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編纂,我們需要什麼樣的人格權立法?

2021-02-06 法律出版社

沈家本曾經指出,「竊謂後人立法,必勝於前人,方可行之無弊。若設一律,而未能盡合乎法理,又未能有益於政治、風俗、民生,則何貴乎有此法也」。

我們需要制定的是21世紀的民法典,不能囿於200多年前的《法國民法典》和100多年前《德國民法典》所構建的體系。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的重大創新。自清末變法以來,我國曆次民法典編纂皆採納潘德克頓的五編制體系,深受德國法影響,但「世易時移,變法宜矣」,今天,我們雖然要借鑑外國法的經驗,但又不能定於一尊。我們要從中國實際出發,立足於解決中國現實問題,制定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應當根據「十九大」報告的精神,加強人格權立法,並使其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要從跟跑者、並跑者變為領跑者,為解決21世紀人類共同面臨的人格權保護問題提供中國智慧、中國方案,如此才能使我國民法典真正屹立於世界民法典之林。

—— 王利明

《天下·法學新經典 人格權重大疑難問題研究》

人有人格之尊嚴。人格權,是以維護人格自主與人之尊嚴為己任之權利。《天下·法學新經典 人格權重大疑難問題研究》密切結合我國人格權立法和司法實踐,在廣泛借鑑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和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對人格權立法中若干重大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本書分為三編:第一編為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基礎理論;第二編為人格權編總則立法研究;第三編為人格權編分則立法研究。每一編都對人格權法的理論進行了闡釋,並對我國民法典分編草案人格權編立法的基本思路進行了分析和研究。本書作者認為,人格權在現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應當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篇,應當建立一個由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相結合的完整的人格權體系。

《天下·法學新經典 人格權重大疑難問題研究》既有理論高度,又有實踐基礎,既有對國內立法的總結,也有對比較法經驗的介紹,思路清晰、邏輯嚴謹、語言流暢、案例豐富詳實,堪稱一部人格權研究的力作。

王利明 | 王利明,湖北仙桃人,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等。主要從事民商法研究。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00餘篇,榮獲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法學類一等獎(四次)、第六屆國家圖書獎、第九屆中國圖書獎、第十四屆國家圖書獎等十餘個國家級、省部級獎項。參與起草《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許多重要民事法律以及民法典的編纂工作。

舉世矚目的民法典編纂在中國民事立法中具有裡程碑意義。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民法總則》邁出了編纂民法典工作的第一步,2018年8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了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一審稿(以下簡稱民法典分編草案),這是繼2017年《民法總則》頒行後,民法典編纂邁出的第二步。該分編草案將人格權作為獨立的一編加以規定,該編下設六章,共45個條文,詳細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權益,並規定了人格權保護的一般規則,開創了新時代人格權保護的新篇章,在我國民事立法史上將會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維護人格尊嚴、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按照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當人的物質生活需要基本得到滿足後,對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愈益強烈,尤其是對自尊的需要更加凸顯。

在我國進入新時代以後,人民物質生活條件得到了極大改善,人民群眾就會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希望過上更有尊嚴、更體面的生活。對人格尊嚴等方面的需求更為強烈。黨的十九大報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並且特別強調了對人格權的保護,這實際上就是將人格權的保護作為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突出了人格權保護的重要價值。正如立法機關所指出的,「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

人格權獨立成編使「人的主體」地位得以凸顯,是民法典在新時代人文主義精神的具體體現。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全面保護人格權的需要。2017年《民法總則》用四個條文規定人格權,彰顯了中國當代民事立法對人格尊嚴的高度重視和保護。但限於《民法總則》的概括性和篇幅有限性,人格權制度並沒有得到全面的展開。事實上,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人格權的類型日益複雜,涉及的法律關係種類繁多。例如,身體權在當代社會可能涉及醫療、器官移植、人體捐贈、生物實驗、遺傳檢查和鑑別、代孕、機構監禁、精神評估等特殊問題,這就有必要對人格權進行更多層次和更複雜的調整,這在客觀上也需要使人格權法獨立成編。人格權編(草案)既規定了一般人格權(草案第774條第2款),也規定了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既包括物質性人格權,也包括標表性和精神性人格權;既規定了人格權,也規定了人格利益(個人信息等);既規定了個人生前享有的人格權益,也規定了個人死後的人格利益保護(草案第777條);既規定了實體空間人格權的保護,也規定了網絡環境下人格權的保護。通過獨立成編的人格權法對人格權各種制度、規則作出規定,旨在積極回應現代社會人格權保護的新問題。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對中國的立法與司法經驗的總結,其總結了我國現有人格權保護規範的實踐經驗,是對中國現實問題的司法回應,解決了中國實踐中保護人格尊嚴的現實需求,充分彰顯了民法典編纂的中國特色。

