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保護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規範攝影作品版權秩序,推動攝影作品廣泛有序傳播,國家版權局發布了《關於規範攝影作品版權秩序的通知》,從七大方面對攝影作品相關版權問題進行了釐清,推動構建攝影作品版權保護長效機制。
一、明確攝影作品的版權問題
攝影作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一,應具有獨創性,並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項的特徵。
以新聞事件為主題的攝影作品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時事新聞,受著作權法律法規保護。
一張圖片雖然咔擦一聲就完成,但它在完成前需要攝影者對用光、構圖、色彩等進行構思,且攝影作品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是攝影者的智力成果,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時事新聞作為轉載率較高的一種存在,經常被自媒體們「轉載註明出處」就草草了事。此次版權明確規定,就算是日常新聞事件報導裡的攝影圖片或視頻,都不能隨意使用,這些作品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二、使用他人攝影作品應遵守法律法規
新聞單位、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網際網路公眾帳號、圖庫經營單位、非媒體機構和個人等使用他人攝影作品,應當嚴格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取得攝影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經攝影作品作者許可,不得對攝影作品的構圖、色彩等進行實質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攝影作品標題和作品原意。
使用著作權保護期屆滿的攝影作品,不得侵犯攝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目前,文章作者使用他人攝影作品包括3種形式,一是未經他人授權直接使用,也不作任何標註;二是未經他人授權直接使用,但在文章底部或者圖片下面標註免責聲明或者侵權刪等字樣;三是聯繫著作權人進行授權後再使用相關圖片。
此次,版權局對攝影作品要先授權再使用進行明文規定,從官方層面向大眾闡明以往的版權誤區:免責聲明≠不侵權,除非作品著作權人明確表示可以不經其許可就進行使用,否則使用其作品必須獲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三、規定圖庫單位相關義務
1、圖庫經營單位應當健全版權管理機制,規範版權運營活動,與攝影作品著作權人訂立合同,在雙方約定的權限範圍內行使相關權利。
圖庫經營單位向用戶提供的攝影作品應當權屬清晰且獲得合法授權,並指明作者及授權方式、授權期限和授權範圍等必要信息。
圖庫經營單位應當合理收取版權許可使用費,並明示使用費價格。
2、圖庫經營單位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授權和維權活動,不得對不享有版權的攝影作品虛構版權,不得向他人提供未獲授權的攝影作品及主張權利,不得以投機性牟利為目的實施不正當維權行為。
3、圖庫經營單位對著作權保護期屆滿及著作權人放棄財產權的攝影作品進行收集、整理、編輯並向用戶提供的,應當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權利範圍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得以版權許可使用費的名義收取費用。
此次《通知》,從3點規定圖庫經營單位相關義務,特別針對圖庫經營單位的虛構版權、虛假授權、不正當維權等行為進行規制。
並就實踐中存在的對著作權保護期屆滿及著作權人放棄財產權的攝影作品進行收集整理形成的圖庫,明確指出圖庫經營單位不得以版權許可使用費名義收取費用。
四、網絡服務商相關義務
為攝影作品的傳播提供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應當嚴格遵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提供公開、便捷的維權渠道,及時處理侵權糾紛投訴,切實履行「通知——刪除」法律義務。
在維權過程中,找到侵權主體是成功維權的關鍵步驟,現在不少網站只要找到侵權內容就能找到侵權主體的相關信息,但是某些網站卻無法查看侵權主體的相關信息,這種情況對於著作權人來說,就算找到了侵權內容也無可奈何。
此次,版權局明確規定網絡服務商要提供公開、便捷的維權渠道,及時處理侵權糾紛投訴,強調要切實履行好「通知——刪除」法律義務。這對著作權人來說無疑是一利好消息,有公開的維權渠道後,維權將更加省心便捷。
五、教科書法定許可中攝影作品作者的獲酬權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單幅攝影作品,應當按照《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相關規定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簡單來說,針對於沒有發表的作品,除了著作權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外,跟國家教育相關的教科書可以直接使用攝影作品,畢竟都是為了培養祖國未來的花朵。
如果單幅攝影作品已經發表,就需要向著作權人獲取授權並支付報酬,同時,標註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六、各方開展合作,推動版權秩序
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圖庫經營單位、攝影行業組織等應當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攝影作品授權體系,進一步完善攝影作品授權交易機制,促進攝影作品的合法有序傳播。
攝影行業組織應當在推動版權自律、公平交易、爭議調解、合法維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並積極探索建設面向中小微企業等用戶的微利圖庫和面向扶貧、科教等領域的公益圖庫。
此舉旨在鼓勵各方開展合作、形成合力,避免出現作品權屬不清等問題,共同推動攝影作品版權秩序進一步規範發展。
同時,版權局指出:各級版權行政執法部門將進一步加大打擊攝影作品侵權盜版力度,嚴厲查處圖庫經營單位通過假冒授權、虛假授權等方式非法傳播他人作品的侵權行為,依法維護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七、行政投訴時應該提交的證據
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投訴時,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以及其他證據。攝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取得著作權的證據。權利聲明、攝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單獨作為著作權權屬的證據。
當著作權人向法院進行維權訴訟時,需要提交相關材料,版權局此次重申行政投訴的材料要件,避免著作權人在提交材料時因遺漏而導致維權失利,對於後續提交案件訴訟效率有重要作用。
同時,強調權利聲明、水印不能單獨作為著作權權屬的證據,以解決行政執法實踐中存在的攝影作品著作權權屬認定標準過於寬鬆的問題,為後續訴訟案例提供國家層面的司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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