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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我國著作權法頒布第30年,距其上次修訂恰好10年。這10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網際網路+」產業迅猛增長,著作權保護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須通過修改完善著作權法加以解決。
今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8月8日,草案再次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8月17日,草案二審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9月30日。草案二審稿修訂作品定義的兜底條款、細化視聽作品歸屬區分、刪除禁止權利濫用條款等內容,引發熱議。
修訂作品定義兜底條款
近年來,隨著短視頻、直播等新興形式的出現,作品呈現形式更加多樣化。如何定義作品的概念及類型,大家頗有爭議。草案二審稿對此做了回應。
草案一審稿第3條將「作品」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草案二審稿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修改為「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將「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修改為「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瑞表示,草案二審稿對「作品」定義的修改擴大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以適應技術進步可能出現的新的作品類型。
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教師尚志紅說,市場上出現的新類型作品是否保護,採取何種方式保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理論界、司法界也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中,有的對未明確規定的新作品不予保護,有的以援引作品定義方式予以保護。草案二審稿修訂「作品」定義兜底條款,對受保護的作品類型持開放態度,可以將實踐中出現的新類型作品納入保護範圍。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盧純昕說,草案二審稿的修改能實現作品類型從封閉到開放的實質性轉變,保持作品類型體系的包容性,「修改後的條款更能適應技術變遷和社會發展所產生的新的版權保護需求。」
但孫國瑞認為,「其他智力成果」的表述不夠清楚明確,「用『其他作品』更符合著作權法的原義。
盧純昕認為,作品是思想的表達,建議把「智力成果」改為「智力表達」。這樣可以更清晰地反映作品的本質屬性。
體育賽事直播、轉播畫面是作品嗎?
2020年7月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兩份涉及體育賽事著作權糾紛案件的民事裁定書〔(2018)京民申4678號、(2018)京民申4439號〕,引發熱議。民事裁定書認定,涉案體育賽事信號所承載連續畫面基本不存在獨創勞動,體育賽事直播畫面屬於錄像製品而非電影作品。8月24日,北京高院開庭再審上述兩起案件,未當庭宣判。
體育賽事直播、轉播畫面,能否稱為作品?孫國瑞認為,草案二審稿對作品定義的改變,有利於對體育賽事直播、轉播及其他基於網絡技術應用而產生的視頻的保護,也有利於相關產業的發展。
杭州師範大學沈鈞儒法學院副教授孫益武認為,體育賽事直播、轉播因賽事特點、解說風格等因素影響其獨創性的判斷,其有可能構成電影電視劇之外的「其他視聽作品」,也有可能構成「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或者不構成作品。
盧純昕表示,攝製者在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拍攝中並非處於主導地位,能按照其意志作出的選擇和表達有限。錄製者在權利內容的深度和廣度上和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相差甚遠,這導致體育賽事直播畫面保護不夠充分。草案二審稿對作品定義條款的整體修改,為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納入視聽作品打開了方便之門,但界定體育賽事直播畫面屬性的核心還要明確作品的獨創性。
視聽作品歸屬區分更細化
電影、電視劇作品及其他視聽作品著作權權益如何切分?近年來,業界頗為關注。著作權法修訂過程中,回應社會關切,草案一審稿將短視頻等視聽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草案二審稿對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區分,第17條明確,對屬於「其他視聽作品」中的合作作品的歸屬,「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編劇、導演、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孫國瑞說,草案將視聽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吸納了國際公約的相關內容,1989年通過的《視聽作品國際註冊條約》已提到「視聽作品」。草案二審稿對於「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區分,更利於保護創作者的權益。
盧純昕表示,「視聽作品」的概念在外延上大於影視作品,對創作方法不作要求,但在表現形式上與影視作品一致,均為「活動的畫面」。基於視聽作品具有更大的周延性,可以包容隨新科技產生的表現形式與影視作品相同的新型作品,可以解決短視頻、遊戲等成果長期存在的保護爭議問題,但「其他視聽作品」的規定還可以進一步完善。
孫益武對此表示贊同。他認為,法律未對「製片者」和「製作者」進行概念細化解釋,這使兩者區別不明確。「當保護對象不確定時,裡面涉及的主創角色也不清楚,區分其歸屬就更困難。」
尚志紅則認為,視聽作品通常就是一種特殊的合作作品、職務作品或者委託作品,草案二審稿只對這種特殊的合作作品、職務作品規定了特殊的歸屬規則,不適用一般權利歸屬規則。考慮到其他視聽類作品與電影、電視劇創作過程或創作方式不一致,可能不存在明確的製片者,或者權利歸屬有特殊的需求。
尚志紅建議此處修改為「影視作品外的其他視聽作品,著作權統一規定為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歸屬於組織製作並承擔責任的製作者,編劇、導演、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刪去禁止權利濫用條款
與一審稿相比,草案二審稿刪去了一審稿中第4條「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的規定。
盧純昕認為,目前實踐中,權利人濫用著作權的問題並不多見,對權利濫用的規制不應是修法關注的重點。作為民事權利行使的基本原則,禁止權利濫用無須在著作權法中專門強調。縱觀世界各國立法,有此規定的,也比較少見。
孫益武說,即使刪除禁止權利濫用條款,草案二審稿中第4條規定的「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的總要求還在,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還可以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因此,禁止權利濫用條款的刪除不會影響著作權法制度的運行,更不會傳遞出權利人可以依法濫用智慧財產權的信號。
尚志紅則認為,著作權法是一部權利法,在一部旨在保護私權的民事單行法律中出現這樣的規定很突兀,應該刪除「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的規定。
在尚志紅看來,對於市場初期出現的不規範現象,著作權行政管理機構可以引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形成競爭,使市場逐漸形成合理的許可價格。「如果出現著作權濫用的行為可通過民法典、反壟斷法等法律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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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王 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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