一方面,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對我國立法經驗的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對人民權利的保障,但由於受封建殘餘思想的影響,加上極「左」思想影響,私權的保護曾一度沒有得到切實落實,以至於「文化大革命」期間出現了嚴重侵害個人人格權、踐踏人格尊嚴的暴行(如對所謂「牛鬼蛇神」戴高帽、架飛機、掛鐵牌、剃陰陽頭、遊街示眾),正是基於對「文化大革命」期間侵犯人格權慘痛教訓的反思。1986年《民法通則》才在世界立法史上首次專章規定各項民事權利,並用9個條款規定了人身權(主要是人格權),這是我國私權保障道路上具有裡程碑意義的大事,有力地推動了中國法治的進步,該法因此也被稱為「中國的民事權利宣言」。《民法總則》高度重視對人格權的保護,雖然該法使用的條文不多(包括第109條、第110條、第111條、第185條),但是該法將人格權規定在各項民事權利之首,而且在第109條宣示人格權保護的價值,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並通過這一制度確立了一般人格權,為人格權的兜底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人格權獨立成編是與中國自《民法通則》以來所開創的人格權立法模式一脈相承的。另一方面,自《民法通則》頒布以來,中國司法機構在審判實踐中通過個案、司法解釋等方式,創設了大量致力於人格權保護的裁判規則,其中不乏具有前瞻性的人格權保護規則。但畢竟此前的制度創設主要是以分散「零售」的方式來完成的,缺乏系統的制度安排。鑑於實踐中網絡謠言、網絡暴力、「人肉搜索」、信息洩露、偷拍偷錄、電話騷擾、性騷擾等現象層出不窮,其侵害的對象主要是公民的名譽、隱私和個人信息,網絡空間「侵權易、維權難」的問題嚴重,因此,有必要在總結我國立法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加強人格權立法,設置獨立的人格權編。而本次立法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功能就是將過往40年來的人格權保護規則系統化整理,呈現一個完整的人格權規範和調整框架。

人格權獨立成編使中國民法典體系呈現嶄新的模式,為民法典的體系發展貢獻了中國智慧。從比較法上來說,各國關於人格權的立法一般採納兩種模式:一是主要規定在侵權法中,如《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舊《瑞士債務法》等;二是規定在民法總則或人法中,如《巴西新民法典》《秘魯共和國新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等。我國民法典開創了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立法模式,從而在人格權需要藉助憲法條款尋求救濟、單獨設章或設節之外開創了「獨立成編」的新模式,為民法典的體系發展與完善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足夠的空間。人格權獨立成編為比較法上的人格權保護事業貢獻了中國模式和經驗。從歷史和國際比較的視角來看,不僅人格權觀念、範圍在不斷進步,人格權法治模式也在不斷演進。中國通過專編來調整人格權關係,這本身就是一個立法模式上的創新,克服了傳統民法典「重物輕人」的重大體系缺陷,完善了整個民法典的體系。從民法調整對象出發,民法典要保障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已經通過物權、合同債權等予以落實,而人身權中的人格權不能在民法典中展開,這就必然會妨礙民法典作為權利法作用的發揮。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適應網際網路、高科技時代的需要。我們進入了一個科技爆炸的時代,高科技的發明給人類帶來巨大福祉,但大量的高科技也具有一個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對每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威脅,這也使人格權保護面臨嚴峻的挑戰。民法典分編草案設置了一套人格權的規範和分析框架,為應對高科技、網際網路、大數據時代的新型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發展與保護預先提供制度空間。我們的民法典應當充分反映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徵,真正體現法典與時俱進的品格。在網際網路、高科技時代,人格權的保護要注重「防患於未然」,而人格權獨立成編有助於對人格權侵害行為的預防。傳統的人格權保護模式主要限於對既發人格權損害的事後救濟,但並沒有系統的事前預防機制。人格權獨立成編採取了禁令等責任形式,有助於法官在現實損害發生或者進一步擴大之前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實現對人格權更高水平的保護,彌補了侵權事後救濟的缺陷。特別是在網際網路時代,隱私、名譽等很多人格損害關係重大的人格尊嚴問題,網際網路的受眾具有無限性,因此,侵害人格權的損害後果一旦發生,即可能被無限放大,甚至覆水難收,無法恢復原狀,相關的損害後果也可能是無法估量的。一旦發生,經濟賠償實際上並不足以完全彌補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對損害的預防更為重要。

