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古代,人們不知近親結婚的壞處,為了達到某種目的,甚至會是鼓勵近親結婚。漢朝呂后為了加強對劉氏天下的控制,逼迫漢惠帝劉盈娶了劉盈親姐姐的閨女張嫣;幾百年前,在未開化的歐洲,輝煌的哈布斯堡王朝為了保證血統的純正,成為近親結婚的代表。最後一位直系繼任者查爾斯二世,四歲後才會講話;8歲後才會走路;個子很矮,身體也相當纖瘦而且孱弱;他30歲的時候,看起來卻老態龍鍾,腿、腳、腹部以及臉上都浮腫,被稱為「被施魔法者」,因為當時的人們認為,查爾斯二世的身體和心理疾病是巫術詛咒造成的結果。
調查發現查爾斯二世出生前的200年,11次婚姻中有9次是近親關係,他的父親菲利普四世是他母親的叔叔,他的曾祖父菲利普二世也是他曾祖母的叔叔,他的祖母同時也是他的姑姑。
為了提高國民素質,我國婚姻法《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親屬關係。例如:父親與女兒,母親與兒子,爺爺(外公)與孫女或外孫女,奶奶(外婆)與孫子或外孫是禁止結婚的。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源於同一父母或同一父親(同父異母)或同一母親(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如圖,表姨和表外甥並不是同一外祖父母,因此不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他們之間不屬禁婚之列。1986年3月26日民政部民政司曾專門復函中區撫順市望花區委信訪室就給出了上述回復,但從遺傳學的角度考慮,血緣過近的婚配,是不利於優生的,建議勸說雙方當事人慎重考慮,為了子孫後代的健康,以另外擇偶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