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講堂第三十五期 | 人格權編究竟給「人」帶來了什麼?

2020-10-09 法治武侯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的首部法典,民法典從編纂到頒行都具有劃時代的裡程碑意義,它標誌著我國民法體系進入新的階段,我國公民民事權利保護開啟新的徵程。新編纂的民法典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這不僅是我國民事立法的重大創新,更是注重人的精神本性與精神追求的更深層次的人文關懷,印證了民法典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

人格權編單獨成編標誌著什麼?

對公民人格利益的保護有何新變化?

人格權編對

AI換臉、人體基因、聲音利益等

作出規定了嗎?

別急

小編為你

深度解讀人格權編


「唯變所適」:人格權編彰顯人的價值

(一) 契合新時代之司法需求

隨著網絡資訊時代的到來,公民權利意識逐漸崛起,以財產法為主導的民法體系已經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新時代的司法需求。人工智慧的出現突破了以往我們對人類聲音、肖像等權益的認識,基因技術及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對個人隱私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試管嬰兒的出現顛覆了傳統上對生命的理解……與這一系列的重大科技發展共生的問題就是,它們對生命、身體、健康等人格權提出了新的挑戰,民事權利(尤其是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與此同時增大,後果也較以往顯得更為嚴重,甚至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人身和財產的重要法律,應對人提供更充分的保護。

在此背景下,人格權獨立成編體現了鮮明的時代感並且正當其時。儘管在全球範圍的立法例上,鮮有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做法,且我國並無關於人格權的單行立法,因此人格權編在立法上可以說是從無到有的艱難過程,但也正因如此,更加體現了「打造新時代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權利法典』」的決心和深遠意義。

(二)彰顯人文關懷之價值命題

無論是社會關注的持續增長還是司法審判中人格權糾紛的日益增多,都彰顯著與時代相伴而生的人格權的勃興,這意味著在民事法律中不能再只強調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忽視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而是迫切需要在民法中體現人文關懷,從而推動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人格權益。

人格權獨立成編,對自然人權利的享有和保護作出了相對全面的規定,體現了人的內涵中的多樣性,不僅符合民法典人文關懷的基本價值,更是對人的法律地位的巨大擢升。此次立法上的鮮明態度,無疑會帶動司法在解決糾紛過程中更好地發揮司法為民的功能和作用,拉近法官與民眾的距離,拉近司法裁判與生活世界的距離,使公平正義不僅體現在口號上,更體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

(三)圓滿民法體系之邏輯結構

1. 人格權編與《民法總則》的邏輯關係

自2017年10月1日起率先施行的《民法總則》,是我國民法典編纂「兩步走」中的關鍵一步,在民法典體系中起到統領性作用,各分編要在總則的統領之下對各項民事制度做出更為具體的規定。《民法總則》中規定了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繼承權、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七種權利類型,除人格權之外,在民法典頒布前,其他六項權利均有相應的民事基本法或單行法律予以規定,其中身份權對應《婚姻法》,物權對應《物權法》,債權對應《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智慧財產權對應《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繼承權對應《繼承法》,股權對應《公司法》等。可見,民法體系上對人格權的規定有所缺失,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正是彌補這一缺失的同時,使得總則與分則之間的邏輯結構更加圓滿。

此外,《民法總則》中不僅對人格權進行確權,更將人格權置於各項權利之首,凸顯出該項權利的極端重要性,如果分則中不規定人格權編,而是將其納入侵權責任編中進行保護,打破了與總則的邏輯一致性。

2. 人格權編與民法典分則各編的邏輯關係

民法典分編包含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六編,人格權編將成為調整人身關係的基本法,這樣的構建將使得人格權保護形成一個具有完整邏輯的整體,與整體的財產法(物權、債權、繼承、智慧財產權等)形成並立的「人身—財產」格局,遙相呼應、相得益彰。

就人格權保護而言,司法實踐中通常是適用侵權責任法予以救濟,但邏輯上,侵權責任法是救濟法,而人格權法是權利法,權利必須走在救濟之前,因此,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得以彌補合同編不能解決人格權利用問題和侵權責任編無法解決人格權保護問題所存在的制度上的疏失,也是立法科學性的具體體現。

「以人為本」:對人格權的體系性保護

人的本質問題,人的人格,對於法律的本質來說是決定性的。「法的標準,即法的觀念本身,是人。」 我國民法典中所體現的對人格權的體系性保護不僅是立法的重大創新,更是注重人的精神本性與精神追求的更深層次的人文關懷,印證了民法典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

