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江蘇省連雲港市一72歲老太被認定種植4000餘株罌粟判刑5年。老人說,她是聽別人說罌粟花好看才種的,並不知道種植罌粟是犯罪。老人家屬稱,罌粟幼苗幾釐米高時就被民警剷除了,社會危害不大,判處5年刑罰過重。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依法作出終審裁判,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老太有期徒刑五年。對該判決,不少人提出量刑過重,但似乎沒有提出可以對老太從輕處罰的理由。就老太的行為來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已是最低量刑,如果要在五年以下量刑,屬於法定刑以下量刑,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連雲港市中院也沒有啟動這一程序,針對老太的行為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從法理上似乎也不能成立。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老太的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具有客觀不法性
毒品犯罪無論從侵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秩序來說,還是從危害公民身體健康來說,歷來為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中國歷經第一、二次鴉片戰爭,西方列強正是通過大量向中國輸送毒品的手段,侵蝕國人的身體健康,並以種種藉口打開了我們的國門,對我國進行殖民統治,並輸出大量資源。虎門銷煙的壯舉猶在,圓明園的大火似乎還在呼呼作響。毒品幾近使我們喪國,血的教訓和慘痛的代價,使得我國歷屆政府都對毒品犯罪持高壓打擊態勢。不僅僅在我國,毒品犯罪成為國際性犯罪,各國政府都不同程度對毒品犯罪持嚴打態度。
植物性毒品從種植,到製造、運輸、販毒等每一個環節,刑法都給予否定態度,每個環節都規定了不同的犯罪,從源頭打擊顯得猶為重要,因此,對於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行為,被評價為犯罪行為,並給予嚴厲的刑事處罰。
如果認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侵犯的法益為國家對毒品的管理秩序,則本罪應理解為實害犯,只要達到刑法要求的數量,就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秩序。
如果認為本罪侵犯的法益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則本罪應理解為抽象危險犯,只要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量標準,就認為對公民的身體產生了抽象危險。
本文作以上理解,是從我國刑法特有的數額犯的特性決定的,敬請指正和討論。總之,無論如何,老太種植罌粟4000多株的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具有客觀不法性。
老太的行為具有刑法上的責任
刑法上的責任是對違法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如果行為人全部認識到某犯罪所有違法構成要件要素,則具有犯該罪的故意;如果有部分構成要件要素沒有認識到,則具有犯該罪的過失,或意外事件。
違法構成要件要件必備要素的內容為,行為、結果、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的事實,如果行為人對所有這些要素有認識,則具有犯罪故意,這也是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
本案中,不能否認老太犯罪的故意,但是行為具有法益侵犯性並具有責任並不當然構成犯罪,這裡重點討論與本案有關責任阻卻事由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本案中,唯一有排除老太犯罪的理由就是,老太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有觀點認為,一個72歲的老太,又是文盲,根本不知道種植罌粟是犯罪行為,因此,不具有犯罪故意,這種觀點是對故意認識內容的誤解,錯將違法性認識內容當成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本文不支持該觀點。
據前述,本案中,老太對於自已種植罌粟的行為,及其造成的結果有所認識,她應當知道自已種植這麼多罌粟不是好事,但只是不知道該受何種處罰而已,因此,老太具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故意,是否要以老太不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而否定其責任呢?答案是否的,對於違法性認識來說,並不要求行為認識到自已的行為具體違反了什麼法、哪一條等具體規定,只要求認識到違法性事實即可,即規範的具體規定與表明該行為違反規範的事實為表裡關係。如果行為人對於自已的行為的違法性認識要求認識到規範的具體內容,那麼誰也不也學習法律,只有那些懂法的人才是犯罪對象,這是荒唐的邏輯。
因此,本案中,老太具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故意,並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
老太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或者抗拒剷除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為國家對毒品的管理秩序(或公民的身體健康)。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老太種植了罌粟4000餘株,應對其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依法判處老太有期徒刑五年,根據老太種植的數量,已經是最低刑了。
老太不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01 如果認為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最輕5年有期徒刑還是太重,就應該啟動刑法中特殊程序「減輕」判處的規定,擬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就必須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連雲港中院並沒有啟動該程度,本文認為也不應該啟動該程序。
02刑法規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裡的「已滿75周歲」是指犯罪時而非審判時的年齡,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故意犯罪,李老太2018年底種植罌粟時72周歲,因而本條無法適用。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從法理上來說,本文認為法院對老太的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但從情理上來說,一個即將達到75歲高齡的老人,還要去監獄接受改造,總覺得於情不容。也許正如人們常說的,法不容情吧。也許老太去監獄後,通過監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得到寬大處理,儘早離開監獄,回歸家庭,以安度晚年。