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記者 花蕾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法條中,人格權編無疑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民法典》中的人格權編包含「一般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六章,對上述權利作出保護性規定。
從體量上看,人格權編只有51條,在七個分編中只比最短小的繼承編多出6條。在體例安排方面,它在此次編纂工作中爭議最大,也是唯一沒有通過單行立法,就直接出現在《民法典》中的部分。
近幾年,新聞裡不時報導與人格權相關的公共事件,從個人信息洩露引發的電信詐騙,到基因編輯嬰兒事件,人格權受到的關注和認可越來越多。為了回應這些社會關切,立法機關、民法學者在制定人格權編草案時數易其稿。
「人們對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關注和重視,是對美好生活嚮往的核心和關鍵。這樣的嚮往體現在《民法典》裡,最後就成了人格權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說。
千錘百鍊
2015年9月15日,北京剛剛入秋,全國人大機關辦公樓第一會議室內爭論激烈。
這是一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的「民法總則(草案)(室內稿)專家座談會」,與會者不到30人。除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商法學會、智慧財產權法學會、金融法學會的會長外,部分京外高校的民法學精英也應邀到場。
在當天下午的會議快結束時,主持人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就人格權編的問題暢談了自己的觀點。多年來,王利明一直是人格權獨立成編的支持者,他再次表示,人格權如果可以獨立成編最為理想。
據多名參會學者回憶,王利明話音剛落,反對的聲音就出現了。
事實上,對於《民法典》中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民法學界早有爭論。
支持者主張把人格權相關權益集中成編,既能細化規定,又凸顯了對人格權的保護。反對者認為,人格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侵權責任編中都有規定;如果獨立,會造成條文重複。
「無論是哪一種意見,大家有著共同的目標,就是要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分歧主要在於是否獨立成編的立法技術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說,「立足於破解人格權保護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強調全面保護,我們經過反覆研究,決定將人格權獨立為一編。」
2020年5月28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了《民法典》,其中人格權編共六章。
「民法有兩層含義,一是民事主體的行為規範;二是裁判規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這意味著《民法典》施行後,一旦出現相關案例,人格權編就能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最直接的作用」。
以人為本
有評論認為,人格權獨立成編彌補了傳統的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楊立新對此頗為認同。《民法典》總則編第二條確立民法調整對象時,作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頒布)(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不同的法律表達。《民法典》總則編第二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將人身關係放在財產關係之前。而《民法通則》第二條的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30多年過去了,我國對人格權越來越重視,每一個人生活得越來越有尊嚴。「在民法典分則專設人格權編,歷史上從未有過,這與《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烏克蘭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法的做法都不相同,具有鮮明的創新性。在《民法典》中特別強調人格權,是把人格利益的保護放到最重要的位置。相對於此前大陸法系『重物輕人』,把人格尊嚴作為《民法典》的核心概念是我國《民法典》的一大特點。」楊立新說。
在楊立新看來,《民法典》人格權編作出上述這些創新規定,使我國的《民法典》區別於其他國家《民法典》,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民法通則》的「民事權利」一章僅僅用7個條文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就使我國的社會生活在30多年中發生了巨大變化,楊立新相信《民法典》用51個條文全面規定人格權,在我國今後的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法律調整作用將是無法估量的,一定會使我國對人格尊嚴的尊重和對人格權的保護,達到前所未有的更高水平。
全國政協委員呂紅兵表示,人格權獨立成編,對自然人權利的享有和保護作出了相對全面的規定,體現了人的內涵中的多樣性,不僅符合《民法典》人文關懷的基本價值,更是對人的法律地位的巨大擢升。
從世界範圍看,強化對人格權益的保護是各國民法所共同面臨的任務。我國從《民法通則》到《民法典》,從總體上看,對人格權的保護經歷了從消極保護到積極確權的發展過程。人格權獨立成編也將消極保護扭轉為一種積極保護。在呂紅兵看來,《民法典》在總則部分將人格權置於各項權利之首,通過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一條這三個法條對人格權的權利內容再次加以系統確權,《民法總則》不僅區分人格權法與侵權法規則,並且強調人格權規則與侵權法規則的有效銜接,通過明確確權與救濟規則,構建了正面確權的一種相對積極的保護模式。
