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法律知識常見的有哪些

2020-12-25 法律快車

犯罪具有危害性,但危害社會的行為不一定都構成犯罪。只有一種行為的社會危害達到一定程度,需要採用刑罰手段予以制裁時,刑法才規定為犯罪。刑事犯罪法律知識常見的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刑事犯罪法律知識常見的有哪些?

  1、打罵妻子、自己的孩子,會構成犯罪嗎?

  答:打人罵人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在家庭生活裡,因家庭糾紛或教育子女方法不當。偶爾打罵妻子、孩子的,一般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如果經常打罵妻子、孩子,情節惡劣的,或者被害人因長期打罵逐漸造成身體嚴重損害或導致死亡的和被害人因不堪忍受長期打罵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的,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以虐待罪論處。如果對妻子、孩子進行毒打,有意傷害,造成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夫妻雙方、父母和子女之間應相互尊重,互相愛護,和睦相處,養成不打人罵人的良好習慣,做講文明講禮貌的公民。

  2、用汙穢語言當眾辱罵人犯法嗎?

  答: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要受治安處罰。《刑法》第246條對侮辱罪也作了規定。顯然,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眾辱罵他人是一種侵犯人格、名譽的違法行為。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應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用汙穢語言當眾罵人,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侮辱他人人格,使人感到不堪凌辱,造成被害人羞愧自殺的嚴重後果,就構成侮辱罪,要負刑事責任。

  3、對於知情不舉的行為怎麼辦?

  答: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根據我國新刑法實現的罪刑法定原則,犯罪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否則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並沒有將一般知情不舉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但是法律在特殊情況下規定了一個與之相聯繫的窩藏、包庇罪。一般知情不舉行為與窩藏、包庇罪雖然有一定的聯繫,但其有本質的區別:

  (1)窩藏、包庇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制裁的目的,而一般知情不舉行為則不具有這樣的目的。

  (2)窩藏、包庇是一種積極的行為,它或者有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窩藏行為,或者是有作假證明的包庇行為,而一般知情不舉行為只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因此對於一般的知情不舉行為只能從思想政治覺悟和道德的角度對其進行教育和譴責,而不能對其科以刑事責任。只有當其有窩藏、包庇行為時,才能負刑事責任。

  4、經常偷東西,但每次數額都不超過100元,事主應怎麼辦?

  答: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即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的財物。具體對象必須是動產,但從不動產上拆卸或者分離出來的附著物,如房屋上的門窗、木料等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盜竊的對象一般是有形財物,但具有經濟價值的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科技成果等無形財產也可以構成盜竊罪。同時,盜竊的對象也包括通信線路、電信設備和設施。實踐中,盜竊的對象一般還是以有形財物為主。

  盜竊罪表現為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犯罪分子採取主觀上自認為不會被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發覺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據為己有。盜竊公私財物構成犯罪,須具備兩個選擇性條件:一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盜竊數額僅指實際價值和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如果多次盜竊未作處理的,應將數額累加計算。二是多次盜竊。所謂「多次盜竊」是指1年之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

  從上述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可以看出,構成盜竊罪,從盜竊的數額的角度來看,盜竊500元以上固然是構成犯罪的一個條件,但如果多次盜竊未經處理的,盜竊的數額可以累加計算。所竊財物價值進行相加,如果達到了盜竊數額的起刑點,則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刑事責任。

  5、將財物遺忘在飯店,服務員拾到後拒不退還,失主應怎麼辦?

  答:刑法第270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為他人保管的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為。侵佔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其侵佔的對象,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侵佔的對象包括遺忘物、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和發掘的埋藏物。侵佔罪的主要特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即行為人在事實上暫時控制他人財物的前提下,以財產所有人自居,變佔有為所有,在財產所有人或有關權利人合法地要求其歸還該財物時拒絕交還。失主可自行決定對侵佔人以侵佔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6、什麼是正當防衛?其成立要件是什麼?

  答: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我國刑法的規定,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是因不法侵害的存在而產生的,對於一切合法行為,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性。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開始(事前)或已經結束(事後)而進行防衛,對侵害者造成一定危害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防衛不適時,行為應對其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而不能及於侵害行為無關的第三人。

  (4)主觀條件。實行正當防衛要有防衛意圖,我國刑法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規定為實行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5)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7、強迫他人勞動構成犯罪嗎?

  答:目前,一些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也包括一些鄉鎮企業的領導、合資獨資企業的老闆,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置職工人身權利於不顧,甚至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職工勞動。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強迫他人勞動,一般採取不準職工離開勞動、居住的區域,不準外出,不準與他人接觸等方法,目的是迫使職工勞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不嚴重的,不構成犯罪,依照《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如:長期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經教育不改;使職工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等,就構成犯罪,依照《刑法》第244條的規定,以強迫勞動罪論處。

  8、強買強賣也犯罪嗎?

  答: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和公平原則。但現實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刑法》規定了強行交易罪。

  《刑法》第226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條所稱"暴力"指交易雙方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身體實行強制或打擊,如拳打腳踢、強拉硬拽等;"威脅"指對消費者或經營者一方實行精神強制,如以立即實行暴力相恐嚇或以損害名譽相要挾等。"情節嚴重"主要指強行索要的價格明顯超出合理價格且數額較大的;所提供的服務或出售的商品質量低劣的;由於強行交易造成惡劣影響的;實施暴力行為致人傷害的等等。

  強買強賣使用了暴力、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強行交易罪,應當受刑罰處罰。

  9、為他人保管毒品要受處罰嗎?

  答:法律規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刑法》第348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交給的是毒品,而非法予以保管的,要受刑罰處罰。

  10、對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該如何處理?

  答: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

  11、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要受何種處罰?

  答: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處罰。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一)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二) 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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