(一)從消極保護過渡為積極保護

隨著網際網路、高科技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格權保護範圍不斷擴展,客觀上也需要通過積極確權的方式加以保護。從世界範圍看,強化對人格權益的保護是各國民法所共同面臨的任務。我國從《民法通則》到民法典,從總體上看,對人格權的保護經歷了從消極保護到積極確權的發展過程。人格權獨立成編也將消極保護扭轉為一種積極保護。《民法總則》將人格權置於各項權利之首,通過3個條文(第109、110、111條)對人格權的權利內容再次加以系統確權,《民法總則》不僅區分人格權法與侵權法規則,並且強調人格權規則與侵權法規則的有效銜接,通過明確確權與救濟規則,構建了正面確權的一種相對積極的保護模式。

(二)人格權益保護的開放性

如上所言,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各種新型的人格利益將不斷湧現,在司法上給人格權益的保護提出了持續不斷的挑戰,這意味著儘管人格權被立法正面確權,人格權完全絕對的法定化將不利於人格利益的動態保護,仍然無法滿足處在發展中的司法需求。因此,保證人格權體系的開放性至關重要。《人格權編》第990條第1款在宣告民事主體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的同時,在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申言之,該條兜底條款保證了人格權保護不受條文中列明的幾項權利的局限,即使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人格利益,也同樣受到法律一體保護,在社會交往中受到損害或侵害,也同樣應得到司法救濟。

(三)人格權保護中的利益衡量

權利的行使從來不可能各行其道互不幹涉,實踐中,人格權在行使和保護中常常出現與其他權利關係的重疊與衝突,在審判實務中也常常會處理權利之間的衝突,例如肖像權與著作權、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共享等問題,需要採用利益平衡的方法進行協調,以尋求各方利益的妥當平衡,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人格權編》第998條規定,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在適用範圍上,該條排除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等物質性人格權,體現了對此類人格權的特殊保護和人文關懷精神。該條文列舉了處理人格權糾紛需要考量的多種因素,實際上為司法裁判提供了處理人格權糾紛,特別是涉及權利衝突時的具體指引。

「法為準繩」:人格權糾紛審判規則的統一

作為市民社會的一般私法以及百科全書,民法典通過合理的架構為民事活動提供各種基本準則,為交易活動確立基本的規則依據,為各種民事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提供基本遵循。人格權編同樣為司法提供基本遵循,不僅確立了完善的人格權保障體系,也確立了解決民事糾紛的基本規則,統一人格權糾紛裁判依據,能夠最大限度限制法官的恣意裁判,為法官正確解決人格權糾紛提供基本準則與基本裁判規則。


(一)裁判規範更加明確

民法典頒布之前,人格權的救濟常常通過侵權責任法實現,審判實踐中,法官即使能夠「曲線救國」也常面臨諸多法律適用上的困境和無奈。因為人格權的類型繁多,各項權利的權能也較為複雜,侵權責任法雖然可以規定侵害人格權的一般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內容,但無法具體規定各項人格權的內容和權能,這可能就給法官認定侵權責任造成困難。《人格權編》中除了對民事主體的行為規範進行大量的規定,對審判機關也提供了諸多裁判規範,為法院審理人格權糾紛提供了明確的依據,讓法官在處理糾紛中有據可查、有法可依。例如關於人格權請求權的規定(第995條)、關於認定侵權應考慮的因素(第998條)、關於訴前禁令的規定(第997條)等等條款,為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提供了指引和約束,有利於保障司法裁判的統一。

(二)人格權請求權的確立

解決民事糾紛是民法典的旨歸之一,在具體案件審理中,請求權基礎的探尋又是法律適用的核心(法官找法)。法典對於請求權基礎規範的涵蓋程度,亦可印證與檢驗法典的體系周延程度。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民法未單獨規定人格權請求權,實踐中對人格權主要通過侵權請求權進行保護。人格權編第995條確立了人格權請求權,不僅對加強人格權的保護以及我國請求權體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也對人格權糾紛的民事訴訟帶來重要變化。

1. 人格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糾纏與分離

從權利屬性來說,人格權與物權相類似,都是絕對權、專屬權,權利人具有直接支配性,實踐中物權通過物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兩種手段進行保護,而人格權只能通過侵權請求權進行保護。但難以忽視的是,人格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的請求權,二者最明顯的區別在於是否需要考慮過錯。侵權之債以適用過錯責任為一般原則,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立法和理論構築的責任構成體系也是圍繞過錯進行構建的。而人格權請求權,目的在於恢復個人對其絕對權力圓滿支配狀態,並不要求以過錯為前提。此外,二者在功能上也不盡相同,人格權請求權側重對損害的事先預防,侵權請求權側重對損害的事後救濟。兩種請求權之間個性大於共性,如果完全將人格權請求權納入侵權法體系,將會進一步消解以過錯為基礎的侵權法,不利於其內部協調,甚至發生體系性混亂。

人格權請求權的確立,實現了人格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分離,滿足了人格權保護在損害預防方面的特殊需要,突出了預防損害的功能,如消除危險、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進而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相區分,有助於明確兩種請求權構成要件的不同,避免混淆,更有利於權利人對自身人格權的救濟主張,也更有利於法官的適用。

