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認罪認罰但證據不足的依法不訴

2020-12-14 中國法院網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提出十個方面28條貫徹落實意見。意見要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把罪與非罪界限,對犯罪嫌疑人雖然認罪認罰,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意見明確,要遵循司法規律,實事求是,既不能為了追求高適用率,脅迫或者誘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也不能對無正當理由、要求一再從輕的犯罪嫌疑人過度遷就,防止造成量刑失當、輕縱犯罪,影響司法權威。

  意見指出,認罪認罰是「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是「一味從寬、一律從寬」。對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一般應當依法從簡從寬辦理,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適用緩刑的,依法提出適用緩刑量刑建議。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治,即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要慎重把握從寬處罰的幅度,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意見要求,著力在保障當事人權益上下功夫,切實維護公平公正。加強對認罪認罰自願性和合法性的審查,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要注重審查是否存在暴力、威脅、引誘等違法情形,防止違背意願認罪認罰情形發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有效法律幫助。依法保障被害方權益,依法聽取被害方意見,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積極開展司法救助。

  意見要求,著力在精確量刑建議上下功夫,提升量刑規範化水平。加強與法院溝通協調,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量刑實施細則,統一量刑方法與裁量幅度,形成共同遵循的量刑規則。健全量刑建議程序規範,確保量刑建議尺度的統一、規範、透明,實現量刑均衡、同案同判。加強量刑建議說理,根據不同案件情況,在起訴書、具結書、量刑建議書等文書中加強量刑建議說理,體現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的依據、理由,主要的量刑情節及其對應從寬幅度等內容。

  意見還提出,著力在促進認罪悔罪上下功夫,做好教育轉化工作;著力在加強與律師溝通協商上下功夫,提升制度適用效果;著力在防範廉政風險上下功夫,確保制度廉潔適用等。


 

 

相關焦點

  • ...認罪認罰工作「雲模式」 落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雲南...
    創新模式快辦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可避免地給檢察機關的偵查取證、看守所提訊、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帶來一定影響,但全省檢察機關攻堅克難,依法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確保疫情防控期間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打折扣。
  • 認罪認罰案件證據開示範圍清單和開示方式
    探索證據開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和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及自願性」。最後,證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悔罪表現行為的相關證據:一是犯罪嫌疑人積極退贓、退賠及挽回損失等證據;二是依法需要進行刑事賠償的案件,被害方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和解協議並表示諒解的相關書面材料。4.司法機關依法作出有關決定的程序性材料。
  • 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最高...
    對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一般應當依法從簡從寬辦理,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適用緩刑的,依法提出適用緩刑量刑建議;能適用速裁或者簡易程序的,及時提出程序適用的建議。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性運行具有重要作用。實踐中,一些地方還存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幫助權保障不足,對被害人權益保障不到位,審查把關不嚴,因認罪認罰而降低證據要求等問題,影響制度適用效果。5. 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證明難度,但絕不能降低證明標準。
  • 兩高三部:嫌疑人應在律師在場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其他不需要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 嫌疑人認罪認罰後反悔怎麼辦?多部門發文回應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給予從寬處罰,但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階段認罪認罰如何處理?認罪認罰後又反悔怎麼辦?今天(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等多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多種情形作出了規範。《意見》詳細規定了在不同階段認罪認罰的情形。
  • 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是司法機關共同的責任
    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要求來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實,有利於減少對抗,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有利於被害人合法權益保護和罪犯改造;有利於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和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定與和諧。
  • 深入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幾點建議
    犯罪嫌疑人如能在偵查階段就認罪認罰,就能更好地發揮制度的價值,特別是在及時有效懲治犯罪、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價值,也能節約偵查資源。因為偵查要供證結合、互促共進。偵查人員在獲取相當的證據後,如能教育引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則有利於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完善證據,從而提高偵查效率和效果。
  • 涉黑涉惡案件也適用認罪認罰,黑惡分子也可以從寬?
    檢察機關在辦理民營企業犯罪案件時,要準確認定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通過對企業進行實地走訪和深入調查了解,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情況,對促進經濟發展、職工就業等方面的作用,積極做好涉罪企業和有關責任人的認罪認罰工作,促使涉罪企業退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修復損害、挽回影響,將犯罪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 前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刑事訴判關係解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量刑建議塑造為一種擬制的法律關係,是檢察機關結合案件事實、全案證據以及各種情節,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聽取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從寬的量刑意見後,所形成的待法院確認的法律關係,嫌疑人籤署的具結書就是這種法律關係的載體之一。這種求刑權具有量刑上的協商性,是一種雙向甚至多向的權責輸出,具有一定的訴訟契約意味,主要體現了檢察機關與嫌疑人之間的合意。二是從求刑建議到量刑初審的外向轉變。
  • 朱孝清:深入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幾點建議
    犯罪嫌疑人如能在偵查階段就認罪認罰,就能更好地發揮制度的價值,特別是在及時有效懲治犯罪、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價值,也能節約偵查資源。因為偵查要供證結合、互促共進。偵查人員在獲取相當的證據後,如能教育引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則有利於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完善證據,從而提高偵查效率和效果。
  • 從拒不認罪到主動交代 南京這家檢察院超九成刑事案件嫌疑人認罪認罰
    高淳區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席晨表示,認罪認罰從寬機制在檢察機關推行以來,高淳檢察院不僅在刑事檢察辦案中全面推進,讓認罪認罰的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從心底息訴服判,而且力爭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消除因案件帶來的社會矛盾,努力將認罪認罰從寬機制的社會效果最大化。「我就是一個網管,怎麼變成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了?這罪我當然不認!」
  • 認罪認罰後又反悔?加刑期!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指出,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重大案件,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和相關程序。但是,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作出專門具體的規定,僅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三條中分別規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 律師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需要注意的幾個「關係」
    這是律師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紹該制度時要強調的一點。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是「可以」依法從寬。《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5條也明確規定:「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從這個意義講,認罪認罰從寬不是一項權利,而是一個機會。
  • 【認罪認罰從寬】最高法: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二是認罪認罰案件在實體上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起訴指控罪名與審理認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除外。
  • 認罪認罰後又反悔?加刑期|最高檢發布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要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指導意義】檢察機關應當注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流程適用,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有針對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證據,同時以點帶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認罪認罰,完善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
  • 【認罪認罰】大咖說!8位專家研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卞建林同時也坦言,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貫徹實施還存在一些問題,認識上有些分歧,理解上也有不同意見,相關部門的配合制約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特別是在如何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如何切實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如何充分發揮值班律師的積極作用,以及如何恰當精準地提出量刑建議等,亟需進一步梳理解決。燈不撥不亮,理不辯不明。
  • 「認罪認罰從寬」具體操作手冊、文書格式(供參考)
    對於明確提出不啟動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監管人員將其帶離工作區。3.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值班檢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認罪認罰具結書及證據開示清單,並交由犯罪嫌疑人自行閱讀,並視犯罪嫌疑人的發問,由值班檢察官對相關文書及證據內容及進行解釋。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後,籤署具結書及證據開示清單。
  • 苗生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基本問題
    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偵查機關(部門)仍然必須按照法定證明標準,依法全面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也必須按照法定標準,全面審查案件,若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這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後無法認定犯罪,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實現司法公正的需要。
  • 最高檢:不能為提高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 脅迫嫌疑人認罪認罰
    今天(12月10日),最高檢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提出28條貫徹落實意見,其中強調不能片面追求適用率。並提出探索控辯協商同步錄音錄像制度。遵循司法規律 避免層層加碼最高檢表示,既要依法適用、應用盡用,又要更加注重提升案件質效,不能片面追求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