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子怎麼分?律師給出的五個經典案例|婚姻法苑

2020-12-20 婚姻與家庭

作者:李東 編輯:張慧娟

圖片:攝圖網

來源:婚姻與家庭雜誌(ID:hunyinyujiating99)

今天是第五個國家憲法日,也將迎來第一個「憲法宣傳周」。尊崇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是我們的共同責任。本周,小婚家將每天推出一期婚姻法苑,讓更多的女性知法懂法,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如今,離婚率居高不下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對於多數離婚糾紛而言,夫妻財產分割中雙方最關注的莫過於房屋如何分割。

01

情形一

離婚協議中的房產分割

張棟和李婉婚後因為三觀不合,經常吵架,李婉數次提出離婚,但張棟始終不同意,在一次激烈爭吵之後,張棟提出「李婉如果答應夫妻共同財產房子全歸他,並不給經濟補償」的條件,他就同意離婚。李婉一氣之下同意了張棟的條件,並籤訂了離婚協議。後在親友的規勸下,才意識到「條件不合理」,遂向張棟要求重新籤訂離婚協議,要求房屋平均分割,但張棟卻以「原離婚協議籤訂生效」為由拒絕變更,李婉起訴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房屋。

離婚協議在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生效嗎?

離婚協議不同於其他一般的民事合同。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由此看來,張棟和李婉雖然籤訂了離婚協議,但未辦理離婚手續,因此該離婚協議不生效,法院可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裁決。

02

情形二

離婚糾紛中的房改房分割

趙孟磊和劉笑萍結婚40多年了,兩個人吵吵鬧鬧了幾十年,以前因為忙於工作、照顧孩子無暇談及離婚的事,如今,退休在家的兩個人在一次又一次的爭吵中決定離婚,但對於兩個人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權屬爭執不下。

原來二人婚後住在婚前趙孟磊以個人名義承租的單位分配的一套兩居室公房裡。20世紀90年代國家實行房改房政策,趙孟磊以成本價購買該公房,轉為自己名下產權的私房。趙孟磊認為該房屋應當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與劉笑萍無關。但劉笑萍不同意,認為該房屋購買時是兩人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該房屋不僅折算了趙孟磊18年的工齡,也折算了自己16年的工齡,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劉笑萍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房屋。

房改房是指城鎮職工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按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一般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雖然趙孟磊購買的單位公房婚前由其個人承租,但購房款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改後產權登記在趙孟磊名下,也應當認定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應依法予以分割。

03

情形三

離婚糾紛中的繼承房產分割

董瑩瑩和付曉軍婚姻存續期間,董瑩瑩的父親身患癌症。考慮到付曉軍平時不務正業,而且小夫妻倆的感情出現了裂痕,臨終前,董瑩瑩的父親只想把自己名下產權的房屋留給女兒一個人。防止女婿和女兒爭奪遺產,他特立遺囑:本人單獨所有某某小區某某門牌號房屋,歸女兒董瑩瑩所有。

董父去世後,付曉軍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董瑩瑩拿出父親的遺囑進行抗辯,可是法院還是支持了付曉軍的訴訟請求。

董瑩瑩不明白,到底為什麼?

原來,問題竟然出在了董父的遺囑中少了幾個字。依據《婚姻法》第17條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個「除外」的規定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

因此,只要董父在遺囑後添加「該房產系我女兒個人財產,與其配偶無關」,付曉軍就無法趁火打劫了。

情形四

離婚糾紛中贈與房的法律效力

吳倩年輕貌美,在一次朋友聚會中,偶遇了鑽石王老五劉博,之後劉博開始瘋狂追求吳倩。劉博名下有兩套房,價值不菲。為了抱得美人歸,他向吳倩承諾,願意籤訂書面協議,結婚後將其名下一套房產贈與她。手裡攥著這份協議,吳倩認為到手的鴨子跑不了了。

結婚後,因為年齡的巨大差距等原因,兩人感情破裂,均同意離婚,但在財產分割上出現重大分歧。吳倩只得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按照與劉博籤訂的財產協議,請求判決劉博贈與自己的一套商品房歸自己所有,並過戶到自己名下。

劉博認為,贈與房屋給吳倩,是因為她是自己的妻子,但現在兩人均同意離婚,吳倩已經不再是自己的妻子了,有權撤銷贈與合同,並且之前房產證也沒有變更到女方名下,他不同意再按照協議約定把房子贈與吳倩。

可雙方既然白紙黑字籤了協議,又都是自願的,劉博反悔能行嗎?

答案是:如果沒有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男方可以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明確規定: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該法條的內容就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什麼意思?就是只有書面贈與協議不靠譜,還得讓贈與的東西真正到了你的手裡才好使。為什麼這樣說?因為東西是白給你的,贈與人可以說了不算,有反悔撤銷的權利。給的東西分動產和不動產,比如包包、項鍊,他送給你了,轉移到你的手上,贈與人就要不回來了。但是贈與不動產,比如房屋,國家實行產權登記制度,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財產就沒有在真正意義上送給你。即使你實際居住管理,他也是可以反悔撤銷的。「不看廣告,看療效」,所以,最終吳倩認為的到手的鴨子還是飛了,法院駁回了吳倩要求劉博按照協議履行房屋產權過戶登記的訴求。

05

情形五

離婚訴訟中違建房屋的處理

徐斌和朱媛媛於20世紀80年代結婚,購買了一間帶院私產平房。後孩子長大要結婚,由於居住空間狹小,夫妻二人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規劃部門申請擴建平房,但未獲批准,於是夫妻二人私自加蓋兩間房屋。

後因徐斌出軌,朱媛媛起訴離婚,徐斌同意離婚。夫妻二人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房屋,有產權的房屋兩人都同意過戶給兒子,兩人要求分割共同私建的兩間房屋的所有權。

那麼對違建房屋,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呢?

答案是:違建房屋不合法,離婚不宜判決所有權的歸屬,只能判決當事人使用。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經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效力。無法取得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違章建築不受法律的保護,不能認定為當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此類房屋歸屬產生爭議並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越俎代庖,代行政機關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並予以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徐斌和朱媛媛要求分割違建房屋所有權的主張。鑑於有房本的房屋夫妻二人都共同贈與了兒子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其餘兩間房屋由徐斌和朱媛媛分別居住使用。基於照顧婦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面積較大的一間房屋歸朱媛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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