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作品分類和權屬規定複雜化不利於作品傳播?《著作權法修正案...

2020-12-22 中國青年報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韓颺)目前,《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正在公開徵求意見。9月12日,由中國新聞出版傳媒集團主辦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相關問題研討會在京舉辦,多位與會嘉賓認為,草案二審稿將視聽作品分類和權屬規定複雜化,將不利於視聽作品傳播及交易安全。

今年4月28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宣布《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正式生效。8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審議並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其中,二審稿第十七條對視聽作品的分類、著作權歸屬及後續利用作品的獲酬權等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引起了業界的關注和爭議。

二審稿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組織製作並承擔責任的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籤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針對這一條款,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智慧財產權學院副院長郭禾指出,條款中「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表述會引出對作品定義的爭論,實踐中會產生諸如「是否只有用攝製的方式製作出來的才叫電影作品」一類的疑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調研組組長亓蕾則指出,在「製片者」之前加上「組織製作並承擔責任」的限定,讓著作權權利歸屬的認定更加複雜,可能對司法審判造成認定困難,還可能增加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因此她認為沒有必要增加這一限定。

相比較一審稿,二審稿第十七條第二款是新增內容。其規定「不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製作者和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製作者使用本款規定的視聽作品超出合同約定的範圍或者行業慣例的,應當取得作者許可。」針對這一條款,最高法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國家版權局巡視員許超認為,二審稿第十七條是為解決視聽作品的權屬問題而制定,各國電影版權歸屬大體分成三種,無論哪一種,在歸屬問題上,一國只適用一種規則,不可能同是視聽作品,卻分成兩種,兩種中又分成職務作品、合作作品歸屬等。

許超建議,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只需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簡稱為「視聽作品」,並引入約定優先原則,即可解決網遊、短視頻等新形式的視聽作品版權歸屬問題。

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副秘書長、音樂產業促進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汪京京也認為草案二審稿這一表述不夠清晰,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規定不明確。汪京京同時指出,當今市場變化迅速,如果把行業慣例放在法律之中體現,那麼對於超出行業慣例進行的新商業探索會被束縛,從而也會限制文化產業的發展。

「該條款學理上可能不完美,但是它應該是問題導向式的修法結果,是為了解決實踐操作當中存在的問題而修改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劉平對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所作修改表示肯定。他認為,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是針對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在實踐當中產生的諸多弊端而採取的對應措施。

「對二審稿第十七條的討論是非常有必要的。」搜狐法律研究院秘書長馬曉明在聆聽了10位嘉賓的觀點後說。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副秘書長史文霞認為,這次研討會的舉辦十分有意義,通過嘉賓的解讀讓她對二審稿條款中存在爭議點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引發了更深層次的思考。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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