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依憲治國不同於西方憲政民主

2020-12-16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簡單地將我國「依憲治國」類比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政民主」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的政治主張,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將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依憲治國」的概念主要是從憲法的功能角度來考慮的。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從法律實施的方法論來講,憲法是「綱」,其他法律法規是「目」,「綱」舉才能「目」張。如果建設社會主義法治,不把憲法放在一個核心的位置,就很難保證法制的統一性。

西方憲政民主的表面化與中國特色依憲治國不能類比

我們所主張的「依憲治國」,完全不同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政民主」。我們所強調的「依憲治國」,其最大特點是作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依憲治國」是執政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抓手」。它是在堅持黨的領導這個基本原則不動搖的邏輯大前提下,通過尊重憲法權威、維護憲法尊嚴、推進憲法實施、加強憲法監督來實現黨治國理政的各項政策目標。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憲政民主」的價值核心在於「民主」,其「憲政」的主要功能就是要限制「多數人民主」可能導致的「暴政」,通過在選舉中獲勝的政黨每隔幾年上臺輪流執政來實現不同政黨各自的執政理念和主張。儘管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中對「憲政民主」在具體實現路徑上有很大的差別,但作為「反民主」的價值產物,「憲政」的最大功效就是要支持多黨輪流執政模式,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本主義民主理想和價值。事實上,這樣的「憲政民主」在運行過程中就存在諸多先天缺陷。

首先,「憲政民主」是以限制執政黨的權力作為民主制度運行的邏輯前提,這樣的民主機制必須要以社會公眾有著良好的民主素養為前提,這樣的民主素養的形成既有傳統文化作用的因素,也有各種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因素合力作用的結果。在傳統的歐美國家,「憲政民主」之所以能夠有效存在,甚至表現出較強的「生命力」,例如,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挪威王國1814年憲法目前仍然在生效,是因為這樣的「憲政民主」有著自身合理存在的具體歷史和文化條件,在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則很難有效地實現。

其次,「憲政民主」最終還是要歸結到民主價值的終極實現上。在「憲政民主」體制下,民主價值不僅要解決如何執政的問題,更為關鍵的是首先要解決依靠民主形式決定誰來執政的問題。從這一點來看,我國「依憲治國」主要實現的是依靠民主形式解決如何執政的問題,而誰來執政的問題則不需要通過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本身來解決,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地位是由歷史、人民和執政實踐來決定的。只要共產黨秉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謀私利、一心為民,那麼,自身的執政黨地位就是牢靠和鞏固的。在堅持黨的領導前提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關鍵是要解決如何發揮人民的主體地位作用,如何以最佳方式來推動執政黨依法執政和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內涵,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通過集中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制定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來全面和有效地貫徹落實黨的執政主張,從而實現治國理政的目的。

最後,西方資本主義「憲政民主」存在著「民主形式」與「民主實質」相脫節的問題。從表面上看,基於「普遍平等」?「一人一票」原則進行的民主選舉體現了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意志,但是,在這種民意表面上聚集化的背後,真正起決定作用的還是各種「資本」力量或特殊的利益集團或者是少數精英群體,民主所要決定的涉及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大事項則是普通民眾自身無法控制的。普通選民手中的選票只能簡單地體現社會公眾的「認同度」,但無法真正有效地反映選民的真實意願。所以,鑑於傳統「憲政民主」存在的先天性的價值缺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近年來也在探索以「協商民主」?「對話民主」等等新的民主形式來修正傳統意義上的「多黨輪流執政」的「憲政民主」。

「依憲治國」的價值前提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不論在過去、現在還是未來,都是中國人民的核心力量和領導者,它的執政合法性根基來自於最廣大人民群眾,因此表現在治國理政的重大決策制定上,任何特定的利益集團或權貴勢力都不可能影響執政黨的重大決策,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先進性和正確性最根本的特徵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會真正的公平。由此可見,簡單地將我國「依憲治國」類比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政民主」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在民主政治的實踐中也沒有任何可借鑑的現實意義。

我們的「依憲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實踐的產物,具有鮮明的時代性、條件性和中國化的特點,是基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理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而科學合理地存在並在制度實踐中有效運行的。實踐證明,這種民主模式適合中國當下民主政治發展,也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各項要求相適應,具有非常強的生命力。對此,我們要保持應有的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

堅持「依憲治國」關鍵是要將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講話時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他強調,各級領導幹部都要牢記,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任何人行使權力都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可以說,習近平總書記的有關論述從理論上揭示了「依憲治國」的核心內涵及意義。就是要依託憲法所規定的反對特權和人人平等原則以及實現這些原則所建立起來的基本憲法制度,真正有效地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社會少數人或權貴勢力以權謀私、腐敗墮落的問題。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其自身最大的法律特徵就是運用制度來控制權力,這種制度特徵恰恰解決了「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的難題。對於「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的問題,《決定》在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的要求基礎上,對如何通過制度來控制權力,提出了若干具體的制度改革措施,規定:「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予以堅決懲處,決不手軟。」

只要我們堅持「依憲治國」這個大的原則不動搖,只要我們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信心和決心不鬆懈,我們就一定能夠在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通過採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法治工作的有效制度措施,打破西方資本主義「憲政民主」的神話,走出一條真正屬於中國人自己的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發展道路,「依憲治國」的價值要求也必然會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實踐中煥發出與西方憲政民主完全不同的制度活力。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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