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為了減輕財務人員工作量,稅務總局一次性公布多項利好政策。
重點一覽:1、即將取消發票丟失登報聲明;
2、報稅盤鎖死,網上將可解鎖;
3、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併申報;
4、7月起,企業註銷流再簡化;
5、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式取消。
具體是怎麼回事,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01
稅總將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
發票丟失,無需登報聲明!
2019年7月23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介紹上半年稅務部門落實減稅降費、組織稅收收入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關情況。
稅務總局新聞發布會現場
發布會上對外承諾:再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具體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資料報送負擔,繼2018年底以來分兩批取消35項稅務證明事項後,近期再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其中,有5項屬於原本需要納稅人專門通過第三方取得的證明,如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等;其餘20項是原本需要納稅人提供的自有法定證照等資料,如個人身份證明、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需提供的營業執照等。
查詢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有關文件,沒有發現發布會上公布的取消發票丟失登報聲明的的規定。
估計發布會上說的「近期」應該是「不遠的將來」,而不是「剛剛的過去」,我們也只能密切關注總局的政策動態了。
不過,關於發票丟失該怎麼處理的事項,不妨先做一個系統的政策梳理,供大家參考,即便未來取消了登報聲明作廢的規定,也方便大家新舊政策對照。
1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要求,取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的規定,發生發票被盜、丟失情形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於發現被盜、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按照上述原則,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不需要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但仍需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及時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2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發票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適用於各種類型的發票,其他發票丟失,同樣適用該文件的規定,即「使用發票(註: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上答疑回復,使用發票的單位包含銷售方和購買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3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要開票方重新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帳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02
報稅盤鎖死網上即可解鎖!
會計不用跑來跑去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文件指出:納稅人報稅盤異常鎖死時,可網上申請解鎖,稅務機關根據規定流程核實處理,排除風險後及時解鎖。
文件節選如下:
八、推行納稅人網上解鎖報稅盤。稅務總局優化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增加納稅人端異常清卡解鎖功能,納稅人報稅盤異常鎖死時,可網上申請解鎖,稅務機關根據規定流程核實處理,排除風險後及時解鎖。
會計人再也不怕報稅盤鎖死了!這個措施真的能讓會計人感受到幸福了!除了以上兩個好消息,還有好消息喲!
03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
這兩個申報要合併申報!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併申報!
九、推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併申報。稅務總局合併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減少納稅人申報次數。
各位小夥伴,開不開心?其實從7月份開始,很多好政策已經開始實施,會計工作量一直在減少,具體看這裡喲!
04
7月1日起,
企業註銷流再簡化!
為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全國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稅總發〔2018〕199號),在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的基礎上,現就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註銷辦理程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即辦範圍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即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二)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即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資料不齊的,可採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在其作出承諾後,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三)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註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
二、進一步簡化稅務註銷前業務辦理流程
(一)處於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註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列印相應稅種和相關附加的《批量零申報確認表》(見附件),經納稅人確認後,進行批量處理:
1.非正常狀態期間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的;
2.非正常狀態期間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且不存在彌補前期虧損情況的。
(二)納稅人辦理稅務註銷前,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託扣款協議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註銷後,委託扣款協議自動終止。
三、進一步減少證件、資料報送
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發票領用簿》;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原件(複印件);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覆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複印件);
(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複印件)。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註銷辦理程序,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的重要舉措。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並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辦理相關事項。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批量零申報確認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5月9日
1
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若需要取得清稅文書的,如何辦理稅務註銷?
根據149號文第一條規定,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若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簡易註銷條件,可以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實踐中還有一些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要求取得清稅文書。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響應納稅人訴求,《通知》規定這類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清稅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具體做法是,納稅人持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到註冊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2
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過發票的納稅人如何辦理稅務註銷?
一是對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資料齊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二是對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資料不齊(包括未辦結事項要求報送的資料不齊)的,可採取「承諾制」容缺辦理。例如,納稅人需要報送的財務報表資料、納稅申報資料、有多繳稅款需要提交退還多繳稅款資料等,如果納稅人不能及時提供這些資料但急需清稅文書的,可先作出承諾,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並辦結相關事項。納稅人若未履行承諾的,按照149號文規定,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三是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簡易註銷條件的納稅人,也可以按149號文規定,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
3
辦理過涉稅事宜,且領用過發票的納稅人如何辦理稅務註銷?
此類納稅人辦理稅務註銷仍按現有規定執行。其中,符合149號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稅務註銷即辦服務。
4
依法破產的納稅人如何辦理稅務註銷?
此類納稅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註銷,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對於納稅人仍存在的欠稅,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進行「死欠」核銷處理。
5
擬註銷的納稅人申請解除非正常管理狀態,稅務機關如何簡化補辦申報手續?
為提高辦稅效率,對於非正常狀態期間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無相關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報相關規定。具體做法是,稅務機關列印《批量零申報確認表》,納稅人確認後,對相關稅(費)種進行批量零申報處理。批量零申報涉及的相關稅(費)種具體包括: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及相關附加稅(費)。
6
納稅人辦理稅務註銷前,「委託扣款協議書」如何終止?
辦理稅務註銷前,納稅人不必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託扣款協議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註銷後,系統自動終止「委託扣款協議書」。
05
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也取消了!
自6月1日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稅務機關不再列印和發放。
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
關於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號
重點內容: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列印和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免稅業務除外)的具體情形如下:納稅人到銀行辦理車輛購置稅稅款繳納(轉帳或者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的,國庫已傳回《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稅款的,稅款劃繳已成功;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已收取稅款。
二、納稅人申請註冊登記的車輛識別代號信息與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完稅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四、下列納稅業務,納稅人如果在試點實施後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稅務機關仍然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仍然可以憑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接收到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一)納稅人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
(二)納稅人2019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在除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以外的地區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
(三)納稅人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完稅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務。
五、下列納稅業務,納稅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業務,不再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副本。
(一)納稅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內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
(二)納稅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內在除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以外的地區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
六、納稅人如需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由主管稅務機關列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見附件),亦可自行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電子稅務局等官方網際網路平臺查詢和列印。
七、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關於試點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登記業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公告2018年第49號)同時廢止。
此次新規後,只要你繳納完購置稅後,車管所將可以查詢到你的交稅信息,不需要再額外提交紙質購置稅完稅證明。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大白學會計、張海濤財稅政策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