必然發生的損失應由陸某和陳某共同分攤。
值班體會
隨著各種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頒布出臺,人們的法律意識有了顯著的提高。做好接訪工作不僅需要嫻熟的業務知識,更需要的是一顆為群眾排憂解難的心。不管遇到什麼樣的來訪者,我們都要耐心細緻的為他們解答問題,化解矛盾,堅持法治,不忘初心,本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穩定大局的原則,全心全意的做好諮詢工作。
值班律師簡介:
邱承湧,山東傑然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法律服務多年,熟悉各類案件訴訟 ,擅長辦理公司事務及交通事故等法律事務,致力於法律風險的防範和處理。執業格言:誠實有信,敬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