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原則在民事審判中的適用

2020-12-12 中國法院網

2019-02-28 09:45:4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解思辛 張雨

  201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首次將綠色發展理念上升至法律制度之高度,確立了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綠色原則,對解決我國面臨日益嚴重的資源短缺和環境汙染問題具有重要意義。但綠色原則畢竟是新近確立的民法基本原則,其是否能夠在現實案件裁判中真正發揮效用,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發揮綠色原則的適用質效,必須構建規範、統一的適用機制,以保障其適用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一、理念轉變:明確綠色原則的可適用場域

  筆者認為,綠色原則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適用:1.解釋法律規範或合同條款。目前,涉及綠色原則的法律規範主要是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中的環境汙染責任一章,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需要藉助綠色原則對相關的法律規範進行解釋;對於涉及環境資源合同的案件中,為了確定案件事實還可能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其解釋應當符合資源節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2.評價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是法院進行裁判時考慮的重要因素。如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的履行行為應當遵循綠色原則並承擔相應的附隨義務。如果違反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法院可以根據綠色原則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對於符合綠色原則的行為,法院應當確認法律行為有效、支持訴訟請求、保護綠色原則履行方的利益。3.確定、分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若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於權利義務並不明確,法官可以依據綠色原則,從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角度出發,確定、分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4.釋法說理。對於涉及環境資源的案件,為了更好的起到法律宣傳、增強裁判文書說服力的作用,可以通過引用綠色原則的內涵進行釋法說理,提升裁判文書的說服力和司法公信力。

  二、程序規制:嚴格的綠色原則適用程序

  嚴格的原則適用程序,可以幫助法官根據既定流程保證綠色原則的有效適用,避免出現裁判差錯。1.適用前提制約。在具體的個案裁判中,如果已經有明確的法律規則,法官不得置規則不顧而直接使用原則,即「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逸」。因此,只有在「規則不能」的情況下,法官才有權適用綠色原則進行裁判。具體包括:第一,規則模糊,即規則的字面含義模糊而難以確定,導致不同的理解,此時法官需要藉助綠色原則探尋立法者的意圖,選擇一種合乎個案公正處理的較好解釋,彌合法律規則的歧義性和模糊性。第二,規則衝突,即針對同一事實問題,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規則做出了不同的規定與指示,在效力上發生衝突。此時,法官需要結合綠色原則進行法益衡量,充分考慮應受保護的法益的實現程度、損害如何最小化等因素,對相關規則進行取捨。第三,規則漏洞,即法律規則對當下案件所涉及的事實情形未作規定。涉環境資源案件具有公益和私益交織的特點,在考慮其合同效力、責任認定、權利義務分配等方面均可能沒有相關規定,此時法官需要藉助綠色原則,從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角度予以綜合考量。第四,規則適用於個案可能顯失公正的個別情況。此時綠色原則的適用只能是適用規則將導致個案的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情況。2.強化司法程序公開。法律原則的裁判是一種非常規的司法裁判方式。因此在適用綠色原則時,法官應當貫徹程序公開的法律思維,強化庭審過程中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論,強化法院與當事人和公眾之間的信息互動,以不斷明晰綠色原則適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若一方當事人主動提出綠色原則的適用問題,法官不得迴避,應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此進行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並適時行使釋明權,增強審判過程的公開化,保證裁判結果的公正性。3.充分的論證說理。法官在具體適用綠色原則進行裁判時,應當將綠色原則的內涵與具體個案聯結起來,將其對案件事實性質的認定以及作為裁判依據的綠色原則解釋的思維過程對外開示,詳細說明將綠色原則與個案結合的原因及邏輯勾連,以達到讓人信服的程度。具體為:首先是綠色原則的裁判性闡述。當適用綠色原則時,應當首先論證綠色原則具有裁判性,而非僅僅是宣示性原則。其次是綠色原則適用的原因。法官應當結合具體個案,闡明個案已經滿足「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逸」的前提。最後是綠色原則的具體化工作。法官通過涉案證據和調查清楚的事實論述個案事實是否是綠色原則所能涵攝的範圍之內,並通過詳實的辯證說理和嚴謹的邏輯論證以證明裁判結論的正當性。

  三、機制保障:完善綠色原則運用的配套性規則

  1.完善案例指導制度。案例指導制度的核心在於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這與綠色原則適用的初衷是一致的。鑑於省一級地方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立法模式上的相對統一,可充分藉助省級法院公報的權威平臺,以參閱案例的方式對本轄區已生效的有關綠色原則的典型案例予以整理公布,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同時,通過重點案件評查、對下指導等方式,對綠色原則適用進行糾正和指導,合理限制法官原則適用方面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同類型案件差異過大,導致案件出現錯誤或瑕疵。2.構建綠色原則適用的類型譜。建立綠色原則適用的類型譜,有利於提高原則適用的確定性和一致性,有效避免綠色原則的內涵陷於飄忽不定或者空洞無物。因此,在積累大量判例的基礎上,法官可將綠色原則的適用類型進行分類,以增強其適用的可參照性。

  (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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