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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離婚時為爭孩子不要撫養費,事後反悔了還能再主張嗎?
律師解答:關於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等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但判斷未撫養子女一方是否應支付撫養費,前提應為子女「必要時」。
「法院在審理撫養費案件時,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出發點,但同時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該項權利,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審查會比較嚴格。」法官介紹。而此案中,法院沒有支持小浩的訴求,是因為小浩未發生涉及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重大開支,這種索要撫養費的情形不僅有違誠實信用,也於法無據、不合情理。
近年來,離婚雙方因孩子的撫養費產生糾紛而打官司的情形屢見不鮮。法官分析,這主要和當初雙方衝動離婚有關。「多數情況是一方為爭奪孩子撫養權,自願放棄讓對方承擔撫養費等,以此作為離婚的籌碼。」
明年起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於衝動型離婚進行了約束,建議雙方離婚前空出30天的冷靜期,慎重對待孩子的撫養費等各項離婚協議的約定。「離婚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謹慎處理各項事務,避免給日後生活留下後患。」
問:主合同無效,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嗎?
律師解答:我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擔保合同不必然無效。但本案中擔保合同無特殊約定,應認定無效。
問:擔保合同無效後,擔保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主要看擔保人是否有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值班體會
在今後的工作中,將積極幫助解決群眾在調解、法律援助、涉訴涉法信訪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這項工作需要大家共同在工作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不斷探索創新,充分發揮值班律師的專業優勢,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值班律師簡介:
許愛芹律師,畢業於山東大學,本科學歷,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現就職於山東博駿律師事務所。
許愛芹法律功底紮實,思維清晰,邏輯嚴謹。作為一名青年女律師,審慎而不軟弱,沉著卻不寡言,具有開拓創新、積極進取的年輕優勢。
座右銘: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能夠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責任感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自法學院畢業後即在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工作,本人秉持著這個理念,代理過多起民事糾紛,能夠準確把握案件法律關係的重點,運用專業的學識、秉持嚴謹的態度,最大化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維護法律的尊嚴及權威。
專長領域:合同類糾紛、婚姻繼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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