人格權獨立成編開啟了面向未來的人格權保護機制。人格權體系也具有開放性,其類型和內容是不斷豐富和發展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當前人類社會的科學技術飛速發展、一日千裡。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和生物科技一方面極大地增進了人類的生活福祉,但另一方面,也給人類的生活安寧與安全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網際網路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個人足不出戶便可知天下事,但各種高科技的發明如無人機探測、紅外線掃描、遠距離拍照、衛星定位、紅外透視、手機定位等各種技術,也給個人信息和隱私等人格權益造成了極大威脅。大數據讓我們對人類自身狀況和未來命運的認知能力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常常讓數據比我們自己更了解自己,但同時大數據也讓人類的私人生活甚至心理完全暴露在人前,使現代社會的人好像處於「裸奔」狀態。生物科技的廣泛應用大幅提高了生命的韌性和生命的周期,但同時也需要深刻注意到,胚胎技術、複製人、器官移植、人體醫學試驗等生物科技的應用活動在增進人類福祉的同時,也給人格權特別是物質性人格權的保護和人格尊嚴的維護提出了新的挑戰。人工智慧在給人類社會生活帶來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時,也可能由於應用技術成熟度、應用制度環境等方面的原因而威脅到人類在市民社會中的基本權利。哈佛大學法學院Berkman Klein Center於2018年9月25日發布了《人工智慧與人權:機遇與風險》的報告,從刑事司法、個人信用評估、醫學診療、網絡資料審查、人力資源、教育六大人工智慧應用場景,逐一分析了人工智慧在這些領域給人類的人權事業帶來的機遇和風險。其中,報告詳細分析了人工智慧應用給個人自由、個人信用、就業平等各類人格權帶來的威脅。甚至在不少時候,這些威脅處於隱形狀態,不容易被我們知道。如果我們沒有提前預估這些風險並從法律和技術層面制定預案,那麼,大量人格權可能會在人工智慧規模化應用之後面臨難以挽回的損失。

在此背景下,使人格權獨立成編、突出和強化人格權的保護,使人格權保護機制具有開放性,這正是應對人格權所面臨的科技挑戰的積極措施。民法典分編草案第774條第1款在宣告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的同時,該條第2款又規定:「除本編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該條使用「其他人格權益」的表述,表明了除民法典具體規定的人格權受到法律保護之外,即便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的人格利益,也同樣受到法律保護,這就保持了人格權益體系的開放性。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立法創舉為人格權法理論的發展提供了立法支撐,將有助於人格權法理論的研究,從而極大地豐富了人格權法理論的內容,最終將反過來促使人格權立法得以進一步完善。

……

序言

第一編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基礎理論

第一章人格權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人格權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人格權的主體

第三節人格權的法定性

第四節人格權具有開放性

第五節人格權的效力:從消極防禦到積極利用

第六節人格權的限制

第二章人格權與相關權利的界分

第一節人格權與相關權利關係概述

第二節人格權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人格權與身份權

第四節人格權與著作權

第三章人格權法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人格權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二節人格權法的立法目的:維護人格尊嚴

第三節人格權法的演進及其在當代的發展

第四節人格權法的體系

第四章人格權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第一節關於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的爭論

第二節人格權法獨立成編的理由

第五章人格權法與民法總則的關係

第一節《民法總則》奠定了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基礎

第二節《民法總則》不能替代人格權法

第三節民法總則與人格權編的關係

第六章人格權法與侵權責任法的關係

第一節從消極保護到積極確權的發展趨勢

第二節人格權法與侵權責任法的分離

第三節強化人格權保護應有效銜接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

第二編人格權編總則立法研究

第七章一般人格權

第一節一般人格權概述

第二節一般人格權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節一般人格權的內容

第四節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

第五節一般人格權的適用

第八章死者人格利益保護

第一節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第二節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保護

第九章人格權的商業化利用

第一節人格權商業化利用概述

第二節人格權商業化利用的範圍

第三節人格權許可使用合同

第四節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章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方式

第一節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方式

第二節訴前禁令

第三節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節侵害人格權益的懲罰性賠償

第十一章人格權請求權

第一節人格權請求權概述

第二節人格權請求權的發展

第三節人格權請求權與相關請求權

第四節人格權請求權的立法完善

第三編人格權編分則立法研究

第十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一節生命權

第二節身體權

第三節健康權

第四節人身自由權

第十三章姓名權

第一節姓名權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姓名權的客體

第三節姓名權的內容

第四節侵害姓名權的行為

第十四章名稱權

第一節名稱權的概念和性質

第二節名稱權與商標權

第三節名稱權的內容

第四節侵害名稱權的責任

第十五章肖像權

第一節肖像權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肖像權的內容

第三節肖像權客體的擴張

第四節侵害肖像權的責任

第五節聲音權

第十六章名譽權榮譽權信用權

第一節名譽權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權

第三節侵害名譽權的認定

第四節回應權與更正權

第五節榮譽權

第六節信用權

第十七章隱私權

第一節隱私權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隱私權的發展歷史和趨勢

第三節隱私權的客體

第四節隱私權的邊界:合理預期理論的啟示

第五節侵害隱私權的責任

第十八章個人信息權

第一節個人信息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個人信息權的性質

第三節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

第四節個人信息權的內容

第五節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原則

第六節侵害個人信息權的免責事由

第七節大數據與個人信息保護

主要參考書目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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