為了緊跟時代發展和科技發展的需求,人格權體系的開放性至關重要。人格權編第九百九十條第一款在宣告民事主體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的同時,在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呂紅兵進一步解釋,該條兜底條款保證了人格權保護不受條文中列明的幾項權利的局限,即使《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人格利益,也同樣受到法律一體保護,在社會交往中受到損害或侵害,也同樣應得到司法救濟。
法有所應
《民法典》將人格權單獨成編,全面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資訊時代面臨的各種挑戰。
信息技術特別是深度偽造技術、AI換臉等技術的出現,可用於試妝、試衣及視頻角色替換等場景應用。然而,非法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他人肖像進行廣告宣傳,甚至通過摳圖換臉等方式進行侮辱、誹謗性使用的行為日益凸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肖像權的消極權能,其中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的規定,積極回應了當前利用各種網絡信息技術手段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社會現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規定,亦是《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一大亮點。「這項立法承認了聲音作為一種獨立的新型人格權,只是在權利保護的技術層面採用了參照肖像權的保護模式。」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彭海青表示,在《民法典》頒布之前,聲音能否成為一項人格權,是否需要單獨加以保護具有較大爭議。雖然之前在我國學術領域通常主張採用將聲音權益參照肖像權保護模式,但是並無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涉及聲音權益的案件通常採用調解方式結案,沒有通過司法裁判方式確立聲音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三款明確了侵犯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時,如何使用有關隱私權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彭海青表示,這實際上是通過立法方式,積極回應了當前個人信息保護的現實需要,同時也明確了傳統民法中的隱私權與網絡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係問題。在她看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更是第一次通過法律定義的方式,明確了隱私的概念和範圍。當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與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時,確立了優先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則。只有在隱私權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彭海青介紹,過去關於網絡安全、個人信息洩露等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雖有涉及,但遠沒有《民法典》規定得詳細。《民法典》給法院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如發送垃圾簡訊、垃圾郵件的行為,以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一定會受理,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是侵擾個人生活安寧、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訴訟禁令
令彭海青印象深刻的另一個亮點,《民法典》人格權編明確規定了人格權保護禁令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建立了統一的民事行為保全制度,通常適用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等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以及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人身安全保護領域,前者被稱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禁令」,後者被稱為「人身保護令」。
一直以來,在人格權保護領域,採用行為保全制度較少。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參照智慧財產權訴訟禁令的相關司法解釋進行類推適用。為此,《民法典》人格權編中明確規定了帶有程序法性質的「人格權保護禁令」制度,在民事訴訟禁令制度中正式形成了知產保護、家事保護、人格保護「三駕馬車」並駕齊驅的權利保護體系。
實踐中,人格權保護作出的訴訟禁令主要適用於網絡傳播的誹謗侮辱言論,非法傳播隱私及個人信息,擅自使用肖像及姓名、名稱等情形,這與移動網際網路的廣泛、快速傳播息息相關。如果不能迅速阻斷,將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害,人格權保護禁令制度提供了阻斷機制的制度供給。
以北京地區首例涉網絡名譽權保護禁令案件為例,某媒體報導一家海外代購公司售賣假貨,但無法提供證據,而公司卻能夠提供其售賣貨品有正規渠道的初步證據。如果任由報導在社會上廣泛傳播,將給該公司的商業信譽造成損害,於是法院根據公司的申請理由及初步證據,在其提供財產擔保的情況下迅速作出行為禁令,阻斷了侵權報導的擴散傳播。
當然,人格權保護禁令是司法提前介入的一種表現。因此,彭海青表示,法院作出人格權保護禁令的態度也是非常謹慎的,這需要對其適用條件及初步證據進行嚴格的司法審查,既包括程序啟動條件的形式審查,也包括是否「有證據證明」的初步實質審查。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了自甘風險規則。「該規則是鼓勵人們進行探索創新,甚至合理範圍內的冒險。我們的《民法典》希望每個個體生命都是生機勃勃的生命,人格權編亦然。」王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