2. 人格權請求權在司法審判中的適用

首先,與侵權責任編的損害賠償責任更側重物質損失的賠償,或者說對損害的填補不同,人格權請求權的行使,則並不要求受害人證明自身損害,也不需要證明行為人具有過錯。當人格權益存在受損的風險或危險時,權利人即可以主張要求行為人消除危險。如果侵權行為正在發生,但還未產生實際損害,權利人亦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由此可見,人格權請求權並不以構成侵權為前提。例如媒體網站將權利人信息登載錯誤或報導失實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主張對其信息錯誤進行更正或刪除,此時不一定要求信息持有人已經構成侵權。審判中,應當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尊重當事人對請求權的選擇,但在權利人選擇依據侵權請求權提出請求時,其應當舉證證明行為人構成侵權。

其次,《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條文印證了人格權請求權的絕對請求權屬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請求權所指向的是持續的妨害行為或妨害狀態,或可能發生的妨害,因此在實踐中難以判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上述人格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同時還意味著對人格權利更完善和周全的保護,如果權利人的人格權遭受妨害或侵害,依據訴訟時效制度,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時,權利人仍可以依據人格權請求權主張行為人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

最後,眾所周知,精神損害賠償不能在違約責任中得到支持,我國民事法律規定將其適用範圍限定於侵權責任中。申言之,如果行為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人格利益的損害,理論上應當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如果按照違約責任進行主張,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在實踐中,通常也會因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發生而帶給受害人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違約行為而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在理論上是沒有障礙的。《民法典》第99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條文的規定彌補了合同編上的問題,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

(三)傳統人格權保護的強化與完善

如上所述,鮮明時代感是人格權編的最大特色之一,除了將傳統的、分散的人格權利統一到人格權編中予以規定和完善,一些具有時代特點的內容也被納入到人格權編之中,既有創新增加的權利保護內容,也包含對傳統人格權利保護的適度擴張,對前述先進科技帶來的人格權保護危機作出了回應。

1.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在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一章中有著諸多的亮點,增加遺體捐獻相關內容的規定;對醫學臨床試驗活動進行嚴格規範;為人體基因、胚胎等科研活動嚴格界限,上述新增內容是在生物技術發展和醫學科研活動需要的背景下,法律在鼓勵醫學研究從而戰勝疾病與可能帶來的生命健康安全及論理道德風險中尋求平衡的體現。

此外,該章中還對禁止性騷擾與預防性騷擾進行了規定,結合條文(第1010條)解讀,實務中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需要考量是否違背受害人意願與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性騷擾行為兩個因素。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有採取防範性騷擾措施的相關義務,法律上明確單位的該項注意義務,有利於防患於未然並最大限度地減少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2. 姓名權與名稱權

《民法典》對自然人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的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進行了細化規定。不但明確了包括姓名權在內的具體人格權的權能,還積極賦予自然人許可使用的人格權制度,同時釐定不同權利之間的衝突規則,不斷完善人格權內在的保護體系。民法典第1017條中,將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等簡稱納入到姓名權與名稱權的保護範圍,順應了社會發展的時代要求,對於保護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藝名、網名等簡稱雖然不能等同于姓名或名稱,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有代表性的、廣為人知的簡稱甚至超過了姓名或名稱,更具有識別性和為公眾所了解,應當為法律所保護。

3. 肖像權

第1019條強調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讓人們沉醉於科技魅力的同時也在模糊權利的邊界。諸如AI換臉、圖像合成等應用軟體的創新體驗,也在增加人格權侵權的風險。技術的日新月異也需要規則予以一定規制,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過AI技術等給他人換臉、侵害他人肖像權的,都可能構成侵權。

此外,聲音利益也被納入肖像權中予以保護,此為我國民事立法上一個重要創新。聲音同姓名、肖像一樣具有人格識別的作用,並且具有較大的商業價值,能夠自由地利用、使用自己的聲音是一個人人格自由和尊嚴的重要體現。本條為聲音利益的保護提供了人格權法依據,在司法上為聲音利益的糾紛與衝突提供了解決思路。

4.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在網際網路資訊時代,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順應了社會的發展趨勢,體現了法律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因其與隱私權既不能等同又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在人格權編第六章中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專章進行規定。第六章中的八個條文,基本上構建了我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則,特別是明確了個人信息的概念和內容,確立了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的原則,同時對隱私權侵害行為的規定以及個人信息權益的行使規則,為司法裁判提供了較為明確的指引。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人民所盼、司法所為。人格權獨立成編是現實的需要,是民法典體系的創新,既順應世界潮流,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新的制度與規則,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將為司法實踐中解決相關糾紛提供基本法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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