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亮點與創新

2020-09-24 中國法學會

  □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一、構建了完整的人格權規則與制度體系

  (一)明確調整對象,構建體系內容

  人格權編通過規範人格權的確認、保護等而形成的人格權關係,構建人格權的完整規則體系。

  (二)採取總分結構,構建體系框架

  人格權獨立成編採取總分結構的技術方法,形成了自身獨立完整的法律體系,促進了法律條文的簡約。人格權編總則是關於人格權的一般規定,確立了人格權一般性、共通性的法律規則,人格權編分則則是對一般規定的細化以及結合各類具體人格權的特殊的規定。通過總分結構的設計安排,民法典人格權編構建了人格權制度的完整體系。

  (三)列舉具體權利,保持權益開放

  人格權編在具體人格權的規定中,還進一步擴張了人格權的保護範圍,具體體現在:一是對姓名、名稱權的擴大保護;二是肖像權的擴張保護;三是禁止「深度偽造」,保護個人聲音;四是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範圍的擴張;五是民法典第1001條規定了人格權保護的規則可以參照適用於身份權利保護的規則。

  獨立成編使得人格權法自成體系,落實了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任務,形成了體系上的邏輯自洽。

  二、秉持以人格尊嚴為中心的價值理念

  保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是貫穿於全部規定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構成了整個人格權法的價值基礎。

  人格尊嚴在我國民法典中具有很強的擴展性,這就可以更好地適應各類新型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有利於我國人格權法的發展。具體體現在:一是民法典第1002條在規定生命權時,明確規定生命權的內涵不僅包括生命安全,也包括了生命尊嚴;二是維護人格尊嚴是處理人格權與財產權衝突的重要依據;三是通過確認禁止性騷擾的規則,維護人格尊嚴;四是人格尊嚴的保護也擴展到對於行動自由的保護;五是強調物質性人格權保護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三、兼顧人格權的消極防禦與積極利用功能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尤其是隨著網際網路、高科技、大數據的發展,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個人信息等精神性人格權益的利用方式越來越多樣,也越來越具有經濟價值。人格權法之所以需要與侵權法分離,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人格利益的利用日益重要,而侵權法對此無法規範。

  我國民法典通過以下對人格利益商業化利用的規定,有效兼顧了人格權的消極防禦功能與積極利用功能,具體表現為:第一,確立了人格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則;第二,對肖像和其他人格利益的許可利用作出了特別規定;第三,對個人信息的利用規則進行了細化規定;第四,規定了物質性人格利益的利用規則。

  四、突出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優先保護

  在人格權體系中,生命、身體、健康是最重要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無上性,在整個人格權甚至在整個民事權利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鑑於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對個人的重要意義,應當突出對這些人格權益的保護。從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規定來看,其許多規則設計也都體現了這一理念。具體表現在:第一,在體系設計中凸顯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在人格權體系中優越地位;第二,人格權編將物質性人格權的內容進行了擴張;第三,物質性人格權不得克減;第四,明確個人對物質性人格利益的依法自主決定;第五,通過保護代際利益強化了對物質性人格權的保護。

  五、確立人格權的特殊保護方式

  (一)人格權保護方式的獨特性

  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了人格權的特殊保護方法,這些方法是侵權責任編並不能完全包括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確認了人格權請求權制度;第二,規定了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則;第三,規定了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第四,細化了賠禮道歉的適用規則;第五,規定了更正權與刪除權。

  (二)人格權保護方式的多樣性

  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採用多種方式對人格權提供了保護,首先表現在人格權編有效地協調了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的關係,從而協調實現對人格權的全面保護。

  人格權的保護常常需要平衡各種價值之間的衝突。對此,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在確立人格權特殊保護方式的同時,十分注重協調人格權保護與其他價值之間的衝突。

  六、注重預防侵害人格權行為

  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在人格權的保護方面,高度注重預防和救濟的有機結合。主要表現在:

  (一)規定了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

  民法典第997條規定了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功能在於及時制止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即人格權在遭受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虞時,通過頒髮禁令的方式及時制止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禁令使得權利人通過除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之外的其他程序較為方便地獲得及時的救濟,因此能夠更為及時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人格權益。

  (二)規定了有關主體的法定救助義務

  民法典第1005條將法定救助義務概括為一般條款,依據該條規定,在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現實的危險時,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主體應當及時施救。該條規定的目的既是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也是為了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三)明確了有關主體防止、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民法典第1010條對有關主體防止性騷擾的義務作出規定,有利於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性騷擾行為的發生,其根本上也是為了實現對侵害人格權行為的事先預防。

  (四)規定了權利人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個人信息的權利

  民法典第1029條規定權利人有權查詢其信用評價,並可以請求及時更正和刪除,這就有利於及時糾正信用評價不當的現象,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民法典第1037條也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查閱權,並規定了提出異議和請求及時更正、刪除等權利。

  七、有效平衡人格權保護與其他價值的關係

  人格權的行使與保護常常與其他權益和價值發生一定的衝突,從人格權編的規定來看,其許多規則設計都體現了人格權保護與其他價值有效平衡的理念,具體而言:

  (一)有效協調了人格權保護與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的關係

  民法典第999條確定了在新聞報導和輿論監督等行為中合理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規則,對新聞報導自由和公民輿論監督與人格權保護之間的衝突進行了平衡。依據該條規定,如果是出於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需要,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合理使用他人的姓名、名稱等人格利益。民法典第1025條、第1026條也同樣平衡了名譽保護和新聞報導、輿論監督之間的關係。

  (二)確定了肖像權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平衡關係

  民法典第1020條對肖像合理使用規則進行的具體列舉,符合肖像權保護的特點,既可以為當事人行為提供明確的指引,也可以為法官裁判提供具體的依據。此外,民法典第1019條第2款作出規定,有效協調平衡肖像權和著作權之間的關係。

  (三)協調保護名譽權與鼓勵創作自由的關係

  民法典第1027條第2款規定的原因在於,人格權編既要保護權利人的人格權,也要保護作者的創作自由,鼓勵作者大膽創作文學作品。基於保護創作自由的需要,原則上不應當對作者的創作內容進行幹涉,除非該創作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有損公共利益。

  (四)妥當平衡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合理使用的關係

  民法總則第111條要求應當合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因此,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進一步細化了個人信息合法收集、使用的具體條件和情形,更好地平衡了個人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合理使用之間的關係。

  (五)解決了個人隱私保護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問題

  人格權編不僅明確規定了隱私和隱私權的內涵,而且還規定了侵害隱私權的各種行為類型,這既為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了具體的規則和依據,也為相關主體的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指引,從而更有利於實現隱私權保護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關係的平衡。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為了協調和平衡人格權與其他利益之間的衝突,人格權編積極發揮動態系統論在歸責中的作用。民法典第998條改變了以前以構成要件認定責任的做法,而是運用了動態系統論的方式,能夠進行利益衡量與綜合保護、確定利益保護的位階,有利於實現行為自由保護與對過錯行為制裁之間的平衡。

  八、強化保護隱私和個人信息

  人格權編的另外一個重要亮點,就是強化了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強化了對隱私權的保護

  第一,人格權編擴張了隱私的保護範圍;第二,採用了具體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對各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進行了列舉;第三,區分了私密信息和個人信息,在出現二者交叉的情形下,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二)進一步強化了個人信息的保護

  第一,擴張了個人信息的內涵;第二,構建權利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第三,確立了有關個人信息共享的規則;第四,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收集者、處理者的保密義務,規定了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對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的義務。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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