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法典》草案相關條款指出:住宅土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減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怎麼理解《民法典》中的這一條規定呢?
第一、這條內容基本確定了住宅70年產權到期後會自動續期,也就是說不用擔心70年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這個多說一句,其實我們平常所說的70年產權是指的土地使用權。而在土地上所建設的住宅你是擁有房屋產權的,也就是說房子就是你的。另外咱們國家的住宅到不了70年就會重建或者拆遷,房子超過40年基本就算老古董了,你看看身邊周圍,還有1980年以前的房子嗎?
第二、關於續期費用方面,《民法典》保留了主動權,也就是說到時候要看情況了。我個人的觀點是,住宅房產這塊兒涉及到全國人民的居住問題,屬於基本生活領域的根本性問題,因此國家很可能會給予大家很小的續期費用甚至是免費續期。而商鋪、公寓、寫字樓等商用性質的房產基本沒戲,因為你是商用的經營性質,營利性質,所以基本上100%會讓你繳納相關的續期費用。
第三,延伸一下這個話題,其實這個節骨眼上提出《民法典》的相關草案可以說是深謀遠慮。它很有可能和房產稅一塊兒形成組合拳,也就是說70年產權到期後你基本不用續費,但是房地產稅還是要繳納的。尤其是多套房持有者,這裡面的多套房包括你家庭名下的住宅、商鋪、公寓、寫字樓等所有房產。所以產權到期後的續期費和房地產稅是兩塊兒費用,怎麼著你也得出一份兒吧,所謂天底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第四、如此看來,咱們國家的房產很有可能和主流發達國家一致,也就是說房產基本變成永久性房產了,但也不要高興太早。雖然未來續期大概率免費,但房地產稅基本就伴隨著你的永久性房產了,即房產稅你需要一直繳納下去。當然前期會設一個免徵額,但後續會不會一直有免徵額就不好說了。比如美國,無論房產面積大小都要徵稅,一般年稅率為房產價值的1.5%-3%。即使按照1%計算,一套200萬的房子,每年也要2萬的房產稅,而咱們國家為了打擊炒房者,對多套房持有者很可能採取懲罰制稅率,到時候就是讓你免費續期,你恐怕也續不起或者說續費已經是絕對的虧損了。很多人說可以收房租,我只能說你太樂觀了,放心吧,租金是換不回房租的。
所以還是不得不再嘮叨一句,先知先覺者已經華麗轉身,而後知後覺者還在沾沾自喜。人生的抉擇和你的認知層次,認知深度關係甚大,很多事情不是你運氣差,而是因為你沒有那個認知水平,永遠後知後覺,所以提升自己的認知水平是每個人都應該持續去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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