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風險降低,許多省份的中小學相繼開學。筆者最近又看到一則消息:某小學老師因孩子不守規矩,而動手擰傷了孩子的耳朵。看到這樣的事件屢禁不絕,我不禁心存疑惑,國家三令五聲禁止教師「體罰學生」,並且以法律的形式對少年兒童給予保護,我們的老師究竟怎麼了?
難道我們的老師忘記了國家的規定?置法律於不顧?還是忘記了自己對職業道德的莊嚴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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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應當熱愛學生,了解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有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這既是國家對中小學教師的職業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規定的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當前,我們必須認真學習貫徹國家教育部門的指示精神,充分認識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重要性,模範地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履行法律義務,切實保證學生有一個和諧、健康、文明的學習環境。
在中小學,損害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侵害學生身體,即體罰和變相體罰,造成傷害;
二是傷害學生的名譽,教師辱罵學生就是傷害學生名譽的一種表現;
三是披露學生的個人隱私,隨意開拆、隱匿、毀棄學的信件,甚至當眾擴散屬於學生個人隱私的信件、日記內容。這些違法行為嚴重地侵害了學生的人身權利。
我們的教育目標是要培養積極、主動、有創造精神的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新人,任何一種教育手段的使用都反映著教師的教育觀念,反映著教師對學生的認識和態度。
02
那些體罰是「為了學生好」、「不打不成才」等陳舊教育思想在教育過程中時常表現出來,這不僅違背教育規律,更與我們的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格格不入。
關於學生的隱私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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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因侵害學生的隱私權而造成學生離家出走、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等嚴重事故的發生,教育工作者應該從中吸取深刻教訓。
未成年的人格尊嚴,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權,人格權是公民固有的,即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維護自己的生存和尊嚴的權利。
人格尊嚴是人立身處世的支柱,不管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維護人格尊嚴是至關重要的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如果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權,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