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堂筆記第四彈:王利明開講民法典人格權編

2020-08-29 裕華法院

7月31日,「人民法院大講堂」第四課開講啦!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以「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立法亮點、特色與適用」為題,為法院幹警授課。

人格權獨立成編意義何在?

民法典回應了哪些時代問題?

動態系統論在人格權編中有哪些體現?

下面,小編奉上課堂筆記第四彈,為你劃重點!

課後習題:

1、民法典第997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對此理解錯誤的是(C)

A.通常僅適用於情況緊急的侵害行為

B.適用於正在實施或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形

C.禁令的適用要求行為人造成損害

D.禁令的效力具有多樣性

2、民法典第999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此理解錯誤的是(A)

A.合理使用需要同意

B.必須符合人格權的性質

C.合理使用遵循比例原則

D.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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